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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部务委员会副主席焦瑾璞同志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办的“小额信贷国际峰会暨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的实践与创新”金融峰会谈及小企业、微型企业以及个人金融服务现状时指出,银行的资金主要流向大型企业、项目, 微小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未解决。我国当前不合理的融资结构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内蒙古的中小企业发展较快,课题组从自治区中小企业局获悉,中小企业已成为自治区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富民强区、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进程的重要力量。2010年上半年,全区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共计88.5万户,比2009年底增加5.6万户,创造了全区70%左右的GDP和50%以上的税收,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后续资金的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因其自身不规范的治理结构、 不透明的信息机制和难以长远的发展趋势, 既难以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又难以得到银行的贷款。由于中小企业建立时间相对较短,信用保障能力还不具备银行贷款的条件,股东和内部再筹资有困难,中小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灵活经营使其对贷款的需求往往表现为规模小、频度高和单笔数额小的特点,这与金融机构较复杂的贷款程序和较长的贷款落实期相矛盾,促进了民间借贷特别是“地下钱庄”的活跃。自治区有关部门在2009年上半年随机选取了全区已经进行工商登记、纳入工商税务视野的500余户中小企业、500余户自然人,通过对样本年末融资余额增幅的分析,测算出2007年末至2008年末全区民间融资呈较快增长趋势。其中,中小企业民间机构融资余额增加54.19 %,自然人民间机构融资余额则增加86.93%。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机构2004-2007年增幅为504.80%。有关权威人士推测,鄂尔多斯市每年发放的民间借贷资金规模保守估计在800-1000亿元左右,占该地区全部融通资金的1/3 。课题组在研究中,曾数次与数位呼和浩特市的民间投资人、放贷人、借款人接触,他们称内蒙古地区的“地下钱庄”已经是常态,中小企业、个体常通过这种方式解决资金紧缺问题。
一、“地下钱庄”资金来源不受地域人数限制,资金相对充足,已经形成一定市场份额;非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受限,资金与贷款需求不适应,业务实际受地域局限
内蒙古地区投资、理财渠道极有限,投资股票、基金的风险太高,银行存款的年利息最近才调整为2.75%,再加上日常生活消费品的价格提升,地下钱庄的高利息无疑具有很大吸引力。“地下钱庄”的参与人不受地域限制,放贷人的资金来源是亲朋好友,民众风险意识严重弱化,鄂尔多斯市石小红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有一些当地居民认为“她绝对能出来”,依然敢把家底掏出来。项目组走访了解过地下钱庄涉及的三方当事人——投资人、放贷人与贷款人,投资人能得到的月利息是15‰-20‰,高于银行年定期存款的6-8倍。放贷人放贷时一般按月息20%-25%计算,利润可观。贷款人因及时快速得到资金支持,资金周转得以维持,满意度较高。课题组的成员就曾被朋友邀请把存款投到呼和浩特的放贷人处,一位朋友已经将存款10万元按3分利的年利息投进鄂尔多斯市去了。“地下钱庄”已经形成一定市场份额。小额借贷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受限,资金与贷款需求不适应。按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仅是其股东入股资金和不超过两个金融机构的投资资金,且后者的投资资金不能超过全部股金的50%,金额的有限性影响其业务的展开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自治区政府金融办虽采取一定措施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力度,但其资金的来源并未得到根本性扭转。如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是内蒙古地区经营较好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注册资金为4亿元,而鄂尔多斯市放贷人之一石小红从2007-2009年案发时,向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4亿元,累计吸收民间资金7.4亿多元。非金融机构的业务大同小异,在本地的一定区域内发展客户,实际受地域局限,且一个地区非金融机构的数量国家有一定限制。
二、“地下钱庄”贷款程序简便,款项落实时间短,贷款数额与二次贷款时间一般没有限制;非金融机构贷款程序复杂,款项落实时间长,贷款数额与二次贷款时间有严格限制
