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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见规则作为限制违约损害赔偿的手段,在合理确定赔偿范围和交易风险、鼓励交易活动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可预见规则的适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原因之一,可预见规则规定的模糊性;原因之二,法官运用不可预见性规则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如何克服可预见规则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其最根本之处在于从深层次挖掘可预见性规则的法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