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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在不断加快,和人口的持续增长使土地资源变得尤为稀缺。集体土地征收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征收补偿问题是集体土地征收的关键问题。合理协调相关各方利益,处理好征收补偿问题是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的要求,也符合当前城市化进程、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
关键词:集体土地 征收补偿 土地管理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作用还会越来越凸显。但是,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必须要不断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的方案要科学制定,集体土地征收的方式要合理合法,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要公开透明,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管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这样才能对中国目前土地资源紧缺状况有所缓解。反之,如果土地征收制度的缺点得不到改正,不仅不能缓解中国土地资源紧缺的现状,反而还会激化社会矛盾,继而影响社会的和谐。因此,政府要为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下狠功夫,民众也要理解和支持政府的政策,这样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才能实现双赢。
1集体土地征收现状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主要是按被征地“年产值倍数”法确定,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为例,征地补偿主要分为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四个部分。但是补偿标准普遍偏低,某些地区的补偿甚至不能满足农民的基本生存需要,如耕地的补偿标准为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折算起来普通耕地能补偿1-3万元,这对于与土地相依为命的农民简直是杯水车薪。所有权人利益得不到满足,导致集体土地征收困难重重。
2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现存的问题
2.1征收程序不规范
首先,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应该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但是地方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既是土地征收的决定者,又是补偿标准的制定者,还扮演着正义裁决者的角色。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监督机制缺失导致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的权力滥用,滋生腐败。其次,在决定土地规划和征收时,缺乏有效公开的听证程序,被征地者只能被动的接受,知情权受到侵害。
2.2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可超过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能超过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上述规定,征地的补偿计算标准是该土地平均年产值为计算单位,即“产值倍数法”,这种计算标准表面看非常合理,实际是不合理。以某省会城市为例,政府给出的土地的出让金金额为每亩500万,假设该地农民每亩的年产值为2000元,按照规定其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为2000元,全部按照最高来算土地补助费为2万,每人安置补助费为1.2万,假定一个农户有耕地8亩,人口为5口,其总补偿费为22万元。补偿费与土地征收后的收益相比是不值一提的。
2.3补偿安置方式簡单粗糙
一直以来,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和尝试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但是据调查显示,80%以上的土地征收采取简单的货币方式补偿安置,金钱具有很强的融通性,可以灵活的支配和使用,大多数失地农民乐于接受这种补偿方式,所以现金补偿一直是补偿安置的主要方式。然而坐吃山空的现象普遍存在是这一方式的主要缺陷。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的方式虽然大多数的失地农民乐于接受,但补偿金用尽后的生活、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更应得到关注。
2.4缺少专门的土地征收纠纷处理机构
近年来,频见于报端的征地引起的各种不和谐事件,多是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找不到相应的纠纷处理机构维护其权利造成的,虽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当地政府对相关纠纷有协调、仲裁的权力和责任,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失地农民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是土地征收的关键,本文认为合理协调相关各方利益,处理好上述问题是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的要求,也符合当前城市化进程、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
3集体土地征收的政策建议
3.1建立土地征收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的内容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建设用地及征地申请第二个阶段是“两公告一登记”,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三个阶段是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四个阶段是土地征收、变更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3.2要完善听证制度。
行政机关进行某些活动之前必须告知可能受不利影响的相对人有关情况,并提供听证的机会,以及由一个没有偏私的、独立的裁判者来主持程序和作出决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程序的公平和公正。所以听证当然也是土地征收过程的重要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土地征收权力给公民权利带来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只有公正地听取了受不利影响的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后,权力的行使才有效。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基,是农民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对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征收无异于剥夺了农民生产和生活来源。因此建议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将听证程序纳入必经程序,并且无需被征地人申请而可以主动进行。
3.3拓展多元化解决途径
单靠金钱的补偿方式,无法解决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甚至在有些地区,农民很快就会花光补偿款而返贫现象也很突出,因此拓展多元化补偿安置途径也势在必行。2004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被征地农民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实现了补偿安置方式的多样化。但是因为立法层级效力较低,所发挥的作用有限,所以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应当将多种补偿方式规定于征地补偿法律中,提高规范的层级效力、增强规范的拘束力。
参考文献:
[1]吴次芳.京城中的征地安置途径探究[J].中国土地,2011
[2]刘树森.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法律关系分析[J].湖北省农业科学院.2011(03).
