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官员任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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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历代政乱之由,吏治败坏当居祸首。清朝以此为戒,力图从明亡中寻找教训,不断整饬吏治。其中,关于官员任职回避的种种规定,即是其防治吏治败坏的有效措施之一。在今天,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给我们的启发也是深刻的。
  
  任职回避之由来
  
  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个体小农社会。以血缘结成的宗法关系,以及与同乡同邑、师生、姻亲结成的非血缘关系,便构成了这个社会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它几乎把社会中的所有人都网罗在这个巨大而牢不可破的关系网中。古人最重关系,在封闭的个体小农社会,其生存与繁衍,唯此是赖。他们中,有人为官,视为全家的荣誉,所谓光宗耀祖,共享实惠。俗云:“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就是这个社会中一个普遍现象。如把亲族或故旧的关系引进官府,必扰乱为政的正常秩序,陷其官员于腐败。
  历代统治者,差不多都采取措施,一方面利用这一宗法关系网来维系其统治,鼓励各级官员公忠为国;一方面又设防它将给其统治及社会可能带来的损害,制定具体规则,以为官员之约束。所设官员任职回避亲族及籍贯制,即是其防范措施之一,简单地说,它就是以回避制来割断任职官员与其亲族或籍贯组成的纽带联系,预防各级官吏徇私情而乱法乱政,保证他们谋公而不谋私,忠君报国而不为亲族取利。
  自秦汉以来,历朝皆行官员回避制。随着时代的推移,回避制的演变,亦由简单趋向细密。从一般性的部分规定,演化为一项恪守的制度。但历史上,回避制被破坏这种情况,也是屡见不鲜。远的不说,明末,辽东总兵李成梁一家满门皆官,与其诸子同守辽东;辽西以祖大寿为首的祖氏大家族五世守辽,同样是满门皆官,又与吴襄(吴三桂之父)为姻亲,先隶祖大寿属下,后藉其势力,亦成总兵,与祖氏相结,左右辽西。明朝初年所定官员回避姻亲与族亲的规则,已经不复存在。各项制度渐致崩坏,明之亡终不可免。乾隆朝晚期重用权臣和珅,而和珅凭藉权力,网罗亲属与外血缘关系的亲信,结为一政治集团,便损坏了吏治,乱了朝政,清朝之衰落亦始于此。
  历史证明,当认真而严格执行回避制,确实可以起到抑止官员腐败的积极作用,至少说,官员之腐败,可以避免发生在亲族中间。大量的腐败,主要表现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而在亲族中的腐败较少发生。回避制一旦被破坏,吏治则乱,吏治败坏,则国之危矣。
  清朝官员任职回避制,承明制,实集历代之大成,包括亲族、籍贯回避两大内容,其种种规定,具有全面、细密、严格等特点,为历代所不及。可以说,它是清代各项制度中最具积极意义的制度之一。
  
