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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能的体现,刑罚执行虽然处在整个诉讼活动的终结部分,但却有很重要的地位,因为刑罚执行肩负着最终实现刑罚的使命,因此,强调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公正进行以及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一个因校园暴力被判处缓刑的案例为出发点,阐述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基本理论、我国检察机关在社会矫正中的职能以及我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的基本内容和主要方式。
关键词: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督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系XXX市XX区某某中学高一年级的学生。2014年10月31日10时许,因被告人杨某某偷拿其他班级同学的手机一事,被班主任老师杨某叫到高一年级教师办公室书写关于此事的经过及思想认识的书面材料。中午放学后,杨某返回办公室。因杨某准备通知被告人杨某某的家长到校,被告人杨某某便在自书的材料上写下“我就公然的把杨某给杀死”的字样。在被告人杨某某将手中自书材料递交给杨某时,其左手握住一把之前在该办公室笔筒内发现的水果刀,刺中杨某的右侧颈部。杨某起身拔出水果刀,被告人杨某某上前争抢,双方遂抓打在一起。被告人杨某某用脚踢杨某的大腿,用手臂将其压倒在办公桌上,右手抓起桌上的玻璃杯击打杨某的头部,又用手勒住杨某的脖子,将其压倒在地,用水果刀再次刺中杨某的颈部。杨某再次将水果刀夺下后二人遂僵持不下。其间,被告人杨某某扬言要杀死杨某。后周围闻讯赶来的同学及老师制止了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并报警。被告人杨某某未离开现场,在公安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杨某的头部、面部、颈部及肢体皮肤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经法院委托攀枝花市仁和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杨某某如果判处非监禁刑罚在社区服刑,按规定纳入社区矫正,通过大家的关心、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教育,其社会危害性小,可以纳入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概述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指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犯罪人被判决、裁定、决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及其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监督。在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大致具有下列几项特征:
1.检察监督权力来源的法定性。我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赋予了检察机关行使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2.检察监督权力行使主体的唯一性。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在我国由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所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主体是专门的,只能是检察机关。
3.检察监督手段的专门性。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者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时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制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书,这是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措施。
三、我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我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监督应该是对刑罚执行的全过程开展全方位的监督。”那么,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也应该是全面的,主要可以分为两个大的监督方面,包括对社区矫正决定适用阶段的监督和实际执行阶段的监督。
1.对社区矫正決定适用阶段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决定适用环节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对人民法院适用非监禁刑和裁定假释的监督,即对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决定假释合法性进行监督,以及对监狱机关审批暂予监外执行和报请假释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从而把好社区矫正的入门关,避免在刑罚适用中的违法和权钱交易。
2.对社区矫正执行阶段的法律监督
(1)交付执行的监督
根据相关规定,交付执行的监督主要是对人民法院、监狱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执行活动以及执行机关的具体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同时对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发现有关机关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中的有违法行为的,要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
(2)执行变更的监督
对执行变更的监督指的是对执行机关是否对不遵守社区矫正措施的服刑人给予处罚,是否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监外服刑人依法收监执行以及是否对符合假释条件的服刑人员予以报请假释等进行监督。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监狱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监督监狱机关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是否确属具备法定条件的报请有无完备的、合法的手续对服刑人员依法应该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否予以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是否予以及时收监执行等情况。
(3)执行终止的监督
对执行终止的监督就是对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和执行期间死亡的监外服刑人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这一环节主要是监督执行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管理措施有没有落实、管理执行是否合法,有无不当、违法行为。
(二)我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的方式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检察建议书。
具体的,“对轻微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对严重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此外,第二百一十五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也应向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予以纠正。
参考文献
[1]刘强主编《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张建明主编《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龙宗智主编《检察制度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4]俞静尧《刑事执行权机制研究》,群众出版社2013年版。
作者简介
王习习(1989—),女,汉族,山东滕州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督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系XXX市XX区某某中学高一年级的学生。2014年10月31日10时许,因被告人杨某某偷拿其他班级同学的手机一事,被班主任老师杨某叫到高一年级教师办公室书写关于此事的经过及思想认识的书面材料。中午放学后,杨某返回办公室。因杨某准备通知被告人杨某某的家长到校,被告人杨某某便在自书的材料上写下“我就公然的把杨某给杀死”的字样。在被告人杨某某将手中自书材料递交给杨某时,其左手握住一把之前在该办公室笔筒内发现的水果刀,刺中杨某的右侧颈部。杨某起身拔出水果刀,被告人杨某某上前争抢,双方遂抓打在一起。被告人杨某某用脚踢杨某的大腿,用手臂将其压倒在办公桌上,右手抓起桌上的玻璃杯击打杨某的头部,又用手勒住杨某的脖子,将其压倒在地,用水果刀再次刺中杨某的颈部。杨某再次将水果刀夺下后二人遂僵持不下。其间,被告人杨某某扬言要杀死杨某。后周围闻讯赶来的同学及老师制止了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并报警。被告人杨某某未离开现场,在公安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杨某的头部、面部、颈部及肢体皮肤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经法院委托攀枝花市仁和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杨某某如果判处非监禁刑罚在社区服刑,按规定纳入社区矫正,通过大家的关心、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教育,其社会危害性小,可以纳入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概述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指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犯罪人被判决、裁定、决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及其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监督。在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大致具有下列几项特征:
1.检察监督权力来源的法定性。我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赋予了检察机关行使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2.检察监督权力行使主体的唯一性。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在我国由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所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主体是专门的,只能是检察机关。
3.检察监督手段的专门性。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者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时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制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书,这是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措施。
三、我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我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监督应该是对刑罚执行的全过程开展全方位的监督。”那么,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也应该是全面的,主要可以分为两个大的监督方面,包括对社区矫正决定适用阶段的监督和实际执行阶段的监督。
1.对社区矫正決定适用阶段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决定适用环节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对人民法院适用非监禁刑和裁定假释的监督,即对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决定假释合法性进行监督,以及对监狱机关审批暂予监外执行和报请假释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从而把好社区矫正的入门关,避免在刑罚适用中的违法和权钱交易。
2.对社区矫正执行阶段的法律监督
(1)交付执行的监督
根据相关规定,交付执行的监督主要是对人民法院、监狱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执行活动以及执行机关的具体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同时对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发现有关机关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中的有违法行为的,要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
(2)执行变更的监督
对执行变更的监督指的是对执行机关是否对不遵守社区矫正措施的服刑人给予处罚,是否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监外服刑人依法收监执行以及是否对符合假释条件的服刑人员予以报请假释等进行监督。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监狱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监督监狱机关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是否确属具备法定条件的报请有无完备的、合法的手续对服刑人员依法应该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否予以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是否予以及时收监执行等情况。
(3)执行终止的监督
对执行终止的监督就是对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和执行期间死亡的监外服刑人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这一环节主要是监督执行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管理措施有没有落实、管理执行是否合法,有无不当、违法行为。
(二)我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的方式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检察建议书。
具体的,“对轻微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对严重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此外,第二百一十五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也应向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予以纠正。
参考文献
[1]刘强主编《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张建明主编《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龙宗智主编《检察制度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4]俞静尧《刑事执行权机制研究》,群众出版社2013年版。
作者简介
王习习(1989—),女,汉族,山东滕州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