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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存款人出现规定的四类情形时可以撤销账户。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开户单位对开、销账户在思想上不重视,认为开户、销户是自己的事。想开就开,想销就销,将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当作一件很随意的事情来看。这样不仅增加了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工作量和成本投入,浪费了账户系统资源,也影响了正常支付结算秩序,对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