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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学自治是贯穿大学产生和发展历史中的核心要素,从历史的视角看大学自治有着重要的价值。“大学自治”就与“学术自由”一起,被奉为大学发展的圭臬、理想大学的标签。大学自治与政府干预是高等教育外部关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大学需要自治,但同时对社会负有责任。对大学自治历史的深入研究可以促进我国大学自治的发展。
【关键词】:大学自治;政府干预;社会责任
引言
大学自治从大学诞生的那一刻起就与大学如影随行。无论是中世纪大学、近代大学还是现代大学,自治都是“高深学问的最悠久的传统之一”,“失去了自治,高等教育就失去了精华”,因而,“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一起被奉为大学理念的圭臬、理想大学的标签。那么,何谓大学自治? 本文将会对大学自治的界定做一定归纳。
一、大学自治的界定
大学自治是高等教育的传统理念,近年来,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研究中关注的热点。从大学诞生的那一天起,“大学自治”就与“学术自由”一起,被奉为大学发展的圭臬、理想大学的标签。美国高等教育哲学家布鲁贝克认为,“自治是高深学问的最悠久的传统之一。无论它的经费来自私人捐赠还是国家补助,也不管它的正式批准是靠教皇训令、皇家特许状,还是国家或省的立法条文,学者行会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1]当代美国杰出的社会学家爱德华·希尔斯认为,“大学自治是大学作为法人实体不受国家、教会、任何其他私人或公共的法人社团以及任何诸如统治者、政治家、政府官员、教会负责人、政策评论家或实业家等个人干涉的自由。它是由有能力代表大学、而不是作为个人的大学成员就大学事务作出决定的自由”。[2]
大学自治是大学生存发展的根基。从历史向度看,大学自治是一种斗争,使大学生存和发展得以保证;是一种传承,使大学理念和理想不被淹没;是一种平衡,使大学和其他组织妥协相容。从现实向度看,大学自治是一种守护,使大学不迷失对真理的追求;是一种责任,使大学不松懈对公共职能的履行;是一种引领,使大学不放弃对现实社会的超越。[3]从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史来看,大学自治是一个久远的命题,至少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先生大学(巴黎大学)和学生大学(博洛尼亚大学)。
大学自治这一概念在大学制度演变进程中也被不断赋予新的内涵,至今,大学自治既是一种大学理念,也是一种大学制度,同时还是一种权力。作为权力的大学自治,当下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在东方国家,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是关于大学内外部权力如何配置的一个重要命题。[4]大学自治的办学理念滥觞于现代大学的建立,而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大学起源于德国和法国,其中洪堡创建的柏林大学被人们尊称为“现代大学之母”。洪堡在创建柏林大学时提出的“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教授治校”以及“知识的总和”和“教学与研究相统一”等办学思想成为现代大学制度思想的源泉。他关于大学自治的办学思想以及在19 世纪中期大学改革浪潮下柏林大学对学习内容、学习过程和研究条件等方面进行的改革已经成为现代大学的典范。在法国,所谓大学自治,就是不管什么类型的大学只要在教育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学校有权单独制定教育和科学研究计划,有权决定教学具体方法及考试、考查方式,从而使学校培养的学生达到国家所规定的毕业水平。柏林大学和法国大革命后建立起的具有近代意义的高等教育模式共同构成了欧洲现代高等教两大模式。[5]
二、大学自治与政府干预的关系
大学自治与政府干预是高等教育外部关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大学自治寻求根植于学术共同体的“内部权力”;政府干预则根植于权力共同体外部的“公共权力”。在价值取向上,大学推崇知识的价
值,追求学术自由与自治,并以此作为追求客观真理的必要条件。政府则以国家利益为价值追求,用行政、立法、财政等手段增加对大学办学的影响力度。二者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自由与秩序的冲突。[6]
政府干预大学有其合法性; 这种合法性又会因为政府干预过度而发生危机; 这种危机的产生又客观上决定了政府干预与大学自治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必然引致大学与权力间的博弈,在博弈中大学获得了自治的可能性或空间。政府与大学在平等合作关系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权益的共识,这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和现代化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的逻辑与路径。要确立政府干预和大学自治的合理范畴的标准,只能依靠政府与大学在协商中达成共识,最终形成的分界是双方博弈协商的结果,在本质上则是双方在利益共享基础上的相互妥协,因此这个合理性标准并非一个固定甚至僵化的框架,而是一个建构中的事实。[7]
大学的发展一直伴随着内部自治与政府管控之间的博弈。政府和大学基于各自不同的立场,对大学自治的理解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导致政府越来越加强管控的力度;而大学在办学实践中感受到了束缚和干扰,对现状有所不满,希望政府赋予更多的办学权力。这种博弈的结果,就是大学自治的性质、范围与时代、政体、民族文化传统的发展相适应,在不同国情文化状态下内涵不一,各国高校的治理模式不尽相同。[8]
“政府总是以大学应更多地担负起社会责任、为国家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为由,不断地以行政、立法、财政等手段增加对大学办学的影响力度;而大学则从学术传统、 大学理念出发, 强调在担负社会责任、为社会作贡献过程中的办学独立性,以此减少来自
政府的被认为有可能损害‘大学自治’的干预与影响”。[9]
完全的大学自治已是不可能,完全自治就要独自承担一切,难免孤立和资源枯竭,就会如同饥饿的鹅不可能产下“金蛋”一样。“大学现在不是,过去也不是自我支持的机构”[10],大学自治更多地是表现出各种力量的妥协平衡,各种力量之间的关系决定着大学自治的程度,也决定着社会能在多大程度上监督大学,使大学对社会负责, 能在多大程度上规划大学的发展,使大学不断创新。[11]
