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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董事会负担过重问题,并非是由改革导致的,而是由于改革不彻底导致的
近年来,国企董事会负担过重的问题逐渐显露,这些问题不仅在部分30多户规范董事会的央企中存在,在地方国企董事会中也较普遍地存在着。
董事会负担过重看似小问题,实质是大问题。董事会决议任务繁多本身易导致决议质量下降问题,决议事项过多过细则易导致忽视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性问题,董事疲于应付则会直接导致董事参与董事会决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降低,从而总体上会导致董事会决策质量下降,影响到企业长期发展。在观念上,还会因此产生董事产生内部化、董事会越权正常化的观念。
国企董事会负担过重问题,是伴随着董事会开始在国企治理中发挥关键作用这一国资体制改革的效果而产生的,但其并非是由改革导致,而是由于改革不彻底导致的。由于一些体制问题改革滞后,加上对董事会职能认识模糊,使董事会承担了很多本不应承担的决策事务。具体看,国企董事会负担过重问题的主要原由有三个:
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权责界限不明、人员和实际职能相互重叠。董事会做着很多本应由管理层做的事情,有的董事会像是项目审批委员会,一开董事会就有一堆大小项目拿过来让董事会审批;有的董事会则像是经营委员会,经营上大小事务都要经过董事会审议决定。如果审视这些企业,则可无一例外地发现内部董事比重高、董事长是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的作用更像是咨询顾问等现象。这些企业实质上仍是老体制下的一把手(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实质上仍然是经营班子。
国企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特别是事后追偿、惩罚机制不健全,从而导致在国企治理中出现一种“决策权上移”现象。在现实中表现为,国资委向董事会授权很谨慎,因为担心授权之后失控,基于同样原因,董事会向管理层授权也很谨慎。
国企的目标不明确。这主要是由于缺乏体系化的国家所有权政策,比如:哪些国企在赢利目标之外有公益性目标或特殊目标?企业实现公益性目标和特殊目标的成本预算是多少?由谁承担?哪些国企有自然垄断或寡占地位,并因而受到哪些管制(如价格、薪酬等)?因管制导致企业利润过厚或有亏损时,财税和企业红利政策将如何做出调整?等等。国企目标不清使国企和政府之间关系模糊,政府对国企经营干预就有较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于是企业就经常要迎接各种临时检查、承担各种临时任务,由于董事会承担着承上启下的关键决策与报告职责,需要决议事项大为增加也就不奇怪了。
一句话,董事会应该关注事关企业发展的战略、绩效、资本、人事、重要制度体系等方面,而不应该成为大小项目的审批委员会。
看未来,解决国企董事会负担过重问题需要系统治理。首先是应在国企董事会建设中增加外部董事比重,最好能够形成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甚至2/3以上的结构,并让外部董事在管理层任免、薪酬及考核中发挥主导作用,董事长也可以是外部董事。通过增加国企董事会中的外部董事比重,可以实现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界限的明确、使董事会真正将工作重心聚焦到事关企业发展的战略、绩效、资本、人事和重要制度体系等方面,将经营性事务决策、中小项目审批授权给管理层来进行。
其次,应加快国企治理相关的制度建设,特别是风险控制体系和制度,建立完善的事后追偿和惩罚机制,扭转“决策权上移”现象,既使国资委真正向董事会授权,也使董事会真正向管理层授权。
再次,要有明确的国家所有权政策,除了要明确国有经济目标、国家出资以及国企的范围和边界之外,还要明确单个国企的目标。以理顺政府与总体和个体的国企、国家出资之间的关系,形成合理规范、激励和约束结合的国企监督管理体系,从而杜绝政府对国企经营的随意性干预。这样在理顺国企和政府关系的同时,也就大大降低了国企董事会的负担。
近年来,国企董事会负担过重的问题逐渐显露,这些问题不仅在部分30多户规范董事会的央企中存在,在地方国企董事会中也较普遍地存在着。
董事会负担过重看似小问题,实质是大问题。董事会决议任务繁多本身易导致决议质量下降问题,决议事项过多过细则易导致忽视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性问题,董事疲于应付则会直接导致董事参与董事会决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降低,从而总体上会导致董事会决策质量下降,影响到企业长期发展。在观念上,还会因此产生董事产生内部化、董事会越权正常化的观念。
国企董事会负担过重问题,是伴随着董事会开始在国企治理中发挥关键作用这一国资体制改革的效果而产生的,但其并非是由改革导致,而是由于改革不彻底导致的。由于一些体制问题改革滞后,加上对董事会职能认识模糊,使董事会承担了很多本不应承担的决策事务。具体看,国企董事会负担过重问题的主要原由有三个:
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权责界限不明、人员和实际职能相互重叠。董事会做着很多本应由管理层做的事情,有的董事会像是项目审批委员会,一开董事会就有一堆大小项目拿过来让董事会审批;有的董事会则像是经营委员会,经营上大小事务都要经过董事会审议决定。如果审视这些企业,则可无一例外地发现内部董事比重高、董事长是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的作用更像是咨询顾问等现象。这些企业实质上仍是老体制下的一把手(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实质上仍然是经营班子。
国企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特别是事后追偿、惩罚机制不健全,从而导致在国企治理中出现一种“决策权上移”现象。在现实中表现为,国资委向董事会授权很谨慎,因为担心授权之后失控,基于同样原因,董事会向管理层授权也很谨慎。
国企的目标不明确。这主要是由于缺乏体系化的国家所有权政策,比如:哪些国企在赢利目标之外有公益性目标或特殊目标?企业实现公益性目标和特殊目标的成本预算是多少?由谁承担?哪些国企有自然垄断或寡占地位,并因而受到哪些管制(如价格、薪酬等)?因管制导致企业利润过厚或有亏损时,财税和企业红利政策将如何做出调整?等等。国企目标不清使国企和政府之间关系模糊,政府对国企经营干预就有较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于是企业就经常要迎接各种临时检查、承担各种临时任务,由于董事会承担着承上启下的关键决策与报告职责,需要决议事项大为增加也就不奇怪了。
一句话,董事会应该关注事关企业发展的战略、绩效、资本、人事、重要制度体系等方面,而不应该成为大小项目的审批委员会。
看未来,解决国企董事会负担过重问题需要系统治理。首先是应在国企董事会建设中增加外部董事比重,最好能够形成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甚至2/3以上的结构,并让外部董事在管理层任免、薪酬及考核中发挥主导作用,董事长也可以是外部董事。通过增加国企董事会中的外部董事比重,可以实现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界限的明确、使董事会真正将工作重心聚焦到事关企业发展的战略、绩效、资本、人事和重要制度体系等方面,将经营性事务决策、中小项目审批授权给管理层来进行。
其次,应加快国企治理相关的制度建设,特别是风险控制体系和制度,建立完善的事后追偿和惩罚机制,扭转“决策权上移”现象,既使国资委真正向董事会授权,也使董事会真正向管理层授权。
再次,要有明确的国家所有权政策,除了要明确国有经济目标、国家出资以及国企的范围和边界之外,还要明确单个国企的目标。以理顺政府与总体和个体的国企、国家出资之间的关系,形成合理规范、激励和约束结合的国企监督管理体系,从而杜绝政府对国企经营的随意性干预。这样在理顺国企和政府关系的同时,也就大大降低了国企董事会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