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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然而,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仍存在不少问题,最近几年愈演愈烈的“公案”的出现,“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文将从分析典型案例入手,阐述舆论监督对独立审判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分析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提出实现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 舆论监督 独立审判 新闻媒体
作者简介:李婧雯,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29-02
一、典型案例分析
药家鑫案的发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张妙的诉讼代理人利用新闻媒体发表了许多不当言辞,误导了许多不了解案情的人,他们便信以为真的开始起哄,通过媒體网络发表各自对药家鑫愤恨的言论,影响了案件公正独立的审理。
与“药家鑫案”发生在非常接近的时间段的李昌奎强奸、故意杀人案,这两个案件同时在公众的视野中出现,公众势必将两个案件的案情与量刑结果放在一起比较、评价。公众认为,李昌奎的犯罪手段和危害结果比药家鑫有过之而无不及,可是药家鑫被判死刑李昌奎却得以保全性命,因此对于死刑适用标准不统一无法理解,不能接受。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云南省高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后改判死刑立即执行。这使得置身于舆论漩涡之中的法院,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在短期内无法说服公众认同判决结果,另一方面迎合民意提起再审,司法决策的出尔反尔,对司法权威的自我颠覆代价巨大。
从以上两个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如今舆论监督因其极大的社会影响力已经对司法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显著影响了近年来多起个案的审判过程及其结果。其中的利弊得失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二、舆论监督对独立审判的影响
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活动具有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又会给司法审判活动带来消极的影响。
舆论监督有其积极作用:首先,舆论监督有助于法院实现审判公正,防止腐败的滋生,从而达到审判公正的最终目的。其次,舆论监督有助于法院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通过新闻媒体对种种干预司法行为予以曝光,使案件的审理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进而从侧面保证了审判独立。 再次,舆论监督使得法官有了紧迫感和压力,有助于法院提高审判效率。第四,舆论监督有助于公民知情权的满足,让公众从各个方面了解审判过程及审判结果。最后,通过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和监督,公众可以及时了解审判活动及相关法律知识,从而提高其自身的法律意识。
舆论监督亦有其消极影响。首先,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容易错误引导公众。其次,新闻媒体以道德标准评价案件,容易使公众产生司法不公的错误印象。再次,不当的舆论监督会对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造成影响。第四,不当的舆论监督会对司法权威和法院尊严造成侵害。最后,不当的舆论监督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三、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
在当代法治化社会进程中,新闻媒体介入审判监督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又有侵蚀审判独立的倾向,媒体报道和独立审判之间存在着不可回避的矛盾。 我们应客观辩证地看待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
(一)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对立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然也不受媒体舆论的干涉。新闻媒体不恰当的介入以及有倾向性的报道和评说都会影响到法官和大众对案件事实的判断,特别是网络媒体由于网民互动性强、参与人数众多、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很容易影响法院审判活动的中立性、公正性,易发生以群众的舆论导向来办案的问题,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可见,舆论的监督、评论审判活动与审判活动要排斥外界干扰形成了一定的紧张、对立的关系。
(二)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统一
一是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所追求的目标相同,都是司法公正。二是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所制约的对象相同,都是国家权利。
综上,我们可以把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视为一个硬币的两面,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四、实现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平衡
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两种价值的冲突。 这二者均是民主法治的核心,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两者不可偏废,达到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平衡,是确保真正实现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的有效方法。
(一)舆论监督方面
第一,舆论媒体应清晰自身角色定位,加强自律性,把握好监督的合理界限。首先,舆论媒体担当整个审判活动的“监督员”角色,应当和审判活动保持距离,做好舆论监督的本职工作,充分尊重司法程序的运作特性,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公开性、程序性和权威性,避免以与司法公正相悖的方式监督司法。其次,舆论媒体应加强其行业的自律,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和评论时应遵守职业道德,遵循真实、客观、公平的原则,将真实、客观的案件事实传达给社会公众。最后,舆论媒体应掌握好监督的合理范围,在报道中要保持客观、冷静,要保持与司法活动的一定距离而避免主观评价。
第二,舆论媒体应明确介入司法审判的阶段和方式,明确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和评论的底线性规定。一是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审理的任何阶段,新闻媒体均可以对案件进行如实报道,但不得报道法律禁止的相关信息。二是在案件作出终审裁判前,一般不允许新闻媒体对案件的事实部分发表评论,但是,如果是涉及程序性的问题,例如久拖不决、审判作风等问题,则许可媒体按照事实进行报道和评说。三是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案件审结前均不得进行报道,在终审结束后也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如实报道得以公开的事实,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整顿媒体从业队伍,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由于我国新闻教育事业起步较晚,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许多人缺乏作为一个记者应有的社会责任感,甚至大胆地从事钱稿交易活动。因此,建议应建立处罚机制,对新闻监督规范化、法制化,同时,形成专门化、专业化的司法报道新闻从业人员队伍,聘请法律专家,对报道的内容进行审查。这些法律新闻从业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新闻理论素养,还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
(二)司法机关方面
