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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政府失灵"和投资者非理性因素的存在,政府干预过多、制度滥用等现象时常出现,使得证券市场强制信息披露的目标未能有效实现、价值未能充分体现。为此,需要厘定政府对证券市场强制信息披露进行干预的边界,以此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在政府干预的自我约束方面,要构建相互制约的证券市场监管权力运行机制,完善禁止欺诈规则,以限制强制信息披露中的政府权力寻租;在政府干预的适度扩张方面,要强化信息沟通传递机制和投资者教育,遏制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非理性行为;在政府干预的适度退出方面,要简化信息披露数量和内容要求,建立市场自愿性与强制性相结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