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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将强迫交易罪规定为商品或服务的强买强卖两种情形,且法定最高刑为三年,而随着实践中,强迫交易不断出现新的行为方式,涉案的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危害越来越大,原有的条款已无法充分保障交易的自由,鉴于此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交易罪进行修改,新增了三种犯罪行为,其中包括招投标领域强迫参与或退出招标的行为,同时将法定最高刑调至七年,这无疑增强了强迫交易罪的法律约束效果,但同时由于强迫交易罪本身以及气强迫参与或退出投标的条款规定都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中仍然面临众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