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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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物证技术、司法鉴定和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因其自身技术手段应用的结果被理论与实践模糊与混用而衍生弊害,阻碍了侦查活动的科学开展,制约了审判活动的效率,而且还困扰着刑事科学技术的运用和发展。通过对三者混淆的成因进行分析而发现它们在技术涉及的研究对象、技术范围及其结果的功能上存在差距,应当一一予以区分,同时应当理顺三者的关系。
  关键词:刑事科学技术 物证技术 司法鉴定 辨析
  在整个刑事侦查领域,刑事科学技术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在侦查过程中开展侦查而使用的侦查技术,另一类则是在侦查过程中作为处理物证而使用的物证技术①。正是由于这种定位,致使物证技术与刑事科学技术混为一团。同时,由于刑事科学技术中还包含着鉴定痕迹物证的科学技术,又致使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的模糊和混用。这些问题,不仅阻碍了侦查活动的科学开展,制约了审判活动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对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作出合理的界定,借助于厘清边界来扫除刑事科学技术运用和发展的潜在阻力,进而科学地对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以便发挥它们各自在诉讼过程中的绝对优势和应有功能。
  一、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混淆之分析
  (一)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混淆之成因考察
  刑事科学技术在我国的应用有着悠久的历史,《秦简》中有关足迹、手印的应用记载,《洗冤集录》中利用各项技术手段破案便是明证。然而,刑事科学技术作为一门公认的学科,历史并不是很长。随着科学的发展不断分化和整合,作为一门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刑事科学技术逐渐发展成熟。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刑事科学技术的检验范围逐渐拓宽,检验技术越来越科学化,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性及价值在刑事案件中也不断地体现出来,使得执法机关逐渐舍弃了传统的调查手段和方法,而越来越依靠科学技术,通过痕迹物证来寻找和认定罪犯,多学科的知识和手段也都被应用到刑事证据的检验和鉴定中来②。由于刑事科学技术包括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学、声像技术、刑事化验、法医检验、警犬技术、心理测试、生物物证和电子物证等九大部分,涉及内容十分广泛,既涉及了物证技术的内容,也涉及到了司法鉴定的部分内容,因此人们很容易将三者混淆。
  (二)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混淆之弊害分析
  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所涉及的问题虽然均为科学技术问题,但如果理论上将其混淆,必然带来司法实践上的混用,其结果可能触发科学技术因制度变异而成为潜在的危险源,不科学地应用也会损害刑事科学技术的机能,还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灾难。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在概念上模糊和技术应用上的混同会产生以下弊害:
  1.刑事科学技术作为发现、固定、提取痕迹物证的技术手段可以是先进性甚至尖端性的技术手段,但具有先进性的技术与技术应用获得结果并不必然具有可靠性。
  2.这些"特有的科学技术手段"用来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是必要的,但将其运用于司法鉴定,并将其结果作为证据,则是不适当的。有些技术作为刑事科学技术是先进的,也可能作为物证技术,但却不应作为司法鉴定技术。如果对此不加区分地混用,有些不成熟甚至还在实验阶段的刑事科学技术就会被用于司法鉴定,其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必然给事实认定带来风险。这不仅导致侦查方向的错定,而且还会造成案件事实错认而酿成冤假错案。
  3.作为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的刑事科学技术以及物证技术与作为定案根据的司法鉴定在技术应用上的混淆,则会造成有些不能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直接流入法庭以司法鉴定身份作为定案的根据,误导审判造成证据使用上的不当。如果将其作为定案根据还需要进一步做司法鉴定,解决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明确的指向问题。
  刑事科学技术、物证技术与司法鉴定三者之间概念和技术的混用在一定程度上既影响了刑事科学技术的科学发展,又影响了该学科的理论体系。
  二、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之辨析
  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的区分是研究这些科技含量在不同领域或者相同领域不同层面得到有效应用的基础,也是这些技术得以科学应用的前提。因此对其予以初步界分以及澄清模糊认识十分必要。刑事科学技术、物证技术与司法鉴定主要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一是研究对象不同,二是技术涉及的范围广度即技术范围不同,三是技术应用结果的功能不同。
  (一)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对象
  物证技术是对发现、识别、记录、提取和鉴定案件中可能称为物证的物品、文书和痕迹过程中进行所利用的各种科学方法的总称。物证技术的对象是可能成为案件中物证的各种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在同犯罪作斗争中,为了解决各种专门问题而利用的科学技术比较广泛的。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所谓司法鉴定客体,是指与案件事实相关,能够用以证明案情,并需要运用专门的科学技术知识进行鉴定的物体、人身以及某些事实与现象,是鉴定主体依法实践的对象。鉴定对象是鉴定客体的物质表现,它既包括客体的自身,也包括其反映的现象,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现象。
  刑事科学技术是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收集、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物证,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专门技术,简称刑事技术。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对象是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材料。
  可见,物证技术与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对象完全相同,但二者均与司法鉴定的研究对象存在不同。
  (二)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的技术范围
