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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正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谋划新的一年监督工作的关键时期。监督公开又一次为公众所关注。监督法实施两年的实践告诉人们,监督公开的制度资源没有用好用足,监督公开的“短腿”需要拉长。从更高层次来说,人大行权信息应当向公众开放,公民和社会组织能够方便地获取相关的信息。
监督公开源于丰厚的实践积累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监督法明确规定,监督公开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项重要原则。
监督法关于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的制度设计并非一时心血来潮,它整合并提升了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履职公开的成功经验。近年来,全国人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信息公开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从实践来看,人大信息公开比较成熟的方式大体上有三种。首先,媒体报道。电台、电视台、报刊依法刊播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情况,如有关工作报告、决议决定、审议发言、质询等资讯。全国人大、省级人大会议,还有一些市、县人大会议,电视台、电台实现了对会议现场的全程播报。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公开报道的信息越来越多,也越来越精细。
其次,互联网传播。始于1999年的“政府上网工程”为人大工作公开开辟了新的渠道。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建立了中国人大网,省级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先后建起了门户网站、网页。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全国各级人大公众网站已近300个,短短5年时间增加了15倍。人大利用网络媒体、门户网站使公开化的程度和范围有了实质性扩展,体现了一种更为强劲的开放。2005年,红网领媒体之先,公布湖南省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时,有200余家新闻媒体和网站遥相呼应。这些网站快捷、权威地向社会发布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任免职权的信息。有的网站还进行了图文直播。浙江等省的人大门户网站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进行了直播。
2006年3月,中国人大网对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会、闭幕会、新闻发布会等进行了10场直播。此前,中国人大网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个人所得税法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报告会等进行了直播,对常委会会议审议发言进行了摘录刊登。一向打上“秘密”标记的全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2006年也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这是前所未有的。
再次,公报刊载。人大行权情况及资料在人大常委会公报中刊载,有的地方公民可免费索取常委会公报等。
在人大信息开放步伐和公开平台建设不断加快的情势下,人大监督公开顺势而生。以审计报告公开为例,2004年7月,四川省审计厅长李高伟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的审计工作报告在媒体公开,该省15个省直部门存在财政资金使用或管理方面的问题第一次被阳光照射。2005年5月,湖南新闻媒体在第一时间报道了该省审计工作报告内容。此后,审计公开从全国到地方各省,呈现出上下联动的趋势,审计工作报告为监督法对审计报告及其审议意见、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公开的制度安排提供了实证基础。
这些公开方式在实践中逐渐走向成熟,为人大监督情况的稳健公开提供了路径。监督法部分规定还超越了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比如说,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公开的设计几乎是要求全程公开,从年度计划、报告内容,到审议意见,再到审议意见的处理等,都应向社会公布,在以往的公开案例中未曾有过。
近年兴起的公民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大履职开放。北京市等地人大常委会允许公民通过预约可持身份证自由旁听,显示了人大行权公开的良好发展势头。
这些公开的经验为地方立法所汲取,比如说,2008年11月通过的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也可以采取实时报道的方式,公开行使监督权的情况。”
人大监督让人民知情
公开原则为人大行权的公开提供了丰富的制度资源,也回应了公民对人大信息公开的诉求。监督公开在保证公众对人大监督知情权的同时,促进了人大监督不断增强实效。
人大信息公开是尊重人民知情权的应有之义,很显然,这一充满民主、开放色彩的制度设计,无疑标示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人大行权观念的重大转变,意在督促各级人大常委会更加关注监督效能、更加珍惜手中的监督权。

监督法通过后,全国人大机关、地方人大机关很快出台了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监督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要求。北京市、广东省、四川省、江苏盐城市、浙江金华市和兰溪市等地,特别制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具体办法。2008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议事规则新增一项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要向社会公开。
2008年11月通过的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第五章专门规定了“监督的公开”,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对监督公开的事项、程序、方式、职责等予以细化。比如说,该条例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的途径为:常委会公报或者其他公开发行的刊物,常委会机关的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招待会和其他途径。
“它将使我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扎实地奠基于人民监督的基础之上。它将开辟我国代表制民主与参与式民主紧密结合的新型民主时代。”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所言,监督法规定的监督信息向社会公开的制度和最近一些地方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监督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对于完善我国现代民主监督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随着监督法的实施,北京市、四川成都市、浙江温州市、湖北枝江市、甘肃岷县等地的人大常委会纷纷首次公布2007年监督工作计划。黑龙江省、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等公布了2007年执法检查计划,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审议意见。
2008年,浙江温岭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财政决算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相关审议意见在温岭人大网和温岭新闻网上全文公布,并在《温岭日报》上发布公告。此外,温岭市政府关于2007年度政府非税收支管理情况的汇报以及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2007年全市决算的审查报告等报告原文也在温岭人大网上同步予以公开,受到了社会各方的好评。
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对外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公之于众的监督计划,让人民知晓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具体“动作”。
作为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扩大公民在地方人大监督中有序参与的积极措施,江苏南京市,浙江温岭市、青田县、三门县、庆元县、温州市龙湾区等地向社会公开征集2009年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选题。
种种迹象表明,对人民知情权的尊重,正在成为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基本姿态。监督公开作为一个原则载入监督法,这就使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纳入了法制轨道,保障公民对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知情权和参与监督的民主权利。
制度分析原理告诉我们,任何一个公共权力机构,社会的外在政治压力是其公正有效运作的重要保障。公开本身就是一种推动力,人大监督内在的法定威力与监督公开的舆论动力融为一体,必将产生法治的合力。从这个层面讲,监督法关于监督公开性的设计毫无疑义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
坚定而自觉地推动监督公开

相对于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七种方式,践行监督公开本身程序简单、操作容易、成本很低,理应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但是,两年来的实践告诉人们,地方人大重监督、轻公开,重权力、轻义务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与法律要求,与公众对政治信息透明化的需求尚有不小的差距。
主要表现在:地方人大监督信息对媒体的开放有限,一般只允许特定的少数媒体采访报道;媒体刊播的内容多为一些动态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人大网站、网页建设滞后,上网内容信息量不多,更新速度慢;公报发布的范围较小,绝大部分还是内部资料,很难进入公共视野。一言以蔽之,监督公开的制度资源没有用好用足,监督公开的“短腿”需要拉长。
2007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关于中央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执行监督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的体现。”
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人大常委会将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是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和法定义务,依法应向社会公布而没有公布,就是违法行为,公民和组织可以提出批评,本级人大代表、本级人代会、上级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应当予以督促,必要时可以依法动用监督手段。对此,相关的人大常委会还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公布监督工作,或纠正失实监督信息。
2008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程序也是法,人大工作一定要按照程序走,不能怕麻烦,人大工作在程序上要做到无懈可击。彭真同志曾经说过,“民主就不能怕麻烦”。各级人大常委会应以主动的姿态,把法定的义务性要求转化为积极公开的动力,通过大量精细的工作,坚决果断地落实监督法关于监督公开的原则和具体规定。
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赋予公民和组织查询人大监督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查询依法应当公开的监督工作有关报告和信息资料”。这一规定开全国之先河,颇具创制性,可以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借鉴。
公开和透明是监督法确立的重要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作为最高监督层次的人大监督,必将催生更强劲的监督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