消法亟待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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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增长、社会发展,消费领域不断拓宽,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16年前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亟需修改。2008年10月,消法修订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种种迹象显示,这部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将朝着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向再迈进一大步。
  
  “冷静期”纷争
  
  “给予买房者冷静期,购房人可以退房”是最近几天网上讨论的焦点话题。这又一次掀起了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纷争。
  不久前,一位民商法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在消费者有权“后悔”的项目中,其中一大类是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这个观点一经公开,网上的跟帖当天上千,没过几天就破万,网友们积极讨论该规定的可行性。令人惊讶的是,这样一个听起来为消费者考虑的提议,却没有得到多数网友的支持,“饱经伤害”的消费者们反而自发地逆向思维,质疑这个提议的最终效果。
  一位网友旗帜鲜明地表示反对:“冷静期?不会是陷阱吧?房子是消费者最大的问题,要解决只有一个办法:建好再卖。”有网友还这样调侃:“某人问:天上会掉馅饼吗?甲:绝对不可能!乙:如果要掉的话那绝对是坏馅饼!丙:我也不相信天上会掉馅饼,但是我相信天上会掉陷阱!”
  支持这个判断的网友还提出:“想法是好的,但不怎么现实吧?买家有后悔权,那卖家呢?也有后悔权,生意怎么做?不会乱套吗?”还有的网友进一步担心,房价的后悔权表面上是保护购房者,实际上是保护开发商。迫使个别的开发商无法降价,以达到维持畸形的高房价的目的。
  虽然有这么多担心和分析,消费者的心思究其根本其实就是一句话,一位名为“观宇”的网友简单直接地说出了重点:“修改方向很好,行使权利不易。”
  针对这个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分析说,所谓的冷静期其实就是对特定商品及消费方式给予消费者试用权。给予消费者试用权的主要意义在于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据了解,消费者的试用权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试用期的设定,主要是考虑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方式发生变化,不像传统的方式一样在现场购买、现场查验就可以发现所购商品或服务的适当性,而是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考虑。引入试用权,这是消费市场诚信的表现和要求,试用权的确立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邱宝昌并不支持在房产交易上推行“冷静期”。他认为,“购买汽车、房屋等大额购物如果均适用后悔权,会对市场交易的稳定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对大额购物,如买房暂不宜适用后悔权。但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加大对购房合同的监管。例如可以在购房合同中列举多项解除合同的条款。一旦出现了列举条款的情形,消费者即可主张解除该合同。”
  由此,邱宝昌提议:“试用权的实施应该是先限定在特定的领域内,逐步推行,比如分时度假、非现场购物(包括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的情况。就目前的市场成熟度,还不宜将试用权无限制地扩展到所有商品和消费方式中。交易过程是有成本的,如果不限定试用权在交易过程中的使用,会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也会对市场秩序造成不稳定的影响。试用权的推行需要完善的市场诚信体系。”
  
  举证要保护弱者
  
  每年的消费者权益宣讲日,总能看见所谓过度维权的现象,比如锤砸劣质空调、问题轿车。消费者在法律保护不力的情形下,被迫采用非常规手段,试图用舆论给予商家压力,去挽回损失的权益。在这些时候,本该予以调停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置身事外,或者更为确切地说已被消费者抛在一边。消法无奈而消协无力,如此恶性循环,消费者被弃在维权的荒野之上,愤懑而又悲凉。
  事实上,消法的无力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地位和信息的不对等。“谁主张、谁举证”的民法原则在实际中成了消费者维权的一大障碍。
  记者了解到,由于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的规定,导致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通常处于弱势的地位,商家在面对消费者时,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运用自如,要求消费者自行到相关机构进行鉴定,然后再根据鉴定结果商谈退货或赔偿事宜。这使得消费者不仅要吞下因缺陷的产品造成的损失,更要去支付高昂的检测费作为维权的代价;另一方面,消费者单方送检,即使通过商品检测鉴定查明了问题,经营者也有可能以种种原因不承认检验结论。
  在举证责任倒置这一点上,著名民法专家何山建议,按照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相适应的合理原则,应该确立体现保护弱者、倾向于消费者一边的举证责任制度。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提出赔偿请求的主张时,只需提供购买凭证、展示商品存在缺陷或瑕疵(不需检测),如果经营者对此有异议,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侵权事实成立的话,应由经营者承担检测费用。此外,对于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情况,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消费者仅做初步举证即可,也就是证明自己因使用该产品造成了损害,然后由经营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种举证倒置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医疗服务侵权诉讼。
  记者注意到,从2009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已经正式实施,按照这个规定,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诉讼时,医院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清白。人们相信,新的举证制度和新的处理条例,将有助于病人权益的维護,有利于医疗市场的规范。另外,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仅扩大了医疗事故的界定范围,强调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而且明确规定今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将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而改由专门的医学会负责实施。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赢得了人们普遍的赞誉。
  
