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为社会建设立法的样本意义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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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为社会建设立法的样本意义
  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创新促进条例》。该条例涵盖社会事业、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管理等不同范畴,在公众参与机制、非户籍居民平等参与社区自治等诸多方面都做出探索性改革,将作为深圳社会建设领域的纲领性法律文件。据悉,该条例在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将再提请该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而这也是全国首例为社会建设立法。
  辩证法告诉我们,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是相辅相成的:经济发展能够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物质基础;社会问题解决不好则会极大地影响经济的发展。因此,加强社会建设领域的立法,是当前社会发展对各级人大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而紧要的任务。
  深圳是改革开放的先行先试地区,深圳立法成功,将为当前中国社会领域的法制建设提供成功范例,从这个意义上讲,深圳立法将是加强社会建设领域法制改革创新的国家样本。
  作者:王军杰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
  
  基层人大代表要数量更要质量
  目前,一些省市区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已经结束,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基层代表数量的增加,扩大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是对人大制度发展的有力推动。
  与此同时,提升基层代表的履职能力就显得尤为迫切。试想,如果有的代表开会片言不发,只句不提,成了“哑巴代表”;有的代表“一说话好好好、一点头是是是”,成了“好好代表”,这样的代表怎能代表民意?
  提升代表的履职能力,首先要注重培训,让代表“会说”。其次要加强引导,让代表“敢说”。再次要拓展平台,让代表“善说”。最后是要办好议案、建议,让代表“不白说”。有了基层代表数量的增加,再加上基层代表履职能力的提高,基层民意的代表性才能有保障。
  作者:任 铭 来源:《中国人大》
  
  政务微博不要搞形式主义
  开设政务微博,一是可以了解社情民意,二是可以提供各种各样的政务方面的信息,从而通过微博客的平台和形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回答群众关心的一些问题,解决涉及民生的一些困难,特别是社会问题。比如我到江苏镇江去看,刚过十一,一个微博客农民工告诉人社局,我在国庆节加班了,但是没有拿到加班工资。我们通过微博客一了解,他确实没有拿到加班工资,立刻限期解决,几天就解决了。这个工人通过微博客发布说,“谢谢,钱我拿到了”。这多好!这是微博客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很好的例子。微博客可以密切了解群众、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所忧所虑。
  现在各级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开设的微博客账户已经有5万多个,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新渠道。在党政机关里面开设微博客最好的是公安局,特别是陈士渠开办的打拐微博,影响很好,为群众办实事。而且这些微博还有大量粉丝,成为我国政务公开的新亮点。通过微博客来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更多发布人民群众欢迎的各种新服务内容、更多展现积极健康向上的道德风貌,可以推动网络文化的繁荣和网络文明的发展。
  现在要切实加强微博客内容的建设,要及时更新,也要有正确的态度,就是实实在在为群众提供服务,不要搞形式主义的东西,不要只图形式不图实质、不图内容。要更多为群众提供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工作信息的内容,比如商务类、生活类、教育类的实用信息,丰富信息服务的内容,满足群众多方面、多样化、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
  作者:王 晨 来源:新华社
  
  
  代表约官员“求解”应成常态
  据《新京报》报道,2012年1月15日上午,吴守伦、高扬和吕清等3位人大代表约见北京市住建委负责同志,为选区一停运电梯“求解”。两个小时的约见交流后,3位代表得到了满意的答复:停运两年半的电梯“下周应该就能开起来”。
  代表约见官员解决的是一电梯停运的小事,可是,这一“小事”的社会价值却不小。
  代表反映选民的诉求,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比如,可以提出议案、建议,可以提出批评意见等,但直接约见官员,就选民的诉求和反映的问题直接与主管官员交流沟通,无疑是很有效的方式之一。北京3位人大代表为电梯成功“求解”的事例再次证明,根据选民诉求,约见官员直接解决问题,是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值得推行。实践表明,代表约见官员,既督促政府部门改进工作,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又能得到及时解决。
  其实,选民有难题找民意代表约见官员反映,这是很多国家民众诉求解决的常见机制,也是这些国家信访问题不突出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能建立起“选民—代表—官员”的诉求反映和解决的常态机制,当下的信访困局也定会有很大改观。
   来源:《新京报》
  
  执法的成败至关重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法律实施创造了最好的制度前提,使法律适用于有法有据,使法律遵守有法可依。
  法律体系的形成首先意味着中国立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也意味着中国法制发展具有了较好的制度基础。法律体系的建立对于法制来说,侧重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有法可依”之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成为法制发展的重点。这时候,执法的地位就必然得到凸显。执法是法治中极为重要的环节,执法的成败决定着法治的成败。违法行为一旦出现,就应以最快的速度使其终止,并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制裁违法是对违法的否定,是对合法的保护,是对公正的维护。
   作者:卓泽渊 来源:《人民之声报》
  
  职业病防治堪称倒逼式立法范例
  如果把社会情势的微妙变化,带动舆情民声的涌动,进而推动法律法规完善的过程,作为“倒逼式”立法的基本范式,2010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堪称“倒逼式”立法的成功范例。
  这些年,一起起职业病防治事件沉渣泛起。从媒体热议的张海超“开胸验肺”到“毒苹果”事件,从云南水富“怪病”到湖南耒阳农民工尘肺事件,法律修订面临着更为严峻的考验。倘若没有那一例例鲜活而又惨痛的事件,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监管难、劳动者维权难、追究责任难,将难以进入立法者视野,或许职业病防治法时隔10年后的修正,也不会如此顺畅地启动。而今,既然“倒逼”立法已取得阶段性的成果,不妨让它的步子更快些。在日益工业化的生态环境下,不同领域的职业病更呈现加剧化态势,尤其期盼国家法律的有力支援。
  作者:欧阳晨雨 来源:《京华时报》
  
  修法应关注弱势群体
  现行刑诉法执行过程中,司法和执法部门过多关注怎么能够让犯罪分子服法或者如何提起诉讼,但是百姓关注的是如何让诉讼过程公正,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把这两个矛盾解决好,需要在修法过程中充分听取方方面面意见,除立法、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外,还要关注一些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修正案草案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有了很大进步,对残疾人、未成年人提出一些保障措施,但是对弱势群体中,如农民,或者个体户,他们本身也很难为自己辩护,没有经济条件聘请律师辩护,社会又缺少这种救助团体,帮助这些人伸张正义。如果没有对他们的保护,这部分弱势群体易失去法律保护。
  总之,修改法律是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多听取社会基层和广大民众的意见。
  作者:李建华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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