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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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公司在法律上不仅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社会机构,也是一个独立的社会成员,应该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肩负起社会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断壮大,涉及到的利益主体也增多,公司与利益主体的关系也变得紧张起来,其责任也加大了。随着新一轮《公司法》的修改,在理论和实践中公司的社会责任变得越来越热,各种不足也凸显出来。因此,必须加大公司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公司治理;利益关联者
  一、公司社会责任内涵
  美国学者指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赫赫有名的美国经济伦理学家理查德·乔治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经济责任,企业的社会使命并非仅仅来源于法律,即提供丰富的高物美价廉的商品。美国学者伯尔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商人按照社会目标与价值,响应有关政策,作出相应的对策、采取理想的具体措施的义务。”21国际标准化组织在《社会责任标准指南》中指提:“组织社会责任,是组织对运营的社会和环境影响采取负责任的行为,其行为要符合社会利益与可持续发展,以道德行为为基础,遵守相关法律法規,全面参与企业的各项活动。”
  上世纪90年代,我国法学界才正式从法律层面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卢代富指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他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应有广、狭二义,广义社会责任包括法律层面上的社会责任和道德层面上的社会责任;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并经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责任;法律层面上的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最低限度的责任要求,它是对公司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法必定受到法律科处的不利后果。道德层面上的社会责任是没有被法律强制加以规定的,由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和企业的经营理念,自愿履行并非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责任。朱慈蕴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为:“公司应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一定的责任,即维护公司员工、用户、供应商、政府、债权人、消费者、环保等利益。”
  由此可见,大陆学者倾向于公司除了满足股东利益最大化,还应兼顾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增进社会和谐。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探究
  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根源在法学界是一直引人热议,众说纷纭。但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在争议中逐渐被多数人所认同,下面梳理一下有代表性的几种理论:
  1.利害关系人理论
  利害关系人理论是支持公司社会责任的主要理论。所谓利害系人也被称为利益相关者,指与公司利益有密切联系的不同利益群体,如股东、债权人、职工、消费者、债务人等等。该理论主张:“除了股东外,事实上还有其他团体,公司于决策时必须兼顾其利益”这些众多的团体对于公司的存在与具有密切的利益,若没有这些团体,公司也将不复存在。此理论的核心是公司的经营行为不是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的,同时要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公司社会责任。
  2.公司合社会性
  公司在社会生存,是一种社会组织,必然具有社会性。公司与自然人一样,具有独立性和社会性。首先,要有独立财产和承担独立责任;其次,公司是社会的一种组织形式不能离开社会而孤立地存在,其发展离不开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公司只有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更好的创造社会财富,服务于社会。
  3.国家干预论
  在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对经济很少干预,国家充当的是守夜人身份。但是,自由竞争所引起的生产集中,最后到垄断,打破了良好的经济秩序,带来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甚至引起了社会恐慌。此时,国家为了整体利益,必须充当“家长”的身份,借助于法律、政治、经济手段进行适当干预,发挥市场应有的作用。
  三、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缺陷
  1.公司社会责任含义不明
  “公司社会责任”自从一提出来就争论不休,至今还带有一定的比较模糊性。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但显得太笼统了,不具有可操作性,尚需进一步明确其含义,责任范围,违法后果,公司在运作中也不知道怎么做。
  2.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设立公司的初衷是盈利,公司的社会责与公司的营利性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冲突,因此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需要监督。目前我国《公司法》还缺乏监督和激励机制。对公司的监督职能仅仅依靠公司内部本身的自律性是达不到好的效果的。但是《公司法》第5条强制性承担社会责任,打击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四、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措施
  1.确定公司社会责任内涵
  传统公司理论坚持公司是一种经济组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的唯一目标。公司作为独立的组织存在于社会时,其也是一社会成员,需要对社会承担响应的责任。理论与实践表明将股东利益无限放大,对公司的健康成长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公司应提升社会责任意识,将社会责任与盈利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不可偏废其一,才能实现双赢。
  2.完善公司社会责任救济途径
  “无救济的权利等于无权利”,这句法谚道出了权力救济的重要性。有权必有救济,有权必有责,这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权利。为了保护股东及公司利益,《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等制度。由此,我们应该建立相应的集体诉讼制度,把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司法实践的依据。由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涉及到的人很多,侵害的是众多人的相关利益,涉及到不特定的第三人,甚至侵害到国家利益,因此我们也可以设置公司社会责任的公益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崔欣:“对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的探讨”.《当代法学》,2003年第2期,第41页.
  [2]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作者简介:
  冯近芯(1989—),男,汉族,四川达州人,现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
  赖杨山(1990—),男,汉族,江西赣州人,现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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