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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法人受托模式存在的问题rn法人受托模式下,受托人相当于“大管家”,负责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投资管理人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但在实际运营中,受托人“缺位”的问题逐渐显露,这和监管部门对于法人受托模式责任主体清晰、运营高效的定位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