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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萧山供电局结合供电企业实际,主动联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协同开展供电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过建立“组织责任”机制,健全“动态预防”机制,完善“制度保障”机制,构建起了三位一体式“企检共建”廉政预警机制。旨在有效提升供电企业查办案件能力,提高廉政教育效果,优化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从而弥补了新形势下供电企业惩防体系传统预警机制的不足,极大地提高萧山供电局反腐倡廉建设的功效和后劲。
关键词 企检共建 廉政预警 反腐倡廉
作者简介:秦维,萧山供电局,工程师,研究方向:纪检监察。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06-02
预防职务犯罪,构建“企检共建”廉政预警机制是关键。2010年以来,萧山供电局结合供电企业实际,依据《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规定,主动联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将反腐败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协同开展供电企业预防职务犯罪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
一、构建“企检共建”廉政预警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从国家电网公司到省电力公司、市电力局、县供电局各级都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逐步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为供电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政治保障。
但是从供电企业发生的诸多属实行风投诉、舆情事件以及信访案件来看,供电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相对于干部职工思想复杂的现状,廉政教育的形式显得力不从心,宣教效果较差,干部群众对廉政教育的精神实质领会不透,对廉政工作形势认识不清,紧迫感不强。体现到效果上,就使得廉政建设肤浅化,口号化,以文件落实文件,以总结代替实际效果的情况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干部职工对加强自我修养缺乏必要的认识,廉政教育只是被动的参与和应付,常常表现在“我让你学”的被动局面,对制度的执行也没有很好的认识,对监督更是有些反感,没有很好的认识到这是组织上或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负责或出于爱护的表现,甚至当纪检监察部门提醒或拍肩膀时,存在对立情绪,出现纪检监察工作难抓的尴尬局面。三是从对干部职工监督的制度来看,有的显得相对滞后,漏洞过多;有的规范性系统性不够,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有些制度缺乏强制性和实效性,只讲要求不讲追究,在执行过程中容易跑调、扭曲、流于形式。
所以作为供电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更应努力寻求外力,借助地方检察机关专业预防力量,与供电企业行业预防有效结合,充分发挥互相配合的整体优势和分工负责的职能优势。在全面构建“企检共建”廉政预警机制上下功夫,在有效掌握地方检察机关廉政预警信息的基础上,将预防腐败的关口前移,在小错未铸成大错前及时予以提醒、教育,有效防止不廉洁行为的进一步恶化,真正发挥反腐倡廉建设的预防作用,对于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供电企业形象,以及保护干部职工的政治平安都是必须且刻不容缓的。
二、构建“企检共建”廉政预警机制的主要做法
(一)建立“组织责任”机制
一是设立组织领导机构。成立“企检共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院、供电企业相关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供电企业党委书记任组长,检察院副检察长、供电企业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检察院预防科、供电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供电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定、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和措施。二是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预防联络室),由检察院副检察长、供电企业纪委书记任主任,检察院预防科、供电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兼预防联络员,成员由检察院预防干警、供电企业纪检监察专职组成。办公室承担“企检共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及时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动态。
(二)健全“动态预防”机制
一是强化法制宣传教育。采取“座谈会、培训班、法制课、旁听案件庭审、参观警示教育基地、集体廉政预警谈话”等多种途径,动态开展“以案释法”和“现身说法”等廉政预警活动,对供电企业干部职工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教育,提高廉洁自律意识,构筑道德防线,做到警钟长鸣。二是采集发布预警信息。定期通报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研究发案的原因、特点、规律,对有预警作用的案件进行解剖,重点开展供电企业职务犯罪案件调研分析,对带有苗头性的问题,動态发布廉政预警信息,提出针对性预防措施。三是加强内外协同监督。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协同监督机制,动态开展供电企业“三集五大”体系建设、主多分开、农电资产划转以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协同监督,跟踪监督重大电力工程、大宗电力物资设备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预决算审计、工程变更、资金拨付等流程节点,在实施招投标之前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三)完善“制度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预防联络员制度。预防联络员定期收集、整理供电企业有关职务犯罪预防的信息、材料;调查了解供电企业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防范的建议措施;筹备预防联络员碰头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将预防联络室的工作意见和部署向企检双方领导及时汇报。