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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巩义市的曹晓丽,是新浪网的签约博主,其博客点击量达到2500多万。2010年1月初,她根据一名女网友的倾诉写成的一篇博文,被一家减肥公司改成广告软文拿到杂志发表。于是,曹晓丽将减肥公司和杂志社告上法庭,2011年12月12日,郑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维护了她的著作权,这是河南省博客维权第一案。
近几年,网络侵权案件频发。2011年7月,网上发出了制止“微博抄袭”这一现象的呼声。因为目前我国尚没有出台关于网络侵权方面的具体法规,涉及互联网方面的网络侵权,多依据民事侵权的标准进行处理,业内人士呼吁加快在互联网版权方面的监管和立法。
情感倾诉变成减肥软文
今年39岁的曹晓丽文笔优美,感情细腻,平时喜欢写点文章自我消遣。2008年,她在新浪开博,网名“夏季紫罗兰”,随后博客点击率越来越高,成为知名女博主,新浪还专门跟她签了协议。
2010年1月初,一名网友向曹晓丽倾诉了她的情感经历。几天后的1月6日,曹晓丽据此在自己的博客里写下了《惊叹老公的小三竟然如此纯净魅惑》(以下简称《纯净魅惑》)博文。博文的主要内容是,三年前,身为儒商的丈夫与儿子的钢琴老师有了婚外恋。得知丈夫方刚出轨后,妻子去见这个第三者。面对如此纯净魅惑的第三者,自卑的妻子只好将丈夫拱手送给了这个女人。
博文中说:“那天,打听到方刚给胡丽丽买的房子后,我就前去拜访了一下这个夺去我丈夫之心的女人。门打开后,里面那个面带微笑的女人一下让我崩溃了。老天哪,你为何让我丈夫遇上这么美丽雅致的女人?那个胡丽丽剪着一头时尚短发,长长的睫毛下一双脉脉含情如烟似雾的眼睛,她的牙齿整齐洁白形如贝齿,一口流利的普通话和清丽的嗓音让我自愧不如。当我再看清她那身着优雅长裙的曼妙身姿及一举一动的动人神韵后,我几乎没有勇气说我是方刚的妻子,就立马扭头冲出了她的家门。”
这篇博文发布后,曹晓丽也没太在意。2010年3月11日,曹晓丽突然接到了倾诉者的指责电话,倾诉者指责曹晓丽篡改了她的经历,把她的故事卖给减肥公司,登在一本知名杂志上做广告挣钱。曹晓丽听后愣住了,她的第一反应是有人篡改了她的博文。
曹晓丽买来杂志一看,在杂志的第39页,出现了一篇名为《幸福坍塌,如仙的钢琴老师叫我落荒而逃》(以下简称《幸福坍塌》)的文章。曹晓丽仔细一看,这篇文章与她发布在新浪博客的文章故事情节几乎完全一致。不同的是在照搬原文后,结尾多了一段情节。说女主人下定决心离婚了,然后用了广州绿瘦公司生产的绿瘦D款减肥品,找回了曼妙身材,使女性美丽与魅力焕发,身边男性追求者也趋之若鹜了。文章的右下角,标注有“广告”二字。
要求三被告赔偿11万元
为了查清真相,曹晓丽与杂志社进行交涉。后来,广告部一名姓王的负责人打电话给曹晓丽说,可以给她3000元稿费,如果不同意可以找买断了广告版面的绿瘦减肥公司。
据曹晓丽了解,广东绿瘦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瘦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为消费者提供绿瘦瘦身保健品、瘦身保健器材、美容化妆品、个人护理用品等产品的公司。
在和绿瘦公司的电话交涉中,绿瘦公司法务部一名负责人答应只给3000元报酬,但不登报道歉。曹晓丽不同意,作为共同被告,一起决定将该杂志社、绿瘦公司和经销该杂志的郑州市二七区博雅文史书店告上法庭。
曹晓丽在诉状中说,2009年1月,原告的博文进入新浪草根名博,2月博文入选新浪网博客首页,4月份入选新浪网首页,两年后她的博客点击量达到了2500多万。期间,她的博客曾获得新浪博客回馈博主最具贡献奖和2009年度女性情感十大草根写手等荣誉,被新浪网认证为情感名博、河南名博。原告所发表的原创文章深受网友喜爱,被女性网友视为信赖的情感倾诉对象。为防止博文被侵权,她专门在博客中声明:“网络转帖请注明作者及其出处,纸媒转载请与作者联系,请尊重作者的辛勤劳动。”并在博客上留有联系方式。而这本杂志上刊登的《幸福坍塌》一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曹晓丽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在该杂志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在新浪网上公开道歉一个月;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
2010年3月2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后来,在网友的建议下,曹晓丽将被告某杂志社更名为“湖北某期刊出版集团”。
这年7月1日,绿瘦公司向郑州市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郑州市中院没有管辖权。
后来,郑州市中院对绿瘦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一审裁定,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所在地以及侵权所在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对于“侵权之诉”,可在行为地或者结果地起诉。曹晓丽在郑州买的杂志,发现了侵权结果,因此,按照民诉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2万元
