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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因工程建设领域资金投入巨大,利润空间丰厚,涉及的部门和环节多,相互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所以是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易发高发领域,迫切需要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现阶段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存在诸多困境,预防手段单一,不熟悉建设项目操作流程、规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等等,提出相应对策,从标本兼治的角度出发,建构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长效预防机制。
关键词 重大工程项目 专项预防 长效监督机制
作者简介:吉媛媛,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376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大量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不断上马。由于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经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工程建设领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屡屡发生,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检察机关开展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 ,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重大工程项目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管理体制存在明显缺陷,为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一些重大工程建设的投资体制和经营管理模式不合理,国家投资大都通过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属于建设单位代表投资方,而实践中参加竞标的施工单位有的是他们本系统的下属单位或公司,行政上是上下级关系,经济上也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由于这种封闭运行的模式,造成了其主管部门既是管理者,又是投资者,因此施工单位想办事,办成事,只能靠金钱进行“感情投资”、“买通关节”,这种私下的权钱交易,成为发生职务犯罪的重要根源。
(二)现有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
在当前的经济建设中,不规范的市场竞争缺乏务实有效的监督制约,现存的监督部门制约职能和手段不够强大,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尽管有行政、司法、纪检监察、上级、同级、群众等监督,但信息的不透明,导致部分监督单位和群众不能及时了解具体情况,进行事前和事中监督。而等到把情况搞清楚了,已成为事后监督,错失了把职务犯罪预防遏制在“萌芽”状态的好时机。
(三)部分单位管理混乱,制度不落实
尽管,现阶段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已经相继建立,但有些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得到有效地适用,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部分单位有章不循,资金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如青岛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曹晓梅,利用分管工程质监处的职务之便,无视单位的财务制度,贪污人民币745万余元、挪用184万余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有的单位选人用人把关不严,致使少数腐败分子混入管理队伍,甚至存在“带病提拔”。
(四)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守法意识薄弱
从事重大工程建设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忽视政治学习,放松思想改造,经受不起物质和金钱的诱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滋生蔓延,如原青岛市建委副主任孙梦元,利用担任青岛市规划局副局长、青岛市建委副主任等职务的便利,为十余家房地产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贿总额高达720余万元,生活极其腐化。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学习、培训,平日又不及时“充电”,对相关业务法律、法规不熟悉,程序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导致一些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发生。
二、检察机关开展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面临的困境
(一)预防手段单一,局限大
预防手段和方法单一是现阶段制约重大工程专项预防工作有效开展的瓶颈。检察机关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对重大工程建设领域的知识缺乏全面的认知和了解,在整个预防过程,大多数是参与招投标、参加每周例会等面上工作中,无法真正发挥监督和制约作用,而针对重大工程专项预防集中采用悬挂宣传横幅、公益广告,举办警示教育专题会的形式,使得这些预防手段对整个重点工程建设来说,比较单一、薄弱。
(二)重点环节设障,深入难
检察机关对工程建设专业知识的匾乏,使得部分居心叵测的工程建设者在招投标等一些重点环节,采用规避监督的手段,而检察机关的“不懂行”,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深人探查工程建设中的黑幕,给检察机关的监督设置了障碍。检察机关的这一软肋,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们一方面通过种种手段,在重点环节中规避或逃避检察机关的监督,使之蒙混过关。另一方面则把检察机关参与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作为自己实施腐败犯罪的“挡箭牌”,假借廉政之名,实行腐败之实。
(三)隶属关系受限,制约小
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需与开发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开展的,这存在一个配合问题,而检察机关的地位与各级纪委不同,检察机关与被预防单位之间在行政上没有隶属关系,因而,工作中有时就会出现工作布置不下去,相关的规定落实不到位,因此,导致制约力度不够,无强制力。
三、检察机关开展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的有效途径
如何有效预防重大工程项目发生职务犯罪,应重点抓住主要环节,从标本兼治的角度出发,多头并举,建构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长效预防机制。
(一)建立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库”
檢察工作与工程建设并无直接的、必然的联系,通常检察机关并不完全知晓本地有哪些在建工程和待建工程,开展专项预防工作显得很被动。因此检察机关要与掌握工程建设信息的发改局、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局等单位就建立工程建设“信息库”达成共识,即实行工程建设告知制度。在这些单位设立信息联络员,在工程审批后、招投标前,由各单位信息联络员告知检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从相关业务网站收集当地重大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或者派人前往相关单位调取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将信息录入“信息库”中,每年从中挑选数个投资规模大、影响大、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专项预防,以点带面。如我院与市北区开发建设局签订了《关于做好保障房建设项目同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就保障房建设加强双方沟通和联系,密切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信息库”的建立,为检察机关专项预防工作的顺利开展搭建了广阔的平台,也是检察机关实现关口前移监督的基础。 (二)强化预防警示宣传教育,实现警示教育的常态化
