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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一部分行业协会由于法律规定了潜在成员的强制加入而成为强制性行业协会。在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的框架之下,此类行业协会所享有的成员管理权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并没有与一般社团组织权力作出区分,而是被笼统定位于私法权力,并因此在实践中面临困境。实际上,在对强制性行业协会成员管理权的性质定位的路径中,存在着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力的双向展开的可能,并在实质-形式的关联中实现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