2011年10月14日,郑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曹晓丽和她的两位代理律师如约出庭,湖北某期刊出版集团和绿瘦公司出庭的是共同的代理人王女士,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博雅文史书店店主没有到庭。
针对原告的起诉,湖北某期刊出版集团辩称:我公司该杂志上刊登的《幸福坍塌》文章,系绿瘦公司委托我公司在杂志上刊登,绿瘦公司向我公司保证其对这篇文章享有著作权,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我公司经审核认为符合要求,应其请求在该杂志上刊登,已经尽了审查义务。
绿瘦公司的辩护理由是:公司在该杂志上第39页发的这篇文章,实际上是他们公司客服部工作人员在对客户回访时,了解到一起真实的瘦身案例写的文章,是我公司员工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完成的,属于单位作品,我公司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且我公司完成这篇文章的时间早于曹晓丽博文完成的时间,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经对比《幸福坍塌》一文和《纯净魅惑》一文的故事情节、人物基本相同。《幸福坍塌》约有2200字,其中约有1600字与《纯净魅惑》完全相同。
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其作品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为作者。曹晓丽提交的新浪博客注册信息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夏季紫罗兰博客网页截图及公证文书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夏季紫罗兰”就是曹晓丽的笔名,故曹晓丽对《纯净魅惑》一文享有著作权。《纯净魅惑》发表于互联网的时间早于《幸福坍塌》,《幸福坍塌》作者有机会接触《纯净魅惑》一文。绿瘦公司虽称《幸福坍塌》是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作品,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可以认定《幸福坍塌》是剽窃、抄袭曹晓丽的《纯净魅惑》一文。 2011年12月12日,郑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杂志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作品的2010年4月上半月版第10期杂志;绿瘦公司在判决生效30日内在该杂志上刊登致歉函,向曹晓丽公开致歉,并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杂志是否尽审查义务
虽然赢了官司,但是曹晓丽对部分判决内容不满意,她已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曹晓丽上诉的理由是,一审法院只判令该知名杂志对她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而依据《广告法》的规定,杂志社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涉嫌违反《广告法》,要求法院支持她一审的全部诉求。
郑州市中院在一审判决书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以及损坏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该知名杂志在刊登《幸福坍塌》一文时,审查了绿瘦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并要求该公司出具保证所供文章系其独创的声明,由此认定该知名杂志已经尽了合理注意义务。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认为,原创作者对以博客的形式发表在网络上的作品,与发表在传统纸质媒介上的作品一样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转载他人博客内容,又未注明作者、出处等,不管是否以赢利为目的,都可能涉嫌侵权。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网络侵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在本案中绿瘦公司作为侵权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可厚非,而该知名杂志刊登侵权作品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取决于其是否尽合理注意义务,如果该杂志在刊登侵权作品时确实尽到了此义务,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改法分析说,近年来,关于网络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民间关于用立法来规范网络侵权的呼声也很高,但截至目前,我国尚没有出台成熟的关于网络侵权方面的具体法规,涉及互联网方面的网络侵权,多依据民事侵权的标准进行处理。王改法认为,网友发现自己的网络作品(文章、音乐等)被人剽窃后,可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对自己在经济、名誉、精神等方面遭遇的损失进行索赔。但同时,王改法也指出,与普通的民事侵权相比。网络侵权中的“受害”作品,多是无形的,其价值大小更不好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期的索赔结果。
