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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税务筹划已经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值税是以货物或劳务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为对象课征的一种流转税,作为我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对其进行税务筹划自然具有重要意义。而我国目前增值税法中的各种税收政策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本文着重对一般企业增值税的常用税务筹划方式进行研究探讨。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2-0175-02
税务筹划(Tax planning~tax saving),又称节税,是指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梁芬,2009)。可见税务筹划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纳税优化选择,是一种符合政府政策导向的经济行为。税务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通,已成为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利用不同销售方式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一)现金折扣销售的税务筹划。
现金折扣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应该按照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从税收负担的角度考虑,企业可以通过转变现金折扣方式达到节税的目的。具体做法:
1.以合约的方式销售货物。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主动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价格,同时在合同中约定收款期限,如果未按照约定的收款期限还款则加收相应的违约金。这样,如果购货方提前还款,企业的销售收入没有实际的影响,但相应的现金折扣却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
2.变为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现金折扣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实际上都是赊销的行为, 在销货时未能收到货款,但是他们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样。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由此看来,变为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方式可以推迟纳税时间,防止垫付税款,节约销售成本。
3.采取递延折扣的方式。如果买卖双方是有经常业务往来的企业, 而且企业信誉良好的情况下, 企业可以把购买方本期的现金折扣变成下一期购买的折扣额, 在不影响购买方的利益前提下达到节税的效果。如果本期购买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款,则将本期应给与的折扣金额在下期购货时兑现,并将兑现的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二)实物折扣销售的税务筹划
1.赠送同类商品的折扣。
赠送同类商品的折扣往往是相对短期的、有特殊条件的和临时性的季节折扣、批量折扣、一次性清仓折扣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生产的或购买的货物, 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另外,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由此,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时可以通过简单的税务处理将实物折扣转变为价格折扣,以达到节税目的。
2.赠送其他小商品的折扣
根据税法相关固定,这种折扣所赠送商品应该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即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这种折扣方式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而且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管理、资金筹集和核算的工作。相比之下,直接在价格上给予折扣更有利于税收成本的节省。
二、利用混合销售进行税务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其中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发生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如某企业销售货物后又负责该货物的运输业务, 销售时货物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缴增值税, 运输货物时涉及到营业税应税项目要缴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除特别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和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上述“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由此可知,我国税法根据货物销售额度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度的比例来予以决定是否征缴增值税,对不同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予以不同的税务处理,这也就给纳税人留下了税务筹划的空间。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率税种的目的。因为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纳税人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是同时进行,纳税人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增值税;反之,若非应税劳务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则缴纳营业税。
三、企业递延纳税的税收筹划
递延纳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的规定可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递延纳税虽不能减少应纳税额,但纳税期的推迟可以使纳税人无偿使用这笔款项而不需支付利息,对纳税人来说等于是降低了税收负担。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实行购进扣除法,这也为企业递延纳税创造了条件。在增值税递延纳税筹划中,企业通常采用以下方式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
(一)尽量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赊销方式,并在收到货款时再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这样做给企业延期缴纳了税款,争取了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分期收款销售是指企业按销售合同规定事先一次性向购货方发出全部货物,购货方收到货物后,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和企业增值税节税筹划方法分析比例分期支付款项的一种销售方式。其特点是一次发货,货物的使用权一次转移,再分期收款,货物的所有权分期转移,分期确认收入。采用这种销售方式,企业在不影响全年销售收入的前提下,又可以使企业实现递延纳税。
(二)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
对于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在这两种结算方式下,销货企业只要发出产品办妥托收手续,纳税义务相应发生,使得销货企业在尚未取得销售收入就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垫交增值税,必然损失垫交税金的时间价值。一旦购销双方因产品质量、规格等发生争议,则应垫交增值税而损失资金的时间价值的情况就更加明显。因此,企业在进行递延纳税的税收筹划时,应避免采用上述两种结算方式。
(三)减少当期应纳税额。
通过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可以通过两方面进行,一是合理利用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延长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递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从而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二是努力增加当期进项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通过合理安排当期采购计划,增加当期采购产生的进行税额,进而抵扣当期销项税额,达到递延纳税的税务筹划目的。
事实上,增值税税务筹划所涉及的方面还有很多。本文仅从上述几个方面作了简单的讨论。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对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必须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同时考虑到对其他税种税负的影响,有时还要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做到整体税务筹划,以达到整体降低成本、获取收益的目的。最后,还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企业对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应事先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与认可,以降低税务筹划风险,获得正当的节税效益。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2-0175-02
