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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赋予了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权力,但现行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立法设计存在着诸如批准条件过于宽松、缺乏法院行使强制批准权的程序性规定、未建立异议利害关系人的救济程序等制度缺陷。因此,在我国,实有必要在现行制度设计的基础上补充或完善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增加有关法院行使强制批准权的的程序性规定;建立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异议利害关系人的救济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