  物证技术的技术范围主要是对各种物证的发现技术、识别技术、记录技术、提取技术、检验和鉴定技术。这些技术都是公开的,而非秘密的。   司法鉴定的技术范围有法医类鉴定、刑事技术鉴定、会计鉴定以及技术问题鉴定等。司法鉴定的技术范围不断扩大发展,已经绝非刑事科学技术所能包容。不仅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司法鉴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涉及专门知识,也需要司法鉴定。
  刑事科学技术是指侦查主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同各种犯罪活动进行斗争的专门技术。这些技术的应用旨在发现、固定、提取、收集、检验或鉴定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痕迹和遗留的物品、物质,为划定侦查范围、确定侦查方向提供科技支撑。
  物证技术与刑事科学技术在技术范围上的最大区别在于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既包括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内容,如DNA技术、枪弹痕迹学等,也包括一些社会科学的相关理论原理和研究成果,如语言学与侦查学结合的语言识别技术、心理学和生物学在侦查讯问中的测谎技术。而且,这些技术根据侦查活动的需要和结合犯罪活动的情况逐步形成的刑事科学技术尽管仅限应用于侦查阶段,但仍可以被广泛的应用在获取侦查线索以及为侦查破案提供发现犯罪、确认嫌疑对象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性证据的发现上。这些技术有些是公开的,有些是秘密的,有些甚至可以被用于立案侦查前的初查或者调查,其应用范围相当广泛。
  司法鉴定相对刑事科学技术的技术鉴定来说,有些刑事鉴定技术不能作为司法鉴定技术,如刑事鉴定技术中的足迹鉴别技术、警犬技术、刑事相貌技术、心理测定( 测谎) 技术。这些技术因未达到作为定案证据的可靠程度及可信赖度,目前不宜应用于司法鉴定。
  (三)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结果的功能
  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因被应用的诉讼阶段不同,法律对其的期待也不尽相同。
  物证技术是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和为公正处理案件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其应用技术的结果未超过侦查的范畴,可作为侦查机关划定侦查方向、范围以及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根据。
  司法鉴定作为确定案件事实尤其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其结论应当是明确的、确定的,不应有"大概"、"也许"、"可能"等倾向性或者非明确的、概率性的结论。司法鉴定作为应用技术的结果应当明确,这是司法鉴定作为证据的基本法律要求,也是司法鉴定科学性和法律性统一的内在本质。
  作为获得侦查线索为目的的刑事科学技术,其技术应用只要能够获得客观的、不被异化或者不因污染而妨碍后续侦查所需要的材料均可被采纳,其结果作为分析犯罪人作案方法、作案动机、作案人数、逃跑路线、证据存在去向的判断根据也应当不受限制。对刑事技术获得的材料,法律不宜作出强制性的限制,但这并不代表刑事技术可以任意使用或者滥用,其应用仍应受到一些规范的约束。
  三、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的关系
  现事刑事科学技术与物证技术、司法鉴定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三者都同属于科学技术范畴(以刑事科学技术为侠义时比较),其手段、方法、目的都是基本一致的。但三者又有其区别,刑事科学技术功能大、范围广,后二者相对较小。物证技术是对犯罪现场上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痕迹、文书的发现、提取、储存、识别、鉴定的技术手段与方法的总称,其对象仅限于物证。司法鉴定是用现代科学技术发现、固定与采取、检验与鉴定证据的科学,它主要是鉴定,不包括防范、防伪技术。只有正确理解现代刑事科学技术与物证技术、司法鉴定的概念和内涵,才能弄清其联系和区别,才可能扩展视野,有益于侦查工作。
  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均涉及科学技术的应用问题,有些技术在其应用上具有一定的相通性,甚至可以成为共用的技术。然而,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因适用的程序存在先后顺序,不同诉讼阶段因任务不同对技术应用也存在不同的需求,特别是基于技术应用成本以及付出代价的诉讼经济考虑,其技术的应用在范围、程度与结果需要上应有所区别,技术因各自侧重和特点的不同亦存在差别。
  四、总结
  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刑事科学技术能为侦查主体提供制敌手段与对策在整个刑事侦查工程中,刑事科学技术的运用能解决侦查中的众多实际问题,尤其是一些专业性相当强的问题,依赖刑事科学技术方能迎刃而解。如果没有现代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侦查中的很多问题是难以解决的,甚至不可能解决的。科技手段作为侦查人员感官和智能的延伸,它能帮助侦查人员探究在通常状态下无法感知、难以察觉的因素、现象和行为,而且能在某种程度上"再现"这种现象和过程,从而得以提示现代刑事侦查所涉及的某些新的、从前不被人知的事物性能。刑事侦查中许多大案件的侦破,都得意于充分利用刑事科学技术进而揭露和证实犯罪。
  不仅如此,刑事科学技术对于刑事侦查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刑事科学技术的产生是必然的,是犯罪和刑事侦查工作发展的需要,而且,它在侦破、审理刑事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刑事科学技术为认定案件性质提供依据,正确认定案件性质是决定是否立案,开展侦查活动的前提。同时,刑事科学技术为判断犯罪条件提供依据分析判断犯罪人所具有的犯罪条件,是有的放矢开展侦查活动的重要环节。
  目前,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刑事侦查部门的受案范围亦越来越宽,刑事科学技术在诉讼中的作用与影响越来越大,侦查工作也迎来更多的机遇与挑战。刑事科学技术作为一门成熟而先进的学科,它应能自觉吸收其他相关学科的成果并能主动探索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推动学科本身不断发展。
  注释:
  ①陈烨,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地位和作用,大众商务,2009年5月
  ②胡向阳,现代科技在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应用,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陈烨.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地位和作用团.大众商务,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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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陈骧君(1990-),女,湖北宜昌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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