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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渎职侵权犯罪不仅威胁着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更影响着社会法治的实现。本文从渎职侵权犯罪的定义、特征出发,结合渎职侵权犯罪领域存在的问题与原因,进而提出建议,以期更好的应对渎职侵权犯罪。
关键词:渎职侵权犯罪 量刑标准 职务犯罪
作者简介:刘娟娟,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80-02
随着“法治与责任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如何以这次展览为契机,进一步深化认识,自觉把预防和查处各类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深入研究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法和实践,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工作。
一、渎职侵权犯罪的现状
(一)案件比例及涉案人数逐年上升
200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7745件47460人,连续5年立案件数、人数逐年增加,2009年立案人数与2005年相比增加了15.8%。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同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2009年与2005年相比,侦查终结率从71.9%增加到78.1%,上升近7个百分点;起诉比例从56.4%增加到77.8%,上升21个百分点;有罪判决比例从40.8%增加到69.1%,上升超过28个百分点。
(二)关系国际民生的领域案件频繁发生
在实践中,农业、工程、矿产、保险、医疗等与社会经济和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成为了这类案件的高发区。这一方面是因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领域投入的增加,这些领域成了犯罪分子眼中的肥肉。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些领域的法律规定立法层级低,地方性法规存在冲突和重叠严重,使得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缺乏法律依据,自由裁量权限宽泛,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三)犯罪主体类型集中,且主要是业务骨干
由于案件高发的领域集中,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的分布也呈现集中的态势,其中以土地、城建、房管、司法等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最为突出,而涉案主体也多为业务骨干。他们都担任一定职务,或负责某项重要工作,一旦手中的权力无法得到制约,就很容易成为这类犯罪的主体。
(四)渎职侵权犯罪的逐利性日渐显著
目前渎职侵权犯罪的动机,主要仍是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据统计,除非法拘禁等侵权类案件外,其他的滥用职权类和徇私舞弊类案件,绝大多数存在权钱交易问题。豍而这类行为又往往与贪污贿赂等犯罪相互交织,极大的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和公信力。
二、渎职侵权犯罪的基本理论
(一)渎职侵权犯罪的定义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豎在我国,渎职犯罪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犯罪事实的模糊性,二是犯罪的隐蔽性和专业性,三是渎职行为的相关性和利益的一致性,四是责任的分散性和背景的复杂性,五是案件具有多变性和反复性,六是案件查处的艰难性。豏它主要集中于刑法分则第四章和第九章。
(二)渎职侵权犯罪的构成要件
1.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并未对主体的身份作出规定,其他渎职侵权犯罪则要求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这类犯罪的主体。
2.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在渎职侵权犯罪中,既有因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造成的犯罪行为,也有因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3.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复杂性。一方面,这类犯罪直接造成了公私财产的损害,另一方面,这类犯罪也直接违反了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要求,妨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公信力、公正性和廉洁性。
4.渎职犯罪侵犯的具体行为表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即这类犯罪首先是在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行为时,因行使职权不当而造成过错,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这类损失只有在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的相应标准时,才属于渎职侵权犯罪。
三、渎职侵权犯罪领域存在的问题
(一)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虽然高检院颁布的《渎职侵权检察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罪名与立案标准》为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具有操作的规范,但是现行立案标准过于模糊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缺乏刚性规定。而由于渎职侵权犯罪往往系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犯罪行为,案外阻力较大,这种模糊性表述和较大的司法裁量权的存在,就为放纵犯罪提供了可能。
(二)渎职侵权犯罪的量刑标准缺乏明确规定
在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往往以这类犯罪造成的后果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而这类犯罪的后果往往分为物质性损害后果和非物质性损害后果。在实践中,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物质性损害后果较易判断,但后果更为严重的非物质性损害如对国家机关公信力、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使等非物质性损害后果则很难确定,这就造成了这类犯罪的较轻量刑。
