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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和为贵”的文化传统和重义轻利、礼让尊重的思想观念,传统的法律文化也是以强调和追求和谐为目标的和谐文化。因此,社会产生矛盾、纠纷时通过调解解决,一直受到重视。尤其在我国将调解制度确立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以后,发挥了巨大的调和社会矛盾的功能,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但是,由于近年来法院调解有弱化的趋势,在一段时间以来也出现重视当庭审判而轻视调解的倾向。受到诸如此类因素的影响,十多年来,我国民事和商事案件和调解率明显下降。调解率的下降,势必增加案件的上诉率,增加诉讼成本,加重当事人经济负担,同时加大法院强制执行的难度,也容易产生二次冲突,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1当前法院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解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当前司法实践中调解却呈现日益萎缩的趋势,主要表现为“三低”:
1、调解结案率低。一般而言,凡属民事权益争议引起的民事纠纷,法院都可以用调解方式处理,对离婚等类型的民事案件,调解是纠纷处理的必经程序。在改革开放前,全国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以上都以调解方式解决。当国外法院纷纷借鉴中国调解的“东方经验”以改革其繁琐的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的时候,我国法院的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却日益下降。
2、调解成功率低。由于制度设计缺陷及其它方面的原因,除法律规定调解为必经程序的案件外,法官大多不愿意选择费时费力的调解,对于调解的案件,也因耐心不够或方法不当而能够调解成功的较少。此外,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调解的意见越来越多,调解的社会满意程度降低,也导致调解成功率下降。
3、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低。对于调解结案的案件,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反悔和送达生效后申诉的比例上升,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下降,执行难度加大,调解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
2法院调解制度面临困境的原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些旧有的社会价值观发生了变化,权利观念越来越鲜明,公民的法治观念越来越强,人们对诉讼目的的追求已越来越多地转向正义的实现而不再满足于仅仅是纠纷的解决。我国法院调解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发现调解制度面临困境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程序法对调解的约束软化
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现行法院调解在制度规范上很不完善,缺乏与其特点和规律相适应的操作规程和适用标准,法官和当事人在调解中都缺乏必须遵循的制度规范,对调解中的许多具体问题,都没有明文规定。这种约束的软化也导致当事人缺乏应有的程序义务,调解行为十分随意,如当事人在调解中无理由不按时到场,多次达成协议又反悔,诉讼秩序和诉讼效率无从体现。
(二)对当事人权利保障不力
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要通过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来实现,没有诉讼权利作保障,实体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就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要实现这一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需要法官以当事人的权利为着眼点,切实依法发挥职能作用,尊重并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充分行使。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问题是,当事人诉讼权利非法定化,当事人在调解中享有哪些诉讼权利,通过何种方式和手段行使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法官即使要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充分保护,也往往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有心无力。由于知情权、处分权等重要诉讼权利的缺位,当事人在调解的启动、准备,调解中对请求的承认和放弃等方面,均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从而导致其实体权利的自我保护能力严重不足。
3完善法院调解制度之建议
通过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法院调解是在两者意志(指主持人员意志与当事人意志)中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以便既保证当事人合意具备相当的“纯度”,又能使纠纷解决的主持人员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法院现行的调节制度改革应从以下方面进行:以“立审分立”为契机,构建庭前调解和庭上调解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从我国目前改革的现状来看,“立审分立”的模式已经形成,庭前准备程序已经初步建立,为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提供了制度基础。因此,有必要改革现行的法院审理案件的模式和结构,通过立法调整法院内部的职能分工,实行调解前置主义和诉讼中调解相结合的两段式调解制度,并以庭前调解为基本模式,使调解功能得到阶段性强化。
1当前法院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解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当前司法实践中调解却呈现日益萎缩的趋势,主要表现为“三低”:
1、调解结案率低。一般而言,凡属民事权益争议引起的民事纠纷,法院都可以用调解方式处理,对离婚等类型的民事案件,调解是纠纷处理的必经程序。在改革开放前,全国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以上都以调解方式解决。当国外法院纷纷借鉴中国调解的“东方经验”以改革其繁琐的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的时候,我国法院的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却日益下降。
2、调解成功率低。由于制度设计缺陷及其它方面的原因,除法律规定调解为必经程序的案件外,法官大多不愿意选择费时费力的调解,对于调解的案件,也因耐心不够或方法不当而能够调解成功的较少。此外,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调解的意见越来越多,调解的社会满意程度降低,也导致调解成功率下降。
3、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低。对于调解结案的案件,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反悔和送达生效后申诉的比例上升,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下降,执行难度加大,调解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
2法院调解制度面临困境的原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些旧有的社会价值观发生了变化,权利观念越来越鲜明,公民的法治观念越来越强,人们对诉讼目的的追求已越来越多地转向正义的实现而不再满足于仅仅是纠纷的解决。我国法院调解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发现调解制度面临困境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程序法对调解的约束软化
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现行法院调解在制度规范上很不完善,缺乏与其特点和规律相适应的操作规程和适用标准,法官和当事人在调解中都缺乏必须遵循的制度规范,对调解中的许多具体问题,都没有明文规定。这种约束的软化也导致当事人缺乏应有的程序义务,调解行为十分随意,如当事人在调解中无理由不按时到场,多次达成协议又反悔,诉讼秩序和诉讼效率无从体现。
(二)对当事人权利保障不力
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要通过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来实现,没有诉讼权利作保障,实体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就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要实现这一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需要法官以当事人的权利为着眼点,切实依法发挥职能作用,尊重并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充分行使。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问题是,当事人诉讼权利非法定化,当事人在调解中享有哪些诉讼权利,通过何种方式和手段行使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法官即使要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充分保护,也往往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有心无力。由于知情权、处分权等重要诉讼权利的缺位,当事人在调解的启动、准备,调解中对请求的承认和放弃等方面,均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从而导致其实体权利的自我保护能力严重不足。
3完善法院调解制度之建议
通过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法院调解是在两者意志(指主持人员意志与当事人意志)中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以便既保证当事人合意具备相当的“纯度”,又能使纠纷解决的主持人员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法院现行的调节制度改革应从以下方面进行:以“立审分立”为契机,构建庭前调解和庭上调解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从我国目前改革的现状来看,“立审分立”的模式已经形成,庭前准备程序已经初步建立,为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提供了制度基础。因此,有必要改革现行的法院审理案件的模式和结构,通过立法调整法院内部的职能分工,实行调解前置主义和诉讼中调解相结合的两段式调解制度,并以庭前调解为基本模式,使调解功能得到阶段性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