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犯罪治理的刑事一体化之整饬

来源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ngliang2xx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刑事一体化研究应放弃宏观呼吁而转为微观践行,还要回归到对本土化实践的关注,弥合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鸿沟.从犯罪学出发经由刑事政策指导和刑法教义学约束抵达刑事诉讼运用,是贯彻刑事一体化的必由之路.应对涉疫犯罪,亟需发挥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引领价值,公共卫生紧急状态下集合整体刑法学元素和运用刑事一体化思维具有诸多优势.从犯罪学上分析疫情犯罪产生的原因,为具体刑事政策制定和刑事司法运用提供依据和指引;从刑事政策核心含义上寻找“依法严惩”涉疫刑事政策的法理依据,并为涉疫刑法教义学产生浸润效应;在刑法教义学上通过对涉疫法益和规范的动态解读为灵活治理犯罪提供适时依据;在刑事程序上对疫情犯罪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能够实现最佳治理效果.整饬刑事一体化资源以贯通治理的壁垒,探寻治理疫情犯罪的精准化路径.
其他文献
乡村社会治理创新本质上是制度文本转化为治理实践的过程,由制度设置、制度运行和制度场域这三重维度所建构的制度分析框架也因此成为理解乡村社会治理创新实践的重要视角.制度设置、制度运行和制度场域三者间的耦合程度直接影响着创新实践的呈现样态,并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创新效能的实现.通过案例分析发现,乡村社会治理创新偏离制度预期且在实践场域未能达到治理效能的一个可能性解释是,上级政府在推进乡村社会治理创新时,忽视了制度创新是一个集制度设置、运行与变迁的综合过程,从而导致制度设置、制度运行和制度场域之间的结构性脱嵌,使得
当前人脸识别技术商业化应用领域不断扩张发展,公民个人人脸识别数据被商业公司广泛收集和使用.人脸识别数据既涵盖了“人脸”的人格利益,又体现了“数据”的财产价值,是一种特殊的个人敏感数据,亟须法律的特殊保护.因此,应当针对人脸识别数据处理过程中所存在的隐私泄露、责任不明、数据滥用等现实问题,从个人权利、企业责任、政府监管等三个角度来完善法律保护体系,以保障人脸识别数据的安全与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