第一,法院应尊重媒体表达的自由,对舆论媒体持宽容和理解的态度。对于新闻媒体的监督,法院不能過于苛刻、挑刺,只要媒体对国家机关相关活动的报道内容符合事实,消息来源于权威机构者则可以免责。同时,法院应充分尊重媒体的表达自由,只有给媒介以充分的自由,才能调动媒介主体的积极性。
第二,应深化司法改革,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从制度上保障独立审判。由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诸多的漏洞和弊端,因而只有不断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审判。保障审判独立的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要保证财政独立,使得地方法院不会受地方政府的干预,能够做到独立审判。我国现存的舆论影响审判独立的问题,很大一部分是领导干部的认识问题,因此,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依法治国的认识,提高法律素质,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支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力。
第三,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建立回应机制,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一是建立司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发布新闻、接受采访等方式,把相关信息在第一时间传达给社会大众。二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司法机关应主动地将信息公开,广泛地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标准,提高法官自身素质。法官是实现独立审判的关键,应当对法官的素质严格要求。通过法官培训等各种渠道,提高法官的道德水平、业务能力和勤勉精神,掌握好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这样,才能实现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
(三)社会公众方面
第一,公民要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增强对新闻作品价值的辨识能力。如果每个公民都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并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能从法律角度对案件做出合理的判断,新闻媒体的游说和煽动就不会轻易影响他们。
第二,法律专家、法学学者应该对公众及媒体在理论上作一个良性的引导。有的媒体在某些报道中可能会为了提高新闻的关注度、迎合公众猎奇的心理而不尊重案件事实。因此,法律专家、法学学者们可以利用网络从专业的角度,客观地分析案情,良性引导舆论导向,避免公众对案件的评论成为其个人情绪的发泄。
第三,加强保障权利救济。当代社会,由于贫富差距的拉大,价值观越来越多元化,而且政治上透明度不高,使得不少舆论中都包含了情绪的宣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民众在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缺乏表达的途径。 因此,要努力探索加强保障权利救济的新道路。
五、结语
独立审判是社会公众权益的有力盾牌,而舆论监督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利剑。实现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手段之一是舆论对审判的监督,适当的监督是司法公正的催化剂,而过分的监督又会使司法公正的天平倾斜。因此,平衡好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推动司法制度的发展和进步,实现司法公正。
注释:
盖雷平.对舆论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平衡的探讨.新闻三昧.2007年.第36页.
崔立勇.略论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工会论坛.2012(3).第46页.
贺婧.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之关系探讨.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3).第111-112页.
张艳.浅谈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博弈——从“许霆案”谈起.法制与社会.2008(5).第141页.
杨婕.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问题研究.广西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12年.第40页.
关键词 舆论监督 独立审判 新闻媒体
作者简介:李婧雯,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29-02
一、典型案例分析
药家鑫案的发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张妙的诉讼代理人利用新闻媒体发表了许多不当言辞,误导了许多不了解案情的人,他们便信以为真的开始起哄,通过媒體网络发表各自对药家鑫愤恨的言论,影响了案件公正独立的审理。
与“药家鑫案”发生在非常接近的时间段的李昌奎强奸、故意杀人案,这两个案件同时在公众的视野中出现,公众势必将两个案件的案情与量刑结果放在一起比较、评价。公众认为,李昌奎的犯罪手段和危害结果比药家鑫有过之而无不及,可是药家鑫被判死刑李昌奎却得以保全性命,因此对于死刑适用标准不统一无法理解,不能接受。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云南省高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后改判死刑立即执行。这使得置身于舆论漩涡之中的法院,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在短期内无法说服公众认同判决结果,另一方面迎合民意提起再审,司法决策的出尔反尔,对司法权威的自我颠覆代价巨大。
从以上两个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如今舆论监督因其极大的社会影响力已经对司法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显著影响了近年来多起个案的审判过程及其结果。其中的利弊得失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二、舆论监督对独立审判的影响
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活动具有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又会给司法审判活动带来消极的影响。
舆论监督有其积极作用:首先,舆论监督有助于法院实现审判公正,防止腐败的滋生,从而达到审判公正的最终目的。其次,舆论监督有助于法院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通过新闻媒体对种种干预司法行为予以曝光,使案件的审理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进而从侧面保证了审判独立。 再次,舆论监督使得法官有了紧迫感和压力,有助于法院提高审判效率。第四,舆论监督有助于公民知情权的满足,让公众从各个方面了解审判过程及审判结果。最后,通过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和监督,公众可以及时了解审判活动及相关法律知识,从而提高其自身的法律意识。
舆论监督亦有其消极影响。首先,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容易错误引导公众。其次,新闻媒体以道德标准评价案件,容易使公众产生司法不公的错误印象。再次,不当的舆论监督会对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造成影响。第四,不当的舆论监督会对司法权威和法院尊严造成侵害。最后,不当的舆论监督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三、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
在当代法治化社会进程中,新闻媒体介入审判监督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又有侵蚀审判独立的倾向,媒体报道和独立审判之间存在着不可回避的矛盾。 我们应客观辩证地看待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
(一)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对立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然也不受媒体舆论的干涉。新闻媒体不恰当的介入以及有倾向性的报道和评说都会影响到法官和大众对案件事实的判断,特别是网络媒体由于网民互动性强、参与人数众多、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很容易影响法院审判活动的中立性、公正性,易发生以群众的舆论导向来办案的问题,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可见,舆论的监督、评论审判活动与审判活动要排斥外界干扰形成了一定的紧张、对立的关系。