(责编:夏轩)
近几年,网络侵权案件频发。2011年7月,网上发出了制止“微博抄袭”这一现象的呼声。因为目前我国尚没有出台关于网络侵权方面的具体法规,涉及互联网方面的网络侵权,多依据民事侵权的标准进行处理,业内人士呼吁加快在互联网版权方面的监管和立法。
情感倾诉变成减肥软文
今年39岁的曹晓丽文笔优美,感情细腻,平时喜欢写点文章自我消遣。2008年,她在新浪开博,网名“夏季紫罗兰”,随后博客点击率越来越高,成为知名女博主,新浪还专门跟她签了协议。
2010年1月初,一名网友向曹晓丽倾诉了她的情感经历。几天后的1月6日,曹晓丽据此在自己的博客里写下了《惊叹老公的小三竟然如此纯净魅惑》(以下简称《纯净魅惑》)博文。博文的主要内容是,三年前,身为儒商的丈夫与儿子的钢琴老师有了婚外恋。得知丈夫方刚出轨后,妻子去见这个第三者。面对如此纯净魅惑的第三者,自卑的妻子只好将丈夫拱手送给了这个女人。
博文中说:“那天,打听到方刚给胡丽丽买的房子后,我就前去拜访了一下这个夺去我丈夫之心的女人。门打开后,里面那个面带微笑的女人一下让我崩溃了。老天哪,你为何让我丈夫遇上这么美丽雅致的女人?那个胡丽丽剪着一头时尚短发,长长的睫毛下一双脉脉含情如烟似雾的眼睛,她的牙齿整齐洁白形如贝齿,一口流利的普通话和清丽的嗓音让我自愧不如。当我再看清她那身着优雅长裙的曼妙身姿及一举一动的动人神韵后,我几乎没有勇气说我是方刚的妻子,就立马扭头冲出了她的家门。”
这篇博文发布后,曹晓丽也没太在意。2010年3月11日,曹晓丽突然接到了倾诉者的指责电话,倾诉者指责曹晓丽篡改了她的经历,把她的故事卖给减肥公司,登在一本知名杂志上做广告挣钱。曹晓丽听后愣住了,她的第一反应是有人篡改了她的博文。
曹晓丽买来杂志一看,在杂志的第39页,出现了一篇名为《幸福坍塌,如仙的钢琴老师叫我落荒而逃》(以下简称《幸福坍塌》)的文章。曹晓丽仔细一看,这篇文章与她发布在新浪博客的文章故事情节几乎完全一致。不同的是在照搬原文后,结尾多了一段情节。说女主人下定决心离婚了,然后用了广州绿瘦公司生产的绿瘦D款减肥品,找回了曼妙身材,使女性美丽与魅力焕发,身边男性追求者也趋之若鹜了。文章的右下角,标注有“广告”二字。
要求三被告赔偿11万元
为了查清真相,曹晓丽与杂志社进行交涉。后来,广告部一名姓王的负责人打电话给曹晓丽说,可以给她3000元稿费,如果不同意可以找买断了广告版面的绿瘦减肥公司。
据曹晓丽了解,广东绿瘦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瘦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为消费者提供绿瘦瘦身保健品、瘦身保健器材、美容化妆品、个人护理用品等产品的公司。
在和绿瘦公司的电话交涉中,绿瘦公司法务部一名负责人答应只给3000元报酬,但不登报道歉。曹晓丽不同意,作为共同被告,一起决定将该杂志社、绿瘦公司和经销该杂志的郑州市二七区博雅文史书店告上法庭。
曹晓丽在诉状中说,2009年1月,原告的博文进入新浪草根名博,2月博文入选新浪网博客首页,4月份入选新浪网首页,两年后她的博客点击量达到了2500多万。期间,她的博客曾获得新浪博客回馈博主最具贡献奖和2009年度女性情感十大草根写手等荣誉,被新浪网认证为情感名博、河南名博。原告所发表的原创文章深受网友喜爱,被女性网友视为信赖的情感倾诉对象。为防止博文被侵权,她专门在博客中声明:“网络转帖请注明作者及其出处,纸媒转载请与作者联系,请尊重作者的辛勤劳动。”并在博客上留有联系方式。而这本杂志上刊登的《幸福坍塌》一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曹晓丽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在该杂志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在新浪网上公开道歉一个月;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
2010年3月2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后来,在网友的建议下,曹晓丽将被告某杂志社更名为“湖北某期刊出版集团”。
这年7月1日,绿瘦公司向郑州市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郑州市中院没有管辖权。
后来,郑州市中院对绿瘦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一审裁定,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所在地以及侵权所在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对于“侵权之诉”,可在行为地或者结果地起诉。曹晓丽在郑州买的杂志,发现了侵权结果,因此,按照民诉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2万元
2011年10月14日,郑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曹晓丽和她的两位代理律师如约出庭,湖北某期刊出版集团和绿瘦公司出庭的是共同的代理人王女士,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博雅文史书店店主没有到庭。