二是健全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在预防联络员碰头会的基础上,建立预防联席会议制度,预防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预防联络室)成员参加,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时也可由领导小组负责人临时提议召开。联席会议主要负责通报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剖析典型案例;分析在供电企业查办职务犯罪的新情况、新动向、新特点,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方式方法,商议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部署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任务。三是完善案件查防协调制度。供电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信访案件时,认为当事人已触犯相关的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并积极配合检察院查处。检察院对供电企业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受理,依法办理,并积极协助供电企业追缴赃款,挽回经济损失。检察院在调查供电企业的案件时,将查处情况适时通报供电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对依法不构成犯罪,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向供电企业发出的检察建议,供电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认真落实检察建议,并将落实情况书面告知检察院。 三、实践过程中的四点思考
第一,构建“企检共建”廉政预警机制可以有效提升供电企业查办案件能力。供电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与地方检察机关内外联合、优势共享,极大地弥补了供电企业传统查办信访案件时的短板。一是“企检共建”整合了办案信息,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供电企业办案涉外资源不足的问题。供电企业与地方检察机关通过开设的预防联络室,共享办案信息,对于查处腐败行为效果明显。二是借助“企检共建”平台供电企业可以与地方检察机关交流最前沿的反腐败经验和方法,进一步提升查办信访案件的效率。如在查办专业化腐败案件时,企检双方可以交换办案经验和方法,通过案件指导、专家推荐等形式,弥补供电企业纪检监察人员专业局限,严查专业化腐败的关键环节。三是“企检共建”打消了供电企业与地方检察机关之间的戒备心理,变“提防”为“合作”,利于案件查办过程中双方形成共识。如在供电企业具体经营业务中就如何划清“法制”界限等问题,可以“零距离”接受地方检察机关的指导,既用好政策,又不闯红线。
第二,构建“企检共建”廉政预警机制可以有效提高供电企业廉政教育效果。传统廉政教育模式多以正面教育为主,倡导新风、树立榜样、典型宣传为其主要形式。新形势下,传统廉政教育模式的作用越来越有限,效果不断被削弱。然而,以警示教育为主的“检企共建”教育模式可以极大地弥补传统廉政教育的不足。一是供电企业可以利用地方检察机关独有的信息资源和办案实例为干部职工开展形勢教育,告诫警示、治病救人。二是供电企业可以与地方检察机关协同开展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对有腐败倾向的干部职工悬崖勒马、警钟长鸣。传统的理论学习、正面引导与“检企共建”警示教育紧密结合,作用发挥更加明显,成果转化更加高效。
第三,构建“企检共建”廉政预警机制可以有效优化供电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供电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与地方检察机关一个共同目的就是服务供电企业生产经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检企共建”为地方检察机关服务供电企业提供了良好平台。一是“检企共建”可以协助供电企业建章立制,优化供电企业内部廉洁环境。腐败案件发生的一项重要诱因便是供电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地方检察机关可全面指导供电企业的内控制度建设,对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及时提出建议,并协助供电企业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督制度,防患于未然。二是“检企共建”可以为供电企业构建——“绿色屏障”,过滤一些不必要的干扰,净化供电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如萧山供电局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就得益于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企检双方连续三年联合发布《萧山供电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点》,将预防职务犯罪20项重点工作列入供电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明确并实施“企检共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确保了萧山供电局基建安全零事故、工程质量零缺陷、廉政建设零事件。
第四,构建“企检共建”廉政预警机制可以有效促进供电企业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也是供电企业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检企共建”可以有效促进供电企业纪检监察队伍的建设。一是“企检共建”可以促进企检双方的经验交流。地方检察机关可以向供电企业介绍其他行业腐败呈现的新趋势,剖析经典的反腐案例,推广检察系统新的反腐经验。供电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也可以向地方检察机关交流供电企业基层反腐动向、典型案件交流。二是“企检共建”可以提供更为全面的技能培训,提升供电企业纪检监察人员办案能力和效率。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经验推广、事实教育、实地考察、现场指导等方式,邀请地方检察机关经验丰富的预防专家为供电企业纪检监察队伍传道授业,为供电企业纪检监察人员适应新变化提供捷径。
总之,构建“企检共建”廉政预警机制,注重惩治、更重预防,已经全面融入萧山供电局惩防体系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企检共建”双方协作、优势互补,极大地弥补了新形势下供电企业惩防体系传统预警机制的不足。“企检共建”廉政预警机制与供电企业惩防体系传统机制的共同作用,极大地提高了萧山供电局反腐倡廉建设的功效和后劲。
参考文献:
[1]韩中.检企共建初探.龙江社会科学.1995(5).