(二)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统一
一是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所追求的目标相同,都是司法公正。二是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所制约的对象相同,都是国家权利。
综上,我们可以把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视为一个硬币的两面,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四、实现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平衡
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两种价值的冲突。 这二者均是民主法治的核心,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两者不可偏废,达到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平衡,是确保真正实现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的有效方法。
(一)舆论监督方面
第一,舆论媒体应清晰自身角色定位,加强自律性,把握好监督的合理界限。首先,舆论媒体担当整个审判活动的“监督员”角色,应当和审判活动保持距离,做好舆论监督的本职工作,充分尊重司法程序的运作特性,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公开性、程序性和权威性,避免以与司法公正相悖的方式监督司法。其次,舆论媒体应加强其行业的自律,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和评论时应遵守职业道德,遵循真实、客观、公平的原则,将真实、客观的案件事实传达给社会公众。最后,舆论媒体应掌握好监督的合理范围,在报道中要保持客观、冷静,要保持与司法活动的一定距离而避免主观评价。
第二,舆论媒体应明确介入司法审判的阶段和方式,明确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和评论的底线性规定。一是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审理的任何阶段,新闻媒体均可以对案件进行如实报道,但不得报道法律禁止的相关信息。二是在案件作出终审裁判前,一般不允许新闻媒体对案件的事实部分发表评论,但是,如果是涉及程序性的问题,例如久拖不决、审判作风等问题,则许可媒体按照事实进行报道和评说。三是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案件审结前均不得进行报道,在终审结束后也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如实报道得以公开的事实,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整顿媒体从业队伍,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由于我国新闻教育事业起步较晚,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许多人缺乏作为一个记者应有的社会责任感,甚至大胆地从事钱稿交易活动。因此,建议应建立处罚机制,对新闻监督规范化、法制化,同时,形成专门化、专业化的司法报道新闻从业人员队伍,聘请法律专家,对报道的内容进行审查。这些法律新闻从业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新闻理论素养,还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
(二)司法机关方面
第一,法院应尊重媒体表达的自由,对舆论媒体持宽容和理解的态度。对于新闻媒体的监督,法院不能過于苛刻、挑刺,只要媒体对国家机关相关活动的报道内容符合事实,消息来源于权威机构者则可以免责。同时,法院应充分尊重媒体的表达自由,只有给媒介以充分的自由,才能调动媒介主体的积极性。
第二,应深化司法改革,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从制度上保障独立审判。由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诸多的漏洞和弊端,因而只有不断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审判。保障审判独立的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要保证财政独立,使得地方法院不会受地方政府的干预,能够做到独立审判。我国现存的舆论影响审判独立的问题,很大一部分是领导干部的认识问题,因此,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依法治国的认识,提高法律素质,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支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力。
第三,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建立回应机制,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一是建立司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发布新闻、接受采访等方式,把相关信息在第一时间传达给社会大众。二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司法机关应主动地将信息公开,广泛地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标准,提高法官自身素质。法官是实现独立审判的关键,应当对法官的素质严格要求。通过法官培训等各种渠道,提高法官的道德水平、业务能力和勤勉精神,掌握好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这样,才能实现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
(三)社会公众方面
第一,公民要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增强对新闻作品价值的辨识能力。如果每个公民都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并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能从法律角度对案件做出合理的判断,新闻媒体的游说和煽动就不会轻易影响他们。
第二,法律专家、法学学者应该对公众及媒体在理论上作一个良性的引导。有的媒体在某些报道中可能会为了提高新闻的关注度、迎合公众猎奇的心理而不尊重案件事实。因此,法律专家、法学学者们可以利用网络从专业的角度,客观地分析案情,良性引导舆论导向,避免公众对案件的评论成为其个人情绪的发泄。
第三,加强保障权利救济。当代社会,由于贫富差距的拉大,价值观越来越多元化,而且政治上透明度不高,使得不少舆论中都包含了情绪的宣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民众在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缺乏表达的途径。 因此,要努力探索加强保障权利救济的新道路。
五、结语
独立审判是社会公众权益的有力盾牌,而舆论监督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利剑。实现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手段之一是舆论对审判的监督,适当的监督是司法公正的催化剂,而过分的监督又会使司法公正的天平倾斜。因此,平衡好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推动司法制度的发展和进步,实现司法公正。
注释:
盖雷平.对舆论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平衡的探讨.新闻三昧.2007年.第36页.
崔立勇.略论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工会论坛.2012(3).第46页.
贺婧.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之关系探讨.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3).第111-112页.
张艳.浅谈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博弈——从“许霆案”谈起.法制与社会.2008(5).第141页.
杨婕.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问题研究.广西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12年.第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