税务筹划(Tax planning~tax saving),又称节税,是指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梁芬,2009)。可见税务筹划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纳税优化选择,是一种符合政府政策导向的经济行为。税务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通,已成为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利用不同销售方式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一)现金折扣销售的税务筹划。
现金折扣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应该按照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从税收负担的角度考虑,企业可以通过转变现金折扣方式达到节税的目的。具体做法:
1.以合约的方式销售货物。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主动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价格,同时在合同中约定收款期限,如果未按照约定的收款期限还款则加收相应的违约金。这样,如果购货方提前还款,企业的销售收入没有实际的影响,但相应的现金折扣却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
2.变为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现金折扣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实际上都是赊销的行为, 在销货时未能收到货款,但是他们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样。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由此看来,变为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方式可以推迟纳税时间,防止垫付税款,节约销售成本。
3.采取递延折扣的方式。如果买卖双方是有经常业务往来的企业, 而且企业信誉良好的情况下, 企业可以把购买方本期的现金折扣变成下一期购买的折扣额, 在不影响购买方的利益前提下达到节税的效果。如果本期购买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款,则将本期应给与的折扣金额在下期购货时兑现,并将兑现的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二)实物折扣销售的税务筹划
1.赠送同类商品的折扣。
赠送同类商品的折扣往往是相对短期的、有特殊条件的和临时性的季节折扣、批量折扣、一次性清仓折扣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生产的或购买的货物, 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另外,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由此,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时可以通过简单的税务处理将实物折扣转变为价格折扣,以达到节税目的。
2.赠送其他小商品的折扣
根据税法相关固定,这种折扣所赠送商品应该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即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这种折扣方式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而且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管理、资金筹集和核算的工作。相比之下,直接在价格上给予折扣更有利于税收成本的节省。
二、利用混合销售进行税务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其中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发生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如某企业销售货物后又负责该货物的运输业务, 销售时货物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缴增值税, 运输货物时涉及到营业税应税项目要缴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除特别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和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上述“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由此可知,我国税法根据货物销售额度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度的比例来予以决定是否征缴增值税,对不同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予以不同的税务处理,这也就给纳税人留下了税务筹划的空间。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率税种的目的。因为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纳税人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是同时进行,纳税人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增值税;反之,若非应税劳务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则缴纳营业税。
三、企业递延纳税的税收筹划
递延纳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的规定可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递延纳税虽不能减少应纳税额,但纳税期的推迟可以使纳税人无偿使用这笔款项而不需支付利息,对纳税人来说等于是降低了税收负担。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实行购进扣除法,这也为企业递延纳税创造了条件。在增值税递延纳税筹划中,企业通常采用以下方式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
(一)尽量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赊销方式,并在收到货款时再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这样做给企业延期缴纳了税款,争取了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分期收款销售是指企业按销售合同规定事先一次性向购货方发出全部货物,购货方收到货物后,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和企业增值税节税筹划方法分析比例分期支付款项的一种销售方式。其特点是一次发货,货物的使用权一次转移,再分期收款,货物的所有权分期转移,分期确认收入。采用这种销售方式,企业在不影响全年销售收入的前提下,又可以使企业实现递延纳税。
(二)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
对于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在这两种结算方式下,销货企业只要发出产品办妥托收手续,纳税义务相应发生,使得销货企业在尚未取得销售收入就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垫交增值税,必然损失垫交税金的时间价值。一旦购销双方因产品质量、规格等发生争议,则应垫交增值税而损失资金的时间价值的情况就更加明显。因此,企业在进行递延纳税的税收筹划时,应避免采用上述两种结算方式。
(三)减少当期应纳税额。
通过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可以通过两方面进行,一是合理利用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延长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递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从而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二是努力增加当期进项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通过合理安排当期采购计划,增加当期采购产生的进行税额,进而抵扣当期销项税额,达到递延纳税的税务筹划目的。
事实上,增值税税务筹划所涉及的方面还有很多。本文仅从上述几个方面作了简单的讨论。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对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必须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同时考虑到对其他税种税负的影响,有时还要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做到整体税务筹划,以达到整体降低成本、获取收益的目的。最后,还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企业对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应事先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与认可,以降低税务筹划风险,获得正当的节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