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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全体业主实现物业管理自治的重要途径,一般须依法组建,有关法律也应对其组建作全面、具体的规定。然而,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却存在明显缺陷,既忽视了未组建业主委员会时的救济方法,也未考虑到业主委员会不必存在或因故不能履职时的替代措施。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在组建业主委员会时,应该对其委员的选任条件作较严格规定,设法防止有人利用其委员身份损人利己。业主委员会组建后,其运作也应遵守一定规则,以便进行有效管理;同时,要从法律上承认业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