(三)渎职侵权犯罪的缓刑、进行不诉处理适用缺乏必要限制
职务犯罪的主体往往更具有反侦察意识,更易通过悔罪、坦白、退赃和自首等方式获得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而这类犯罪主体基本不具备再犯的可能,使得这类犯罪得到从轻处理的可能性较暴力型犯罪更大。据统计,这几年法院对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大多作出有罪判决,但实刑判决率偏低,约占三成左右,其中大多数被宣告缓刑和免予刑事处分。在判实刑的案件中,往往也只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很难起到惩戒的效果。豐更有人认为:“当渎职犯罪轻刑化成为法院审判常态时,无论是对于被侵犯者、国家财产、司法公正,还是整个社会秩序而言,都将带来恶果。首先,渎职犯罪直接危害民生。其次,法律作为保证社会正常运转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一旦被突破,整个社会秩序将无从谈起。最后,如若这些法条变为摆设,将官员的责任心在‘轻判’中淡化,无敬畏可言,后果不堪设想。”豑
(四)公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缺乏足够认识
一方面,由于贪污受贿才是犯罪,工作失职不是犯罪的思维,加之渎职侵权犯罪又往往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为维护地方或部门利益,而采取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人们往往认识不到这类犯罪的危害性,习惯于以党纪处理代替刑事处罚,使用纪律处分等方式对渎职侵权进行处理,造成了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纵容。另一方面,官僚作风也是渎职侵权犯罪滋生的思想基础。官僚作风的存在往往使国家工作人员缺乏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认识,容易对工作职责、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缺乏重视,进而引发了渎职侵权犯罪行为。
(五)行政权力膨胀,缺乏应有的制约机制
当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中占有较大比例。这一方面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所占比例较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我国行政机关的职责履行和权力行使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监督机制。这就导致了其自由裁量权巨大和自行扩张权力,导致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责履行和权力行使上往往存在无视法律规定和人民利益,无视民主法治、压制民主法治和破坏民主法治现象的出现。
四、渎职侵权犯罪的控制
为严肃国家法律,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笔者建议:
(一)完善相应立法,形成对渎职侵权案件的威慑
明确渎职侵权犯罪的各项构成要件,特别是对非物质性损害结果的规范。渎职侵权犯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复杂性。一方面这类犯罪可能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另一方面,这类犯罪更是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法律尊严的巨大损害。只有真正将对后者的损害视作渎职侵权犯罪的损害结果的一部分,并纳入量刑情节,才能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二)约束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判决进行,实现宽严适度
对职务犯罪特别是渎职侵权犯罪的不予起诉和免、缓刑的滥用极大的纵容了犯罪行为的产生。因此笔者建议,第一,在侦查阶段严格相关法律规定,对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考量,一旦符合立案、逮捕规定,则严格依照法律进行侦查,进而移送检察机关。第二,严格这类案件的不起诉范围,平衡渎职侵权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在不起诉的使用频率上存在巨大悬殊,使得这类案件能够真正得到处罚。第三,在这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方面,要严格依照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进行量刑,对于严重的渎职侵权犯罪,必须从严处罚,限制缓刑的使用。
(三)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
针对行政机关权力过于集中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行使存在法律真空的情况,笔者建议,应当完善国家机关的权力设置,消除权力过于集中而不受约束引发的渎职侵权犯罪的可能性。只有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建立全方位、多方面的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网络,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时刻受到有效监督,才能避免渎职侵权犯罪。
同时,还应增强检察机关的独立性。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往往与地方保护主义相交织,只有减少甚至摆脱检察机关对于地方财政、人事等的依赖,才能使检察机关摆脱地方政府的舒服,减少这类案件的人为影响,更好的处理渎职侵权案件。
(四)加强宣传和学习,了解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
一方面我们应当通过法制教育、媒体宣传和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对于渎职侵权犯罪及其危害性的了解,从而扩大案件来源,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起到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应当强化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这类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危害性的关注,形成一支理论过硬,实践过硬的队伍,以更好的应当这类案件。
注释:
①④杨文峰,孙振远.浅论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http://www.jiaodong. net/ytzfw/system/2010/09/20/010960805.shtml.
②莫洪宪.渎职侵权犯罪实证研究——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视角.河南社会科学.2010(3).第1-2页.
③张兆松,李志雄,张晓民.渎职犯罪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52-254页.
