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勘查及处置贩卖毒品案件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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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从公安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出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有关规定,初浅讨论如何勘查及处置贩卖毒品案件现场。
  关键词:贩毒案件;现场勘查;现场处置
  贩卖毒品案件现场,是指毒品交易的地点、用来存放毒品的地点,以及其它与贩卖毒品犯罪行为相关的场所。贩卖毒品案件(以下简称“贩毒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以下简称“勘查”)及处置,是指侦查人员依法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对与贩卖毒品有关的场所、人身、物品等进行勘查、分析和处理的侦查活动。贩卖毒品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重刑,刑事诉讼中对相关证据的质和量都有较高的要求,在质上要求现场勘查中获取的证据必须真实可靠;在量上要求详尽形成证据链。实际工作中,由于贩毒案件的现场复杂多样、物证细微难以辨认,加之又没有相关的工作指引,导致很多贩卖毒品案件的物证固定、提取不规范,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从而导致嫌疑人无法批捕或起诉后无法定罪等问题。笔者结合多年贩卖毒品案件现场勘查经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有关规定,初浅讨论如何勘查及处置贩卖毒品案件现场。
  1 贩毒案件的现场保护
  通常意义上,现场勘查的起点是现场保护,一个好的现场保护是现场勘查的基础。实践证明凡是现场保护工作做得好,犯罪现场保存得完整,在现场勘查中发现提取的犯罪痕迹物证就多,破案的速度就快,庭审的效果就好。反之,现场保护工作做得不好,犯罪现场没有得到有效的保存,就会使犯罪行为人留下的重要痕迹物证遭到破坏,现场勘查中就提取不到犯罪的痕迹物证,这不仅会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还会导致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后果。
  贩毒案件通常要经过前期的侦查取证,侦查人员通过各种侦查方式获取了贩毒分子的相关信息,掌握犯罪分子的活动轨迹和相关犯罪证据后,开始实行抓捕。不同于入室盗窃案的现场勘查,贩毒案件的现场勘查往往忽视了现场保护。实际工作中,侦查人员在实行抓捕后,在抓到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为了达到人赃共获的目的,急于搜查毒品,尤其是在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时,一拥而上,未配备任何防护装备,即对毒品、毒品包装物等进行接触。此种情况一方面增加了技术人员处理痕迹物证的工作量,另一方面有可能导致技术人员未能提取到有效的痕迹物证,失去了证明犯罪甚至扩线追踪的机会。
  从贩毒案件的证据角度讲,应当有吸毒人员的指正、相互的通话记录、毒品、毒资等,理想状态下,还需要在毒品包装上有吸毒人员和贩毒人员的指印,否则,一旦抓捕时机不对,极有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后期的翻供,导致不批捕、不起诉或无罪释放。如果能够在毒品包装上提取到吸毒人员和贩毒人员的指印,即使翻供,也能在客观上证实有贩毒行为。因此,我们建议发现贩毒案件现场应当进行保护,非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停止对现场的进一步翻动,等待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处理紧急情况时,应当做好防护措施,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贩毒案件的现场保护可以由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或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协同负责,具体保护的期限和措施由案件侦查部门征求现场勘查指挥员的意见后决定。负责现场保护的公安民警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
  2 贩毒案件的现场勘查
  在做好现场勘查保护后,要对现场勘查进行分工、明确任务。贩毒案件现场勘查通常由县(区)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室负责人组织指挥,如果市级刑科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领导现场勘查。案情重大、现场复杂的贩毒案件现场勘查由刑科所统一组织指挥。执行现场勘查任务的人员,除应当佩带帽子或头套、手套、鞋套等,必要时还应当配备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进入贩毒案件现场人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严禁未带防护装备接触毒品、毒品外包装、计量工具(如电子秤)以及用来加工、分装毒品的工具等物品;(2)在触动或者搬动物品、仪器设备前,应当先观察有无危险,尤其要注意针头、枪支等物品;(3)严禁品尝可疑或者未知化学品;(4)严禁吸烟。
  实际工作中,侦查人员经常会忽视见证人问题,有时为了便于工作直接邀请治安员等辅助人员作为见证人,甚至有时全程没有见证人在场。在日益规范办案程序的今天,以上做法应当予以杜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开始勘查前,应当邀请1-2名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作为现场勘查见证人。
  贩毒案件的现场勘查可以按照以下工作步骤进行:(1)巡视现场,制定现场勘查方案;(2)在勘查较大规模、较复杂贩毒案件现场时,要划分勘查区域;(3)初步勘查现场,用相机、录像机固定和记录现场原始状态;(4)详细勘查现场,发现、固定、提取和记录相关物品;(5)制作贩毒案件现场勘查笔录、绘制现场图。