“地下钱庄”贷款程序简便,款项落实时间短。项目组走访和有关报道显示,只需通过朋友介绍给放款人,写个借条,当天就能拿到借款,且贷款数额与二次贷款时间一般没有限制。而非金融机构贷款程序复杂,款项落实时间长,贷款数额与二次贷款时间有严格限制。以小额贷款公司个人借款为例,需要提供有固定格式的借款申请书、个人有效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财产证明、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及抵(质)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抵(质)押物估价报告书、人民银行提供的个人征信证明和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还要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查看房屋、土地等抵押物的变现能力,不超过三年的楼宇抵押率只占70%。借款到位经过的流程有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议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等五个步骤,且审议与审批并非每日进行,每位客户的贷款不能超过资金的5%,归还借款后才能再次申请贷款。
三、“地下钱庄”经营成本极低,逃避了税收环节,利润可观,受益面较多;非金融机构经营成本较高,税赋较高,优惠政策较少,受益者较少
“地下钱庄”经营成本极低,放贷人因不能阳光经营,不需要办公机构,甚至不需要雇佣人员。因其在国家机构的监管之外运行,逃避了税收,使得地下钱庄的放贷人、存款人的利润趋于最大化;再加上金融机构借贷门槛高,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贷款程序复杂,一部分中小企业、个体户在紧急筹款时,“地下钱庄”就成了首选,有“不少公司吸收民间闲散资金用于放贷的资金占其全部资金来源的70%。鄂尔多斯市的许多人将存在国有银行和用于炒股的资金几乎全部交与借贷公司放贷,以获取高额回报” ,地下钱庄似乎处于可持续发展的状态。而非金融机构则是合法成立的法人,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场所、人员,要接受国家有关机构的管理,日常开销维持费用较高。其税赋较高,且优惠政策较少。如小额贷款公司虽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按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只要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目前,经营比较完善的农村信用社都是减半征收营业税,而小额贷款公司却要全额完税。此外,小额贷款公司依法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其股东股利所得还要缴纳所得税。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借款程序复杂,税赋较高,二次借贷受限制,借款人、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和其投资人的利益受限。
四、“地下钱庄”的投资流向难以查明,资金流失风险高,其发展具有波及社会稳定的隐患;非金融机构的投资流向可控制,风险可降低,其进一步发展受到限制
众多投资个体使得“地下钱庄”的本金源源不断,但地下钱庄的投资流向因投资往往是有一定程度的集中后投资于放贷人,放贷人再投资的资金流向可能多样化,而且投资人难以了解与监督,资金流失风险高。2010年鄂尔多斯的石小红案件就是例证。前文所述,地下钱庄的借款人需要支付高额利息,只能把资金投入到短期即能产生高收益的项目上去。短期高收益的项目往往是国家将要重点调控的项目,风险系数高。因此,地下钱庄的发展具有波及社会稳定的隐患。非金融机构的贷款程序中抵押担保要经过合法性审查,对贷款的用途进行审查,贷款后还要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定期检查、还贷前期检查等数次检查,投资流向可控制,风险可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经营成本较高,税赋较重,资金来源受限,改制为村镇银行的门槛较高,其进一步发展受到限制。
(作者单位:1.内蒙古工业大学管理学院;2.内蒙古发展研究中心)
一、“地下钱庄”资金来源不受地域人数限制,资金相对充足,已经形成一定市场份额;非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受限,资金与贷款需求不适应,业务实际受地域局限
内蒙古地区投资、理财渠道极有限,投资股票、基金的风险太高,银行存款的年利息最近才调整为2.75%,再加上日常生活消费品的价格提升,地下钱庄的高利息无疑具有很大吸引力。“地下钱庄”的参与人不受地域限制,放贷人的资金来源是亲朋好友,民众风险意识严重弱化,鄂尔多斯市石小红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有一些当地居民认为“她绝对能出来”,依然敢把家底掏出来。项目组走访了解过地下钱庄涉及的三方当事人——投资人、放贷人与贷款人,投资人能得到的月利息是15‰-20‰,高于银行年定期存款的6-8倍。放贷人放贷时一般按月息20%-25%计算,利润可观。贷款人因及时快速得到资金支持,资金周转得以维持,满意度较高。课题组的成员就曾被朋友邀请把存款投到呼和浩特的放贷人处,一位朋友已经将存款10万元按3分利的年利息投进鄂尔多斯市去了。“地下钱庄”已经形成一定市场份额。小额借贷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受限,资金与贷款需求不适应。