⑤王新友.中国矿难渎职犯罪状况报告.方圆法治.2007年.第19页.
关键词:渎职侵权犯罪 量刑标准 职务犯罪
作者简介:刘娟娟,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80-02
随着“法治与责任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如何以这次展览为契机,进一步深化认识,自觉把预防和查处各类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深入研究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法和实践,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工作。
一、渎职侵权犯罪的现状
(一)案件比例及涉案人数逐年上升
200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7745件47460人,连续5年立案件数、人数逐年增加,2009年立案人数与2005年相比增加了15.8%。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同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2009年与2005年相比,侦查终结率从71.9%增加到78.1%,上升近7个百分点;起诉比例从56.4%增加到77.8%,上升21个百分点;有罪判决比例从40.8%增加到69.1%,上升超过28个百分点。
(二)关系国际民生的领域案件频繁发生
在实践中,农业、工程、矿产、保险、医疗等与社会经济和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成为了这类案件的高发区。这一方面是因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领域投入的增加,这些领域成了犯罪分子眼中的肥肉。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些领域的法律规定立法层级低,地方性法规存在冲突和重叠严重,使得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缺乏法律依据,自由裁量权限宽泛,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三)犯罪主体类型集中,且主要是业务骨干
由于案件高发的领域集中,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的分布也呈现集中的态势,其中以土地、城建、房管、司法等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最为突出,而涉案主体也多为业务骨干。他们都担任一定职务,或负责某项重要工作,一旦手中的权力无法得到制约,就很容易成为这类犯罪的主体。
(四)渎职侵权犯罪的逐利性日渐显著
目前渎职侵权犯罪的动机,主要仍是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据统计,除非法拘禁等侵权类案件外,其他的滥用职权类和徇私舞弊类案件,绝大多数存在权钱交易问题。豍而这类行为又往往与贪污贿赂等犯罪相互交织,极大的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和公信力。
二、渎职侵权犯罪的基本理论
(一)渎职侵权犯罪的定义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豎在我国,渎职犯罪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犯罪事实的模糊性,二是犯罪的隐蔽性和专业性,三是渎职行为的相关性和利益的一致性,四是责任的分散性和背景的复杂性,五是案件具有多变性和反复性,六是案件查处的艰难性。豏它主要集中于刑法分则第四章和第九章。
(二)渎职侵权犯罪的构成要件
1.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并未对主体的身份作出规定,其他渎职侵权犯罪则要求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这类犯罪的主体。
2.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在渎职侵权犯罪中,既有因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造成的犯罪行为,也有因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3.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复杂性。一方面,这类犯罪直接造成了公私财产的损害,另一方面,这类犯罪也直接违反了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要求,妨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公信力、公正性和廉洁性。
4.渎职犯罪侵犯的具体行为表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即这类犯罪首先是在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行为时,因行使职权不当而造成过错,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这类损失只有在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的相应标准时,才属于渎职侵权犯罪。
三、渎职侵权犯罪领域存在的问题
(一)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虽然高检院颁布的《渎职侵权检察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罪名与立案标准》为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具有操作的规范,但是现行立案标准过于模糊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缺乏刚性规定。而由于渎职侵权犯罪往往系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犯罪行为,案外阻力较大,这种模糊性表述和较大的司法裁量权的存在,就为放纵犯罪提供了可能。
(二)渎职侵权犯罪的量刑标准缺乏明确规定
在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往往以这类犯罪造成的后果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而这类犯罪的后果往往分为物质性损害后果和非物质性损害后果。在实践中,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物质性损害后果较易判断,但后果更为严重的非物质性损害如对国家机关公信力、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使等非物质性损害后果则很难确定,这就造成了这类犯罪的较轻量刑。
(三)渎职侵权犯罪的缓刑、进行不诉处理适用缺乏必要限制