三、结论与启示
大学自治的本质与特征追本溯源是由知识的属性所决定的,是由大学研究和传播高深学问的逻辑起点所决定的。大学自治是现代高等教育管理最普遍的价值信念和基本原则,是法治社会坚持依法治校的必然选择。大学自治的实现,必须植根于国家根本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必须将推进大学的制度创新与继承传统相结合;必须将党和国家对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宏观政策要求与高校校情相结合;必须既要借鉴国外大学自治经验,又要努力创造我国大学制度特色。
当下,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完善大学治理结构,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是我国科学实践大学自治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大学自治的实践路径。政治对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干预和限制,对大学“教授治校” 原则的干扰甚至摧残始终是现代大学发展的桎梏。新中国成立后,《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是党在长期的探索和实践中形成的,其对高等院校领导的本质是实行高校民主,科学管理。但是,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发展时期,高等教育事业还没有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因此,党和政府有责任对高校加强领导和扶持,其精髓是恢复大学本真,实现“教授治校”,促进高校的长远发展。[5]
注释:
[1]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 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
[2] 爱德华·希尔斯. 学术的秩序[M] .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7:155-156.
[3]钱志刚,祝延.大学自治的意蕴:历史向度与现实向度[J].高等教育研究,2012,33(3):11-17.
[4] 朱家德.基层学术组织自治[J].中国高教研究,2010,9:26-29.
[5]周宇豪.浅析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3,29(6):92-94.
[6] 刘怡.大学自治与政府干预的协调发展[J].高等教育中若干重大关系的认识(笔谈),2015,36(7):22-24.
[7]张继明.理性审视政府干预与大学自治[J].高教探索,2015,6:5-9.
[8]孙茜.责任自觉:大学自治理念的价值诠释[J].教育研究,2013,400(5):75-78
[9]胡建华.必要的张力: 构建现代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基本原则[J].高等教育研究,2004,(1):101.
[10]爱德华·希尔斯.学术的秩序[M].李家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283-284,216,152-153.
[11]约翰·范德格拉夫.学术权力[M].王承绪 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182-183.
【关键词】:大学自治;政府干预;社会责任
引言
大学自治从大学诞生的那一刻起就与大学如影随行。无论是中世纪大学、近代大学还是现代大学,自治都是“高深学问的最悠久的传统之一”,“失去了自治,高等教育就失去了精华”,因而,“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一起被奉为大学理念的圭臬、理想大学的标签。那么,何谓大学自治? 本文将会对大学自治的界定做一定归纳。
一、大学自治的界定
大学自治是高等教育的传统理念,近年来,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研究中关注的热点。从大学诞生的那一天起,“大学自治”就与“学术自由”一起,被奉为大学发展的圭臬、理想大学的标签。美国高等教育哲学家布鲁贝克认为,“自治是高深学问的最悠久的传统之一。无论它的经费来自私人捐赠还是国家补助,也不管它的正式批准是靠教皇训令、皇家特许状,还是国家或省的立法条文,学者行会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1]当代美国杰出的社会学家爱德华·希尔斯认为,“大学自治是大学作为法人实体不受国家、教会、任何其他私人或公共的法人社团以及任何诸如统治者、政治家、政府官员、教会负责人、政策评论家或实业家等个人干涉的自由。它是由有能力代表大学、而不是作为个人的大学成员就大学事务作出决定的自由”。[2]
大学自治是大学生存发展的根基。从历史向度看,大学自治是一种斗争,使大学生存和发展得以保证;是一种传承,使大学理念和理想不被淹没;是一种平衡,使大学和其他组织妥协相容。从现实向度看,大学自治是一种守护,使大学不迷失对真理的追求;是一种责任,使大学不松懈对公共职能的履行;是一种引领,使大学不放弃对现实社会的超越。[3]从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史来看,大学自治是一个久远的命题,至少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先生大学(巴黎大学)和学生大学(博洛尼亚大学)。
大学自治这一概念在大学制度演变进程中也被不断赋予新的内涵,至今,大学自治既是一种大学理念,也是一种大学制度,同时还是一种权力。作为权力的大学自治,当下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在东方国家,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是关于大学内外部权力如何配置的一个重要命题。[4]大学自治的办学理念滥觞于现代大学的建立,而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大学起源于德国和法国,其中洪堡创建的柏林大学被人们尊称为“现代大学之母”。洪堡在创建柏林大学时提出的“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教授治校”以及“知识的总和”和“教学与研究相统一”等办学思想成为现代大学制度思想的源泉。他关于大学自治的办学思想以及在19 世纪中期大学改革浪潮下柏林大学对学习内容、学习过程和研究条件等方面进行的改革已经成为现代大学的典范。在法国,所谓大学自治,就是不管什么类型的大学只要在教育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学校有权单独制定教育和科学研究计划,有权决定教学具体方法及考试、考查方式,从而使学校培养的学生达到国家所规定的毕业水平。柏林大学和法国大革命后建立起的具有近代意义的高等教育模式共同构成了欧洲现代高等教两大模式。[5]
