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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民事司法显著特点的"调判结合",发源于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实践。"马锡五审判方式"中采取"就地审判"和"共同评理"的做法,是"调判结合"产生的直接原因;而在儒家思想长期影响下形成的"得理饶人"的民间儒家文化心理结构,则是其产生的深层原因。中国共产党大力倡导的司法的群众路线,最终促进了中国民事司法本土化模式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