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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争议或政府采购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而引起的投诉。 第三条 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章 质疑和投诉范围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评标、咨询专家有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