[2]王戎,黄峥,谢伟.检企合作共建廉政机制.检察风云.2011(10).
关键词 企检共建 廉政预警 反腐倡廉
作者简介:秦维,萧山供电局,工程师,研究方向:纪检监察。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06-02
预防职务犯罪,构建“企检共建”廉政预警机制是关键。2010年以来,萧山供电局结合供电企业实际,依据《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规定,主动联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将反腐败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协同开展供电企业预防职务犯罪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
一、构建“企检共建”廉政预警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从国家电网公司到省电力公司、市电力局、县供电局各级都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逐步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为供电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政治保障。
但是从供电企业发生的诸多属实行风投诉、舆情事件以及信访案件来看,供电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相对于干部职工思想复杂的现状,廉政教育的形式显得力不从心,宣教效果较差,干部群众对廉政教育的精神实质领会不透,对廉政工作形势认识不清,紧迫感不强。体现到效果上,就使得廉政建设肤浅化,口号化,以文件落实文件,以总结代替实际效果的情况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干部职工对加强自我修养缺乏必要的认识,廉政教育只是被动的参与和应付,常常表现在“我让你学”的被动局面,对制度的执行也没有很好的认识,对监督更是有些反感,没有很好的认识到这是组织上或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负责或出于爱护的表现,甚至当纪检监察部门提醒或拍肩膀时,存在对立情绪,出现纪检监察工作难抓的尴尬局面。三是从对干部职工监督的制度来看,有的显得相对滞后,漏洞过多;有的规范性系统性不够,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有些制度缺乏强制性和实效性,只讲要求不讲追究,在执行过程中容易跑调、扭曲、流于形式。
所以作为供电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更应努力寻求外力,借助地方检察机关专业预防力量,与供电企业行业预防有效结合,充分发挥互相配合的整体优势和分工负责的职能优势。在全面构建“企检共建”廉政预警机制上下功夫,在有效掌握地方检察机关廉政预警信息的基础上,将预防腐败的关口前移,在小错未铸成大错前及时予以提醒、教育,有效防止不廉洁行为的进一步恶化,真正发挥反腐倡廉建设的预防作用,对于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供电企业形象,以及保护干部职工的政治平安都是必须且刻不容缓的。
二、构建“企检共建”廉政预警机制的主要做法
(一)建立“组织责任”机制
一是设立组织领导机构。成立“企检共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院、供电企业相关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供电企业党委书记任组长,检察院副检察长、供电企业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检察院预防科、供电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供电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定、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和措施。二是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预防联络室),由检察院副检察长、供电企业纪委书记任主任,检察院预防科、供电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兼预防联络员,成员由检察院预防干警、供电企业纪检监察专职组成。办公室承担“企检共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及时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动态。
(二)健全“动态预防”机制
一是强化法制宣传教育。采取“座谈会、培训班、法制课、旁听案件庭审、参观警示教育基地、集体廉政预警谈话”等多种途径,动态开展“以案释法”和“现身说法”等廉政预警活动,对供电企业干部职工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教育,提高廉洁自律意识,构筑道德防线,做到警钟长鸣。二是采集发布预警信息。定期通报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研究发案的原因、特点、规律,对有预警作用的案件进行解剖,重点开展供电企业职务犯罪案件调研分析,对带有苗头性的问题,動态发布廉政预警信息,提出针对性预防措施。三是加强内外协同监督。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协同监督机制,动态开展供电企业“三集五大”体系建设、主多分开、农电资产划转以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协同监督,跟踪监督重大电力工程、大宗电力物资设备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预决算审计、工程变更、资金拨付等流程节点,在实施招投标之前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三)完善“制度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预防联络员制度。预防联络员定期收集、整理供电企业有关职务犯罪预防的信息、材料;调查了解供电企业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防范的建议措施;筹备预防联络员碰头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将预防联络室的工作意见和部署向企检双方领导及时汇报。二是健全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在预防联络员碰头会的基础上,建立预防联席会议制度,预防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预防联络室)成员参加,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时也可由领导小组负责人临时提议召开。