  清朝官员亲族回避
  
  早在顺治时,就已作出亲族回避的规定:现任三品以上的京官,其子弟不得考选科道官;父子、伯叔、兄弟不得共事,官位低者回避即调离另任。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又补充规定,凡大学士之子弟,不得任内阁学士。这些规定,主要限定在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范围。乾隆时,进一步扩大应回避的人员,即外姻亲属被列入主要对象:要求在京的各部院满汉堂司各官员,有外姻亲戚关系者,如母之父与兄弟、妻之父及兄弟、本人之女婿、嫡甥等,若在同一个衙门任职,官职低者回避。个别特殊的部门,如军机处,又制定该部门的回避规则。
  此外,对部分特殊身份的人如盐商人员,亦有回避之规定:不准他们入选户部司员;如祖孙、父子、嫡亲伯叔、兄弟中,有盐商者,其相关的亲属,不得在户部为官。如堂兄弟以下,远近宗族,即使无运本股份投入,但与盐商系同宗同族,也应引为嫌疑而回避。户部掌全国钱粮、土地及税收等。盐业为国家财税之源,亦在户部的掌握之列。避盐商子弟在户部为官,是防止其亲属徇私舞弊,防患于未然。
  以上,为京官回避制。当然,并不是所有部门与相关的内外亲属皆需回避,对此,也区别对待,作出了不需回避的政策性规定。
  地方官回避制,同样具体而严格。顺治时,首先规定:现任总督、巡抚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其子弟不准考选御史官。因为御史为监察官,专司各级官员行为风纪,如系亲属,怎好监督其老子?难免有包庇的嫌疑,故应避开。如父兄已补授或升任督抚,其子弟现任科道官员,本人应向都察院呈文,转奏皇帝,予以回避。康熙初,进一步规定:地方官任职司法、钱谷考核、纠参等,其本族人皆令回避,不得在这些部门再任职。雍正时,又把京官回避条例引进地方官回避:外姻亲属,同在地方为官,亦令官小者回避。乾隆时,又作出新规定:道、府以上级别诸官,如有其同胞及同祖兄弟、叔侄等,同在一省为官,即使不是上下统属关系,亦由督抚查明上报,考虑与邻省对调。道光又申严回避:凡祖孙、父子、胞伯叔、兄弟等,自道、府官至下尉佐杂等官,“概不准同官一省,令官小者回避”等。
  清朝官员任职的亲族回避,十分细密而严格,以上仅举其要。至于从中央到地方,各个部门、各级官员,都因情况不同而制定相互区别的回避条例。就是说,哪个部门需要回避哪些亲属,各有规定,不胜繁琐。
  
  清朝官员籍贯回避
  
  首先是京官,主要限制在财政、刑法及治安等部门的官吏,应予回避籍贯。如,户部司官不准用苏、松、常、镇、杭、嘉、湖等地之人。这些地区是国家的主要产粮区,漕粮北运,主要仰赖于此。为防止地方与上级勾结,舞弊钱粮,不便任用上述籍贯的人。他们可以任职其他部门不限。如,顺天府即今之北京地区,这里的人不得担任京师五城兵马司指挥、副指挥,以及吏部等官。
  其次是地方官,自顺治始,即总督、巡抚以下,均回避在本省任职。简言之,就是易地为官。康熙时,易地为官,应与本人籍贯相去500里以外,而不出500里者,均应回避,直到去职(罢免、退休),甚至死前,都不可能回原籍,所谓“宦游”,即一直在外“漂泊”。例如,清初名臣于成龙,籍贯山西人,于顺治时中进士,分到广西罗城任知县。其后,又升任四川合州知府,再到武汉、南京,官至两江总督,直至死,也没有回原籍。乾隆朝湖南巡抚陆耀,江苏人,早年调到甘肃任职,以路远照顾年迈母亲不便,要求调到邻省。乾隆帝成全其孝心,改派到山东,离原籍在500里开外。几年后,母患重病,无人照顾,他只好请求暂时解除职务,回籍“侍养”。直至母亲去世,他才恢复职务。
  清朝官员回避制之细密,除上述总的原则,适用于地方官,还集中表现在,针对不同的人、不同部门,作出相应的规定。清朝官员任职回避制,在《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事例》及各朝《实录》等典籍中均有详细记载。本文不过举其要,点到而已。
  还须指出,既然是法律规定,只能严格遵守,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处分。例如,应回避而不回避,降一级调用;原定500里以内回避,如果以远报近或以近报远,一经察出,则照规避例予以革职。如捏报籍贯,不予回避者,革职;如利用回避制,假造宗族、姻亲或师生关系,不愿去僻远或穷困之地为官,希图改派它处,一经发现即革职。如此等等。
  此外,清朝官员调动极为频繁。有的虽然一生都在北京当京官,但在一个部门任职的时间很短,多则三两年,少则几个月甚至几天,在中央各部院、科道几乎干了一遍。有的在中央干了一段,又派到地方,过了几年,再调回京师。至于地方官,调动之频繁,真到了朝至而夕调的程度。这样做,实则也是一种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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