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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炎炎,暑热难挡。广西某旅馆老板吴某为改善住宿条件,吸引顾客而准备安装空调。2002年7月20日,他在该市的一商场看中了美的空调。吴某和店主赵某谈妥价钱后,吴某当即交付定金8000元,并同时约定3天后到店中取货。谁知第二天开始,该市连降大雨,于交货前一夜商店被淹。退水后,空调也遭损坏。吴某因此要求退还其8000元,并解除买卖关系,但店主赵某认为买卖已成交,空调被损的损失应由吴某承担。那么,空调意外受损的风险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款中的“交付”有几种情况:“(1)即时交付。(2)代运或邮寄交付的,办完托运、邮寄手续即为交付。(3)需经核准、登记的,以办完登记手续为交付。(4)有特别约定或条件的,依约定或条件为交付。”
此案中,吴某虽已交付了定金,但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前空调已在店中被损,属于标的物未交付,所有权未转移。故吴某有权要求赵某退还8000元,并解除买卖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款中的“交付”有几种情况:“(1)即时交付。(2)代运或邮寄交付的,办完托运、邮寄手续即为交付。(3)需经核准、登记的,以办完登记手续为交付。(4)有特别约定或条件的,依约定或条件为交付。”
此案中,吴某虽已交付了定金,但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前空调已在店中被损,属于标的物未交付,所有权未转移。故吴某有权要求赵某退还8000元,并解除买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