针对原告的起诉,湖北某期刊出版集团辩称:我公司该杂志上刊登的《幸福坍塌》文章,系绿瘦公司委托我公司在杂志上刊登,绿瘦公司向我公司保证其对这篇文章享有著作权,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我公司经审核认为符合要求,应其请求在该杂志上刊登,已经尽了审查义务。
绿瘦公司的辩护理由是:公司在该杂志上第39页发的这篇文章,实际上是他们公司客服部工作人员在对客户回访时,了解到一起真实的瘦身案例写的文章,是我公司员工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完成的,属于单位作品,我公司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且我公司完成这篇文章的时间早于曹晓丽博文完成的时间,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经对比《幸福坍塌》一文和《纯净魅惑》一文的故事情节、人物基本相同。《幸福坍塌》约有2200字,其中约有1600字与《纯净魅惑》完全相同。
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其作品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为作者。曹晓丽提交的新浪博客注册信息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夏季紫罗兰博客网页截图及公证文书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夏季紫罗兰”就是曹晓丽的笔名,故曹晓丽对《纯净魅惑》一文享有著作权。《纯净魅惑》发表于互联网的时间早于《幸福坍塌》,《幸福坍塌》作者有机会接触《纯净魅惑》一文。绿瘦公司虽称《幸福坍塌》是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作品,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可以认定《幸福坍塌》是剽窃、抄袭曹晓丽的《纯净魅惑》一文。 2011年12月12日,郑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杂志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作品的2010年4月上半月版第10期杂志;绿瘦公司在判决生效30日内在该杂志上刊登致歉函,向曹晓丽公开致歉,并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杂志是否尽审查义务
虽然赢了官司,但是曹晓丽对部分判决内容不满意,她已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曹晓丽上诉的理由是,一审法院只判令该知名杂志对她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而依据《广告法》的规定,杂志社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涉嫌违反《广告法》,要求法院支持她一审的全部诉求。
郑州市中院在一审判决书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以及损坏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该知名杂志在刊登《幸福坍塌》一文时,审查了绿瘦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并要求该公司出具保证所供文章系其独创的声明,由此认定该知名杂志已经尽了合理注意义务。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认为,原创作者对以博客的形式发表在网络上的作品,与发表在传统纸质媒介上的作品一样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转载他人博客内容,又未注明作者、出处等,不管是否以赢利为目的,都可能涉嫌侵权。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网络侵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在本案中绿瘦公司作为侵权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可厚非,而该知名杂志刊登侵权作品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取决于其是否尽合理注意义务,如果该杂志在刊登侵权作品时确实尽到了此义务,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改法分析说,近年来,关于网络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民间关于用立法来规范网络侵权的呼声也很高,但截至目前,我国尚没有出台成熟的关于网络侵权方面的具体法规,涉及互联网方面的网络侵权,多依据民事侵权的标准进行处理。王改法认为,网友发现自己的网络作品(文章、音乐等)被人剽窃后,可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对自己在经济、名誉、精神等方面遭遇的损失进行索赔。但同时,王改法也指出,与普通的民事侵权相比。网络侵权中的“受害”作品,多是无形的,其价值大小更不好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期的索赔结果。
(责编:夏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