联席会议主要负责通报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剖析典型案例;分析在供电企业查办职务犯罪的新情况、新动向、新特点,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方式方法,商议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部署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任务。三是完善案件查防协调制度。供电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信访案件时,认为当事人已触犯相关的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并积极配合检察院查处。检察院对供电企业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受理,依法办理,并积极协助供电企业追缴赃款,挽回经济损失。检察院在调查供电企业的案件时,将查处情况适时通报供电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对依法不构成犯罪,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向供电企业发出的检察建议,供电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认真落实检察建议,并将落实情况书面告知检察院。 三、实践过程中的四点思考
第一,构建“企检共建”廉政预警机制可以有效提升供电企业查办案件能力。供电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与地方检察机关内外联合、优势共享,极大地弥补了供电企业传统查办信访案件时的短板。一是“企检共建”整合了办案信息,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供电企业办案涉外资源不足的问题。供电企业与地方检察机关通过开设的预防联络室,共享办案信息,对于查处腐败行为效果明显。二是借助“企检共建”平台供电企业可以与地方检察机关交流最前沿的反腐败经验和方法,进一步提升查办信访案件的效率。如在查办专业化腐败案件时,企检双方可以交换办案经验和方法,通过案件指导、专家推荐等形式,弥补供电企业纪检监察人员专业局限,严查专业化腐败的关键环节。三是“企检共建”打消了供电企业与地方检察机关之间的戒备心理,变“提防”为“合作”,利于案件查办过程中双方形成共识。如在供电企业具体经营业务中就如何划清“法制”界限等问题,可以“零距离”接受地方检察机关的指导,既用好政策,又不闯红线。
第二,构建“企检共建”廉政预警机制可以有效提高供电企业廉政教育效果。传统廉政教育模式多以正面教育为主,倡导新风、树立榜样、典型宣传为其主要形式。新形势下,传统廉政教育模式的作用越来越有限,效果不断被削弱。然而,以警示教育为主的“检企共建”教育模式可以极大地弥补传统廉政教育的不足。一是供电企业可以利用地方检察机关独有的信息资源和办案实例为干部职工开展形勢教育,告诫警示、治病救人。二是供电企业可以与地方检察机关协同开展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对有腐败倾向的干部职工悬崖勒马、警钟长鸣。传统的理论学习、正面引导与“检企共建”警示教育紧密结合,作用发挥更加明显,成果转化更加高效。
第三,构建“企检共建”廉政预警机制可以有效优化供电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供电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与地方检察机关一个共同目的就是服务供电企业生产经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检企共建”为地方检察机关服务供电企业提供了良好平台。一是“检企共建”可以协助供电企业建章立制,优化供电企业内部廉洁环境。腐败案件发生的一项重要诱因便是供电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地方检察机关可全面指导供电企业的内控制度建设,对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及时提出建议,并协助供电企业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督制度,防患于未然。二是“检企共建”可以为供电企业构建——“绿色屏障”,过滤一些不必要的干扰,净化供电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如萧山供电局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就得益于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企检双方连续三年联合发布《萧山供电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点》,将预防职务犯罪20项重点工作列入供电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明确并实施“企检共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确保了萧山供电局基建安全零事故、工程质量零缺陷、廉政建设零事件。
第四,构建“企检共建”廉政预警机制可以有效促进供电企业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也是供电企业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检企共建”可以有效促进供电企业纪检监察队伍的建设。一是“企检共建”可以促进企检双方的经验交流。地方检察机关可以向供电企业介绍其他行业腐败呈现的新趋势,剖析经典的反腐案例,推广检察系统新的反腐经验。供电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也可以向地方检察机关交流供电企业基层反腐动向、典型案件交流。二是“企检共建”可以提供更为全面的技能培训,提升供电企业纪检监察人员办案能力和效率。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经验推广、事实教育、实地考察、现场指导等方式,邀请地方检察机关经验丰富的预防专家为供电企业纪检监察队伍传道授业,为供电企业纪检监察人员适应新变化提供捷径。
总之,构建“企检共建”廉政预警机制,注重惩治、更重预防,已经全面融入萧山供电局惩防体系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企检共建”双方协作、优势互补,极大地弥补了新形势下供电企业惩防体系传统预警机制的不足。“企检共建”廉政预警机制与供电企业惩防体系传统机制的共同作用,极大地提高了萧山供电局反腐倡廉建设的功效和后劲。
参考文献:
[1]韩中.检企共建初探.龙江社会科学.1995(5).
[2]王戎,黄峥,谢伟.检企合作共建廉政机制.检察风云.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