二、大学自治与政府干预的关系
大学自治与政府干预是高等教育外部关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大学自治寻求根植于学术共同体的“内部权力”;政府干预则根植于权力共同体外部的“公共权力”。在价值取向上,大学推崇知识的价
值,追求学术自由与自治,并以此作为追求客观真理的必要条件。政府则以国家利益为价值追求,用行政、立法、财政等手段增加对大学办学的影响力度。二者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自由与秩序的冲突。[6]
政府干预大学有其合法性; 这种合法性又会因为政府干预过度而发生危机; 这种危机的产生又客观上决定了政府干预与大学自治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必然引致大学与权力间的博弈,在博弈中大学获得了自治的可能性或空间。政府与大学在平等合作关系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权益的共识,这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和现代化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的逻辑与路径。要确立政府干预和大学自治的合理范畴的标准,只能依靠政府与大学在协商中达成共识,最终形成的分界是双方博弈协商的结果,在本质上则是双方在利益共享基础上的相互妥协,因此这个合理性标准并非一个固定甚至僵化的框架,而是一个建构中的事实。[7]
大学的发展一直伴随着内部自治与政府管控之间的博弈。政府和大学基于各自不同的立场,对大学自治的理解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导致政府越来越加强管控的力度;而大学在办学实践中感受到了束缚和干扰,对现状有所不满,希望政府赋予更多的办学权力。这种博弈的结果,就是大学自治的性质、范围与时代、政体、民族文化传统的发展相适应,在不同国情文化状态下内涵不一,各国高校的治理模式不尽相同。[8]
“政府总是以大学应更多地担负起社会责任、为国家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为由,不断地以行政、立法、财政等手段增加对大学办学的影响力度;而大学则从学术传统、 大学理念出发, 强调在担负社会责任、为社会作贡献过程中的办学独立性,以此减少来自
政府的被认为有可能损害‘大学自治’的干预与影响”。[9]
完全的大学自治已是不可能,完全自治就要独自承担一切,难免孤立和资源枯竭,就会如同饥饿的鹅不可能产下“金蛋”一样。“大学现在不是,过去也不是自我支持的机构”[10],大学自治更多地是表现出各种力量的妥协平衡,各种力量之间的关系决定着大学自治的程度,也决定着社会能在多大程度上监督大学,使大学对社会负责, 能在多大程度上规划大学的发展,使大学不断创新。[11]
三、结论与启示
大学自治的本质与特征追本溯源是由知识的属性所决定的,是由大学研究和传播高深学问的逻辑起点所决定的。大学自治是现代高等教育管理最普遍的价值信念和基本原则,是法治社会坚持依法治校的必然选择。大学自治的实现,必须植根于国家根本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必须将推进大学的制度创新与继承传统相结合;必须将党和国家对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宏观政策要求与高校校情相结合;必须既要借鉴国外大学自治经验,又要努力创造我国大学制度特色。
当下,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完善大学治理结构,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是我国科学实践大学自治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大学自治的实践路径。政治对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干预和限制,对大学“教授治校” 原则的干扰甚至摧残始终是现代大学发展的桎梏。新中国成立后,《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是党在长期的探索和实践中形成的,其对高等院校领导的本质是实行高校民主,科学管理。但是,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发展时期,高等教育事业还没有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因此,党和政府有责任对高校加强领导和扶持,其精髓是恢复大学本真,实现“教授治校”,促进高校的长远发展。[5]
注释:
[1]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 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
[2] 爱德华·希尔斯. 学术的秩序[M] .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7:155-156.
[3]钱志刚,祝延.大学自治的意蕴:历史向度与现实向度[J].高等教育研究,2012,33(3):11-17.
[4] 朱家德.基层学术组织自治[J].中国高教研究,2010,9:26-29.
[5]周宇豪.浅析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3,29(6):92-94.
[6] 刘怡.大学自治与政府干预的协调发展[J].高等教育中若干重大关系的认识(笔谈),2015,36(7):22-24.
[7]张继明.理性审视政府干预与大学自治[J].高教探索,2015,6:5-9.
[8]孙茜.责任自觉:大学自治理念的价值诠释[J].教育研究,2013,400(5):75-78
[9]胡建华.必要的张力: 构建现代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基本原则[J].高等教育研究,2004,(1):101.
[10]爱德华·希尔斯.学术的秩序[M].李家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283-284,216,152-153.
[11]约翰·范德格拉夫.学术权力[M].王承绪 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182-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