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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2年10月31日经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在,我受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规定的有关情况作一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和经过
我市1999年曾制定《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并于2004年进行过修改。该条例为我市的建设工程防火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加强建设工程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省分别于2009年、2010年修订了消防法律法规,我市的条例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消防行政处罚等许多方面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同时随着我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建筑市场的飞速发展,我市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还面临许多新挑战,存在消防设计审核的内容有待细化、建设单位提供检测报告的适用性有待加强、难以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程有待解决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同时也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等相衔接,有必要制定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的新规定,以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
《杭州市建设工程防火管理条例(修订)》是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的立法项目。2012年8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建设工程防火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召开了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12年9月,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防火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并形成《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五章二十二条,分总则、消防设计和施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至关重要。规定根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对我市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规范进行了规定,要求施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同时要求加强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依照有关国家技术规范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回车场、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等临时消防设施和临时疏散设施的,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应当包括相应设施的消防设计”,“施工期间,临时消防设施和临时疏散设施不得拆除”。为了加强现场的防火管理,规定还对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管理、明火作业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关于消防设施配置及维护。通过现代通讯网络将各建筑物内独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有助于在监控中心内对所有联网建筑物的火灾报警情况进行实施监测、对消防设施进行集中管理。为此,规定要求“自动消防设施不得无故停止使用”,“鼓励、引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消防器材进入家庭,将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减少火灾。为此,规定还“鼓励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按户配置家庭消防应急救援箱;鼓励其他建筑的建设单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为了加强对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的机构和人员的规范,规定还对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规范,要求“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等意见负责”。
(三)关于消防设计审核。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核,是消防管理的重要内容。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内容进行审核,并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的基础上,对审核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在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设计中,要求“主要审核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登高场地、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其他特殊场所的设置楼层(部位)、室内燃料系统安装、动力站房设置等内容”。在建筑构造设计中,要求“主要审核防火分区、墙体构造、防火分隔、建筑防爆等内容”。规定还对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计、消防给水设计、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消防电气设计等审核内容进行了细化。在消防设计审核中,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所依据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明确的”以及“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程、综合保护工程等建设工程难以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等情形,《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提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改进方案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的参考依据”。
(四)关于消防设计验收。消防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定在此基础上,针对实践中不少场所发生火灾后,消防队员虽及时赶到,却因为建筑消防管网供水不足导致延误火灾扑救的最佳时机的现状,提出“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时应当包含消防建筑消防给水管网供水能力检测报告”。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有关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还应当提供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请予审议。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2年10月31日经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在,我受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规定的有关情况作一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和经过
我市1999年曾制定《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并于2004年进行过修改。该条例为我市的建设工程防火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加强建设工程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省分别于2009年、2010年修订了消防法律法规,我市的条例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消防行政处罚等许多方面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同时随着我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建筑市场的飞速发展,我市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还面临许多新挑战,存在消防设计审核的内容有待细化、建设单位提供检测报告的适用性有待加强、难以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程有待解决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同时也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等相衔接,有必要制定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的新规定,以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
《杭州市建设工程防火管理条例(修订)》是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的立法项目。2012年8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建设工程防火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召开了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12年9月,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防火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并形成《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五章二十二条,分总则、消防设计和施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至关重要。规定根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对我市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规范进行了规定,要求施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同时要求加强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依照有关国家技术规范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回车场、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等临时消防设施和临时疏散设施的,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应当包括相应设施的消防设计”,“施工期间,临时消防设施和临时疏散设施不得拆除”。为了加强现场的防火管理,规定还对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管理、明火作业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关于消防设施配置及维护。通过现代通讯网络将各建筑物内独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有助于在监控中心内对所有联网建筑物的火灾报警情况进行实施监测、对消防设施进行集中管理。为此,规定要求“自动消防设施不得无故停止使用”,“鼓励、引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消防器材进入家庭,将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减少火灾。为此,规定还“鼓励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按户配置家庭消防应急救援箱;鼓励其他建筑的建设单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为了加强对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的机构和人员的规范,规定还对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规范,要求“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等意见负责”。
(三)关于消防设计审核。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核,是消防管理的重要内容。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内容进行审核,并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的基础上,对审核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在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设计中,要求“主要审核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登高场地、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其他特殊场所的设置楼层(部位)、室内燃料系统安装、动力站房设置等内容”。在建筑构造设计中,要求“主要审核防火分区、墙体构造、防火分隔、建筑防爆等内容”。规定还对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计、消防给水设计、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消防电气设计等审核内容进行了细化。在消防设计审核中,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所依据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明确的”以及“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程、综合保护工程等建设工程难以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等情形,《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提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改进方案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的参考依据”。
(四)关于消防设计验收。消防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定在此基础上,针对实践中不少场所发生火灾后,消防队员虽及时赶到,却因为建筑消防管网供水不足导致延误火灾扑救的最佳时机的现状,提出“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时应当包含消防建筑消防给水管网供水能力检测报告”。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有关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还应当提供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