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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世纪60年代数字计算机软件和硬件技术的分离发展,基于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并日趋成熟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对基于计算机程序发明的专利适格性的判定也始终困扰着专利审查行政部门和法院,各国审查标准不尽相同并且也在不断演进,其主要原因可能在于计算机程序与人的抽象思维密切相关,导致发明方案的技术性容易受到质疑。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讨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客体的判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