职务犯罪的主体往往更具有反侦察意识,更易通过悔罪、坦白、退赃和自首等方式获得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而这类犯罪主体基本不具备再犯的可能,使得这类犯罪得到从轻处理的可能性较暴力型犯罪更大。据统计,这几年法院对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大多作出有罪判决,但实刑判决率偏低,约占三成左右,其中大多数被宣告缓刑和免予刑事处分。在判实刑的案件中,往往也只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很难起到惩戒的效果。豐更有人认为:“当渎职犯罪轻刑化成为法院审判常态时,无论是对于被侵犯者、国家财产、司法公正,还是整个社会秩序而言,都将带来恶果。首先,渎职犯罪直接危害民生。其次,法律作为保证社会正常运转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一旦被突破,整个社会秩序将无从谈起。最后,如若这些法条变为摆设,将官员的责任心在‘轻判’中淡化,无敬畏可言,后果不堪设想。”豑
(四)公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缺乏足够认识
一方面,由于贪污受贿才是犯罪,工作失职不是犯罪的思维,加之渎职侵权犯罪又往往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为维护地方或部门利益,而采取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人们往往认识不到这类犯罪的危害性,习惯于以党纪处理代替刑事处罚,使用纪律处分等方式对渎职侵权进行处理,造成了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纵容。另一方面,官僚作风也是渎职侵权犯罪滋生的思想基础。官僚作风的存在往往使国家工作人员缺乏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认识,容易对工作职责、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缺乏重视,进而引发了渎职侵权犯罪行为。
(五)行政权力膨胀,缺乏应有的制约机制
当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中占有较大比例。这一方面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所占比例较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我国行政机关的职责履行和权力行使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监督机制。这就导致了其自由裁量权巨大和自行扩张权力,导致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责履行和权力行使上往往存在无视法律规定和人民利益,无视民主法治、压制民主法治和破坏民主法治现象的出现。
四、渎职侵权犯罪的控制
为严肃国家法律,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笔者建议:
(一)完善相应立法,形成对渎职侵权案件的威慑
明确渎职侵权犯罪的各项构成要件,特别是对非物质性损害结果的规范。渎职侵权犯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复杂性。一方面这类犯罪可能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另一方面,这类犯罪更是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法律尊严的巨大损害。只有真正将对后者的损害视作渎职侵权犯罪的损害结果的一部分,并纳入量刑情节,才能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二)约束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判决进行,实现宽严适度
对职务犯罪特别是渎职侵权犯罪的不予起诉和免、缓刑的滥用极大的纵容了犯罪行为的产生。因此笔者建议,第一,在侦查阶段严格相关法律规定,对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考量,一旦符合立案、逮捕规定,则严格依照法律进行侦查,进而移送检察机关。第二,严格这类案件的不起诉范围,平衡渎职侵权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在不起诉的使用频率上存在巨大悬殊,使得这类案件能够真正得到处罚。第三,在这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方面,要严格依照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进行量刑,对于严重的渎职侵权犯罪,必须从严处罚,限制缓刑的使用。
(三)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
针对行政机关权力过于集中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行使存在法律真空的情况,笔者建议,应当完善国家机关的权力设置,消除权力过于集中而不受约束引发的渎职侵权犯罪的可能性。只有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建立全方位、多方面的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网络,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时刻受到有效监督,才能避免渎职侵权犯罪。
同时,还应增强检察机关的独立性。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往往与地方保护主义相交织,只有减少甚至摆脱检察机关对于地方财政、人事等的依赖,才能使检察机关摆脱地方政府的舒服,减少这类案件的人为影响,更好的处理渎职侵权案件。
(四)加强宣传和学习,了解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
一方面我们应当通过法制教育、媒体宣传和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对于渎职侵权犯罪及其危害性的了解,从而扩大案件来源,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起到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应当强化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这类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危害性的关注,形成一支理论过硬,实践过硬的队伍,以更好的应当这类案件。
注释:
①④杨文峰,孙振远.浅论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http://www.jiaodong. net/ytzfw/system/2010/09/20/010960805.shtml.
②莫洪宪.渎职侵权犯罪实证研究——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视角.河南社会科学.2010(3).第1-2页.
③张兆松,李志雄,张晓民.渎职犯罪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52-254页.
⑤王新友.中国矿难渎职犯罪状况报告.方圆法治.2007年.第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