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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继“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之后的第四部宪法,也是这四部宪法中居优者。“八二宪法”第一次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这一章挪到前面作为第二章(过去是摆在国家机构后面作为第三章),从而提升了公民权利的宪政地位,表明公民权利是本,国家机构不得侵犯人权和公民权利;“八二宪法”重新定位党的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军队和四项基本原则的宪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