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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理论,从其学术发展与制度构造的角度观察,有作为因果关系理论而存在的体系地位;从其覆盖、作用范围的角度观察,又作为一种构成要件符合性理论而存在。这种理论因为实现从归因到归责的转变、回复因果关系认定的规范色彩、对构成要件的判断更加明确而具有独特的魅力而值得借重。同时因为其内蕴的三种结构性矛盾和独特的学术背景而不便在我国全面移植。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注重该理论所彰显的归因与归责的一体化思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上借鉴其实质化、客观化的方法论意义,可以在实现客观归责理论优势与追求的同时,克服全面继受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