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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形成的对外投资,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笔者认为上述规定有些不妥,下面举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