以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宣讲团为依托,定期或不定期地在工程现场,给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开办预防犯罪法制讲座,通过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建设领域典型案例,使他们在思想上树立廉洁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主动预防职务犯罪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根据重要时间、重点人群、重点领域、重大事件,进行公开或单独教育,发放预防资料、接受预防咨询、组织旁听庭审等形式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警示教育,营造“深入反腐败,大家来预防”的良好氛围,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
(三)加强廉洁制度建设,营造廉洁文化氛围
开展廉洁风险排查,围绕权力配置、监督制约进行制度的修订与完善,对制度设计、制度落实等进行廉洁性审查,提高权力运行效能。排查职务犯罪风险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评定风险等级,界定职权范围,尤其在工程外包、工程款拨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等环节公开职权行使途径和方式,对内对外阳光透明。以培育“从业清廉”为核心,抓好主题教育和重点教育,采取上党课、专家讲座、演讲比赛、重温红色经典等方式,丰富廉洁文化载体,以引导群众参与为目标,增加廉洁文化表现形式,通过廉洁漫画、廉政短信等方式,培养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充分发挥预防咨询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职能
针对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環节提出预防对策,针对项目建设领域的“拆除原有建筑物、招投标、发包分包”等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环节,提出具体有效的预防对策,如加大监管力度,完善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等。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推广,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为抓手,着重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的预防工作。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必经程序。为建设方了解投标单位的商业信誉提供保障,凡是工程招标前必须向检察机关申请对投标报名单位进行犯罪档案查询,经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的,由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证明方可投标。
(五)加大监督力度,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方式,推动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以此来完成对项目决策、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科学民主、是否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是否采取集体研究民主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招投标、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规定进行实施和管理的等环节的监督,以确保重大的工程项目的优质、高效、廉洁。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对相关责任人开展检察约谈,发出预警提示,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以约谈项目部负责人员,提醒其注意防范风险,或以情况通报或检察建议等方式向其主管单位督促整改、落实。
注释:
专项预防是指检察机关近年来针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可能滋生腐败的若干重点环节展开的一种专门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目的在于不断降低职务犯罪的发生率,确保工程质量达标,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关键词 重大工程项目 专项预防 长效监督机制
作者简介:吉媛媛,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376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大量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不断上马。由于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经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工程建设领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屡屡发生,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检察机关开展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 ,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重大工程项目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管理体制存在明显缺陷,为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一些重大工程建设的投资体制和经营管理模式不合理,国家投资大都通过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属于建设单位代表投资方,而实践中参加竞标的施工单位有的是他们本系统的下属单位或公司,行政上是上下级关系,经济上也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由于这种封闭运行的模式,造成了其主管部门既是管理者,又是投资者,因此施工单位想办事,办成事,只能靠金钱进行“感情投资”、“买通关节”,这种私下的权钱交易,成为发生职务犯罪的重要根源。
(二)现有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
在当前的经济建设中,不规范的市场竞争缺乏务实有效的监督制约,现存的监督部门制约职能和手段不够强大,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尽管有行政、司法、纪检监察、上级、同级、群众等监督,但信息的不透明,导致部分监督单位和群众不能及时了解具体情况,进行事前和事中监督。而等到把情况搞清楚了,已成为事后监督,错失了把职务犯罪预防遏制在“萌芽”状态的好时机。
(三)部分单位管理混乱,制度不落实
尽管,现阶段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已经相继建立,但有些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得到有效地适用,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部分单位有章不循,资金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如青岛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曹晓梅,利用分管工程质监处的职务之便,无视单位的财务制度,贪污人民币745万余元、挪用184万余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有的单位选人用人把关不严,致使少数腐败分子混入管理队伍,甚至存在“带病提拔”。
(四)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守法意识薄弱