  在此,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重点谈谈如何详细勘查现场:
  (1)有针对性的对现场进行查找,对室外现场,应当仔细勘查嫌疑人身和交通工具,对于交通工具,应当仔细勘查各个存储空间,尤其是天窗、轮胎和车门等易于改装的地方;对室内现场,应当仔细勘查冰箱、柜子、抽屉、沙发、茶几、天花板和床底等处。注意用照相、录像等方式记录逐步深入查找的过程。(2)对于有多层包装的可疑毒品,应当逐层进行拍照,直至发现可疑毒品;对于多个同种包装的可疑毒品,可在现场打开任一一个逐层拍照即可。(3)不同种类的可疑毒品应当分别拍照。(4)对于少量颗粒状的可疑毒品应当平铺至可以清点个数为止,大量颗粒状的可疑毒品堆放拍照即可。类似摇头丸的物品,如在一个包装中存放两种不同颜色的物品,其中某一颜色的物品数量较少,应当在照片中清楚反映具体数量。(5)拍照细目时,应当贴放比例尺,便于对物品大小的比例确认。(6)固定好相关的可疑毒品后,应当用物证袋进行包装提取。(7)查找毒品称重工具,如电子秤。(8)查找贩毒犯罪的相关书证。如贩毒分子用来记录交易时间、数量、对象的记录本,用照相、录像方法将记录本的外观和相关文字记录,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原始记录本上。(9)查找银行卡、银行存折、物流单等物证。(10)查找手机、电脑等电子存储物品。(11)收集可以证明犯罪分子在现场居住过或到过现场的证据,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指印、烟头、牙刷和纸巾等物品。此类证据非常重要,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否认在现场居住的情况,一旦现场勘查遗漏提取,后期通常无法补救。提取DNA类检材时,应当注意提取方法,不要污染检材;此类检材较多时,应当结合现场勘查笔录对相关物证进行编号,以免后期出具检验结果时无法一一对应,影响证据的效力。(12)现场发现可疑枪支、弹药的,应当首先排除危险,再用物证袋进行盛装。(13)现场发现制毒原材料、工具的,应当参照《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及处置制造毒品案件现场规定》处置。(14)嫌疑人在场的,应当对勘查到的可疑毒品进行指认,对于单一较大质量的可疑毒品应当当面称重,并用照相、录像等方式记录。(15)现场勘查结束后,应当请见证人在现场原始记录本上签名确认。   3 贩毒案件现场物品、痕迹、文件和影像资料的提取与扣押
  贩毒案件现场勘查时,应当对现场物品、痕迹、文件和影像资料进行提取或扣押,为了确认案件性质和提取、扣押范围,可以对可疑毒品进行现场快速检验。
  现场勘查中与贩毒案件有关的下列物品、痕迹、文件和影像资料应当固定、提取并扣押:(1)可疑毒品;(2)可疑毒品半成品;(3)可疑毒品、毒品半成品包装上发现的指印(多层包装的,注意提取每层包装上的指印);(4)加工、分装和称重毒品的工具及其表面上的指印;(5)毒品包装物(多层包装物的每层都要扣押);(6)毒品交易记录本;(7)台账和物品清单;(8)监控录像;(9)其他应当提取的物品、痕迹、文件和影像资料。现场提取的物品应当在扣押清单中注明。
  对现场勘查中发现与贩毒案件有关的以下物品,应当固定后直接扣押:(1)银行卡、存折、现金;(2)手机、电脑类物品;(3)其他应当直接扣押的物品、文件。
  实际操作中,应当由二人以上对现场缴获的可疑毒品、毒品半成品等称量、提取,并对物品种类、颜色、气味、状态、数量、包装等进行规范描述、记录。可疑毒品、毒品半成品应当分别提取,分开包装,注明提取的区域、部位、名称、数量、方法、提取人和日期。现场勘查中,液体检材应当采用试管或者瓶子盛装,试管口或瓶口应当密封,盛装液体的容器中要留有1/4至1/3空间;固体检材应当采用专用物证袋盛装。
  4 贩毒案件的现场访问
  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履行现场访问职责,现场访问职责由现场勘查人员中的办案单位侦查人员负责。现场访问应当向相关人员了解、收集有关贩毒案件现场及周围的情况,并记录在案。
  现场访问包括以下内容:(1)现场房屋的产权情况,如果是产权人本人居住,须了解日常居住情况;如果是出租屋须了解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信息,调取租赁合同;(2)出入现场可疑人员的数量、体貌特征及可疑交通工具等;(3)其他与贩毒案件相关的内容。
  5 贩毒案件的现场处置
  勘查结束后,应当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于暂时不能排除的危险,应当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勘查指挥员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保留现场,需要进一步勘查现场的,应当整体或者局部保留现场,并妥善保护。对不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处理。现场处置结束后,应当将处置意见以书面形式存档。
  以上就是笔者对贩毒案件现场勘查及处置的意见,对于其他方面应当遵守《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
  [1]臧铁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2]刘安成.侦查机关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办案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作者简介:高巍(1980-),男,汉族,辽宁人,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侦大队,影像技术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影像技术和现场勘查工作研究。
  张雁翔(1979-),男,汉族,山西人,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刑侦大队,影像技术工程师,本科,主要从事影像技术和现场勘查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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