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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某市人事局长。1993年初,全国刮起了一股干部下“海”经商风。当时还在副局长位置上的刘某某,不失时机地向组织提出了下“海”经商,为局机关谋福利的请求。经办理有关手续后便成立了一个金能总公司(实际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由市人事局任命刘某某为该公司总经理,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每年只向市人事局上交1万元管理费,总公司的主要成员都是刘某某的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