  惩罚要标本兼治
  
  “现在对于广告欺诈的处罚,大多停留在工商局的罚款,这远远不够。除了追究商业责任外,还要追究广告代言人和相关媒体的责任。尤其对于在黄金时段播出儿童不宜的广告的要加大处罚力度。”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感慨地说。
  刘俊海介绍,此次消法的修改立足点在于使法律进一步向消费者倾斜,加大企业的责任,完善消费者权益。大家希望在修改后的消法中引入产品召回制度,现有的“三包”制度只是解决点到店的问题,而召回制度则是解决点到面的问题,召回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更加根本。
  “惩罚要标本兼治”,昆明市消协秘书长王霞认为,汽车业、食品业尤其是奶制品,都已经在实行召回制度了,召回制度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对于消费者来说,一件商品不合格可以退换、要求赔偿,但影响毕竟有限,而如果可以顺藤摸瓜,找到问题的根源,将一个批次、一个型号甚至更大范围内的问题产品召回,保护的就是更多消费者的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吴景明教授认为,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据悉,现行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1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加倍赔偿。然而,消费者如果购买了售价为1元的冒牌饮料,即使加倍索赔成功,获得的赔偿也只是2元,而其付出的精力、时间可能很多。权衡之下,愿意索赔的消费者不多,结果就助长了经营者的造假行为。为此,吴景明建议消法应设立最低赔偿金条款,可授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最低赔偿金额标准。惩罚性赔偿额应上不封顶,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视经营者主观恶意程度,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具体衡量确定。
  刘俊海希望能够引入公平交易权听证制度。他举例说,前段时间百度屏蔽企业的公开信息,目的就是使信息占有不对称的弱势消费者地位更加弱势。所以,消法应当旗帜鲜明地提出,广播、杂志、电视台、报纸、网站都要尊重消费者知情权,以充分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既要用民法理论,通过格式合同解释、效力认定来保护消费者,同时也要高举契约正义的旗帜。既要重视契约自由,更要重视契约正义。运用政府的公权力建立格式合同的预防性审查制度,把好格式合同准入关。严格规制公共企业和垄断企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刘俊海说。
  
  相关链接:消费者最想改的地方
  
  七成患者不满意医疗收费
  兰州医疗机构服务满意度调查结果表明,高达72.3%的患者对医疗收费不满意或极不满意,而对医疗收费满意的仅占5%。“不满意”集中反映在“看病贵”和“医疗收费缺乏透明度”上,主要表现在药费、不该检查的项目进行检查、医生开大处方、药方不逐条划价、治疗费用具体内容不详、住院费用没有明细账、患者缺乏知情权等。
  六成消费者不满意保健品广告
  上海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有59%的人认为广告宣传过分夸大事实、忽视适用人群,造成期望感受与实际使用感受差异显著。
  调查显示,消费者认为保健食品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产品的审批和许可把关不严”,其次是“虚假广告宣传严重”,再次是“对违规厂商监管处罚力度不够”。
  五成消费者不满意已购房屋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一项最新调查显示,超过半数的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商品房满意度不高。
  很多消费者反映,“买房子的时候,签的都是格式合同,那些条款都是房地产商雇律师逐字逐句推敲的,普通人根本就无力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诉讼证据。”而且,由于房价上升较快,消费者还担心到法院诉讼后,开发商痛快地收回房屋,消费者又无力再次购买,“那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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