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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担保行、申请人应在开保函时合理设置保函的有效期和适用的国际惯例,以作为日后处理索赔或者"不延即付"的重要依据。根据URDG758第23条规定,"如果相符索赔包含作为替代选择的展期请求,担保人可以中止付款,但中止时间不得超过收到索赔翌日起30个日历日"。这里涉及的问题是,受益人提交相符索赔的同时提出了延展保函效期的要求,也就是"不延即付"(EXTEND OR P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