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在总结学界对犯罪蕴意争执的基础上提出,一个社会的事实上的犯罪是相对确定的,许多情况下所谓的犯罪,均是主体依据自身价值观对事实上的犯罪的认知,这实际上是观念上的犯罪,并且在这种观念上的犯罪之中必然蕴含主体对应然犯罪的期待。在明析犯罪蕴意这一逻辑的基础上,作者具体透析了两个层面上的犯罪认知:对形式上的犯罪作了比较;对实质上的犯罪作了揭示,认为犯罪是对一个社会的主流社会规范的反叛,犯罪应当是严重侵犯人类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