从事重大工程建设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忽视政治学习,放松思想改造,经受不起物质和金钱的诱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滋生蔓延,如原青岛市建委副主任孙梦元,利用担任青岛市规划局副局长、青岛市建委副主任等职务的便利,为十余家房地产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贿总额高达720余万元,生活极其腐化。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学习、培训,平日又不及时“充电”,对相关业务法律、法规不熟悉,程序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导致一些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发生。
二、检察机关开展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面临的困境
(一)预防手段单一,局限大
预防手段和方法单一是现阶段制约重大工程专项预防工作有效开展的瓶颈。检察机关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对重大工程建设领域的知识缺乏全面的认知和了解,在整个预防过程,大多数是参与招投标、参加每周例会等面上工作中,无法真正发挥监督和制约作用,而针对重大工程专项预防集中采用悬挂宣传横幅、公益广告,举办警示教育专题会的形式,使得这些预防手段对整个重点工程建设来说,比较单一、薄弱。
(二)重点环节设障,深入难
检察机关对工程建设专业知识的匾乏,使得部分居心叵测的工程建设者在招投标等一些重点环节,采用规避监督的手段,而检察机关的“不懂行”,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深人探查工程建设中的黑幕,给检察机关的监督设置了障碍。检察机关的这一软肋,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们一方面通过种种手段,在重点环节中规避或逃避检察机关的监督,使之蒙混过关。另一方面则把检察机关参与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作为自己实施腐败犯罪的“挡箭牌”,假借廉政之名,实行腐败之实。
(三)隶属关系受限,制约小
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需与开发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开展的,这存在一个配合问题,而检察机关的地位与各级纪委不同,检察机关与被预防单位之间在行政上没有隶属关系,因而,工作中有时就会出现工作布置不下去,相关的规定落实不到位,因此,导致制约力度不够,无强制力。
三、检察机关开展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的有效途径
如何有效预防重大工程项目发生职务犯罪,应重点抓住主要环节,从标本兼治的角度出发,多头并举,建构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长效预防机制。
(一)建立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库”
檢察工作与工程建设并无直接的、必然的联系,通常检察机关并不完全知晓本地有哪些在建工程和待建工程,开展专项预防工作显得很被动。因此检察机关要与掌握工程建设信息的发改局、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局等单位就建立工程建设“信息库”达成共识,即实行工程建设告知制度。在这些单位设立信息联络员,在工程审批后、招投标前,由各单位信息联络员告知检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从相关业务网站收集当地重大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或者派人前往相关单位调取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将信息录入“信息库”中,每年从中挑选数个投资规模大、影响大、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专项预防,以点带面。如我院与市北区开发建设局签订了《关于做好保障房建设项目同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就保障房建设加强双方沟通和联系,密切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信息库”的建立,为检察机关专项预防工作的顺利开展搭建了广阔的平台,也是检察机关实现关口前移监督的基础。 (二)强化预防警示宣传教育,实现警示教育的常态化
以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宣讲团为依托,定期或不定期地在工程现场,给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开办预防犯罪法制讲座,通过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建设领域典型案例,使他们在思想上树立廉洁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主动预防职务犯罪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根据重要时间、重点人群、重点领域、重大事件,进行公开或单独教育,发放预防资料、接受预防咨询、组织旁听庭审等形式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警示教育,营造“深入反腐败,大家来预防”的良好氛围,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
(三)加强廉洁制度建设,营造廉洁文化氛围
开展廉洁风险排查,围绕权力配置、监督制约进行制度的修订与完善,对制度设计、制度落实等进行廉洁性审查,提高权力运行效能。排查职务犯罪风险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评定风险等级,界定职权范围,尤其在工程外包、工程款拨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等环节公开职权行使途径和方式,对内对外阳光透明。以培育“从业清廉”为核心,抓好主题教育和重点教育,采取上党课、专家讲座、演讲比赛、重温红色经典等方式,丰富廉洁文化载体,以引导群众参与为目标,增加廉洁文化表现形式,通过廉洁漫画、廉政短信等方式,培养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充分发挥预防咨询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职能
针对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環节提出预防对策,针对项目建设领域的“拆除原有建筑物、招投标、发包分包”等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环节,提出具体有效的预防对策,如加大监管力度,完善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等。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推广,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为抓手,着重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的预防工作。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必经程序。为建设方了解投标单位的商业信誉提供保障,凡是工程招标前必须向检察机关申请对投标报名单位进行犯罪档案查询,经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的,由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证明方可投标。
(五)加大监督力度,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方式,推动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以此来完成对项目决策、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科学民主、是否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是否采取集体研究民主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招投标、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规定进行实施和管理的等环节的监督,以确保重大的工程项目的优质、高效、廉洁。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对相关责任人开展检察约谈,发出预警提示,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以约谈项目部负责人员,提醒其注意防范风险,或以情况通报或检察建议等方式向其主管单位督促整改、落实。
注释:
专项预防是指检察机关近年来针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可能滋生腐败的若干重点环节展开的一种专门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目的在于不断降低职务犯罪的发生率,确保工程质量达标,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