按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仅是其股东入股资金和不超过两个金融机构的投资资金,且后者的投资资金不能超过全部股金的50%,金额的有限性影响其业务的展开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自治区政府金融办虽采取一定措施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力度,但其资金的来源并未得到根本性扭转。如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是内蒙古地区经营较好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注册资金为4亿元,而鄂尔多斯市放贷人之一石小红从2007-2009年案发时,向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4亿元,累计吸收民间资金7.4亿多元。非金融机构的业务大同小异,在本地的一定区域内发展客户,实际受地域局限,且一个地区非金融机构的数量国家有一定限制。
二、“地下钱庄”贷款程序简便,款项落实时间短,贷款数额与二次贷款时间一般没有限制;非金融机构贷款程序复杂,款项落实时间长,贷款数额与二次贷款时间有严格限制
“地下钱庄”贷款程序简便,款项落实时间短。项目组走访和有关报道显示,只需通过朋友介绍给放款人,写个借条,当天就能拿到借款,且贷款数额与二次贷款时间一般没有限制。而非金融机构贷款程序复杂,款项落实时间长,贷款数额与二次贷款时间有严格限制。以小额贷款公司个人借款为例,需要提供有固定格式的借款申请书、个人有效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财产证明、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及抵(质)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抵(质)押物估价报告书、人民银行提供的个人征信证明和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还要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查看房屋、土地等抵押物的变现能力,不超过三年的楼宇抵押率只占70%。借款到位经过的流程有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议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等五个步骤,且审议与审批并非每日进行,每位客户的贷款不能超过资金的5%,归还借款后才能再次申请贷款。
三、“地下钱庄”经营成本极低,逃避了税收环节,利润可观,受益面较多;非金融机构经营成本较高,税赋较高,优惠政策较少,受益者较少
“地下钱庄”经营成本极低,放贷人因不能阳光经营,不需要办公机构,甚至不需要雇佣人员。因其在国家机构的监管之外运行,逃避了税收,使得地下钱庄的放贷人、存款人的利润趋于最大化;再加上金融机构借贷门槛高,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贷款程序复杂,一部分中小企业、个体户在紧急筹款时,“地下钱庄”就成了首选,有“不少公司吸收民间闲散资金用于放贷的资金占其全部资金来源的70%。鄂尔多斯市的许多人将存在国有银行和用于炒股的资金几乎全部交与借贷公司放贷,以获取高额回报” ,地下钱庄似乎处于可持续发展的状态。而非金融机构则是合法成立的法人,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场所、人员,要接受国家有关机构的管理,日常开销维持费用较高。其税赋较高,且优惠政策较少。如小额贷款公司虽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按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只要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目前,经营比较完善的农村信用社都是减半征收营业税,而小额贷款公司却要全额完税。此外,小额贷款公司依法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其股东股利所得还要缴纳所得税。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借款程序复杂,税赋较高,二次借贷受限制,借款人、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和其投资人的利益受限。
四、“地下钱庄”的投资流向难以查明,资金流失风险高,其发展具有波及社会稳定的隐患;非金融机构的投资流向可控制,风险可降低,其进一步发展受到限制
众多投资个体使得“地下钱庄”的本金源源不断,但地下钱庄的投资流向因投资往往是有一定程度的集中后投资于放贷人,放贷人再投资的资金流向可能多样化,而且投资人难以了解与监督,资金流失风险高。2010年鄂尔多斯的石小红案件就是例证。前文所述,地下钱庄的借款人需要支付高额利息,只能把资金投入到短期即能产生高收益的项目上去。短期高收益的项目往往是国家将要重点调控的项目,风险系数高。因此,地下钱庄的发展具有波及社会稳定的隐患。非金融机构的贷款程序中抵押担保要经过合法性审查,对贷款的用途进行审查,贷款后还要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定期检查、还贷前期检查等数次检查,投资流向可控制,风险可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经营成本较高,税赋较重,资金来源受限,改制为村镇银行的门槛较高,其进一步发展受到限制。
(作者单位:1.内蒙古工业大学管理学院;2.内蒙古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