关键词:集体土地 征收补偿 土地管理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作用还会越来越凸显。但是,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必须要不断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的方案要科学制定,集体土地征收的方式要合理合法,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要公开透明,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管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这样才能对中国目前土地资源紧缺状况有所缓解。反之,如果土地征收制度的缺点得不到改正,不仅不能缓解中国土地资源紧缺的现状,反而还会激化社会矛盾,继而影响社会的和谐。因此,政府要为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下狠功夫,民众也要理解和支持政府的政策,这样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才能实现双赢。
1集体土地征收现状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主要是按被征地“年产值倍数”法确定,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为例,征地补偿主要分为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四个部分。但是补偿标准普遍偏低,某些地区的补偿甚至不能满足农民的基本生存需要,如耕地的补偿标准为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折算起来普通耕地能补偿1-3万元,这对于与土地相依为命的农民简直是杯水车薪。所有权人利益得不到满足,导致集体土地征收困难重重。
2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现存的问题
2.1征收程序不规范
首先,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应该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但是地方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既是土地征收的决定者,又是补偿标准的制定者,还扮演着正义裁决者的角色。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监督机制缺失导致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的权力滥用,滋生腐败。其次,在决定土地规划和征收时,缺乏有效公开的听证程序,被征地者只能被动的接受,知情权受到侵害。
2.2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可超过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能超过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上述规定,征地的补偿计算标准是该土地平均年产值为计算单位,即“产值倍数法”,这种计算标准表面看非常合理,实际是不合理。以某省会城市为例,政府给出的土地的出让金金额为每亩500万,假设该地农民每亩的年产值为2000元,按照规定其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为2000元,全部按照最高来算土地补助费为2万,每人安置补助费为1.2万,假定一个农户有耕地8亩,人口为5口,其总补偿费为22万元。补偿费与土地征收后的收益相比是不值一提的。
2.3补偿安置方式簡单粗糙
一直以来,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和尝试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但是据调查显示,80%以上的土地征收采取简单的货币方式补偿安置,金钱具有很强的融通性,可以灵活的支配和使用,大多数失地农民乐于接受这种补偿方式,所以现金补偿一直是补偿安置的主要方式。然而坐吃山空的现象普遍存在是这一方式的主要缺陷。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的方式虽然大多数的失地农民乐于接受,但补偿金用尽后的生活、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更应得到关注。
2.4缺少专门的土地征收纠纷处理机构
近年来,频见于报端的征地引起的各种不和谐事件,多是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找不到相应的纠纷处理机构维护其权利造成的,虽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当地政府对相关纠纷有协调、仲裁的权力和责任,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失地农民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是土地征收的关键,本文认为合理协调相关各方利益,处理好上述问题是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的要求,也符合当前城市化进程、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
3集体土地征收的政策建议
3.1建立土地征收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的内容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建设用地及征地申请第二个阶段是“两公告一登记”,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三个阶段是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四个阶段是土地征收、变更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3.2要完善听证制度。
行政机关进行某些活动之前必须告知可能受不利影响的相对人有关情况,并提供听证的机会,以及由一个没有偏私的、独立的裁判者来主持程序和作出决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程序的公平和公正。所以听证当然也是土地征收过程的重要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土地征收权力给公民权利带来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只有公正地听取了受不利影响的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后,权力的行使才有效。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基,是农民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对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征收无异于剥夺了农民生产和生活来源。因此建议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将听证程序纳入必经程序,并且无需被征地人申请而可以主动进行。
3.3拓展多元化解决途径
单靠金钱的补偿方式,无法解决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甚至在有些地区,农民很快就会花光补偿款而返贫现象也很突出,因此拓展多元化补偿安置途径也势在必行。2004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被征地农民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实现了补偿安置方式的多样化。但是因为立法层级效力较低,所发挥的作用有限,所以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应当将多种补偿方式规定于征地补偿法律中,提高规范的层级效力、增强规范的拘束力。
参考文献:
[1]吴次芳.京城中的征地安置途径探究[J].中国土地,2011
[2]刘树森.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法律关系分析[J].湖北省农业科学院.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