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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joint venture)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了共同利益,在契约的基础上从事的一项共同控制的经济活动。合营有两个特征:一是以契约为基础,合营各方均受到一项合同的约束,二是共同控制合营事业,对合营的财务和经营决策,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国际会计准则31将合营分为三大类型:(1)共同控制经营的合营;(2)共同控制资产的合营;(3)共同控制实体的合营。我国的有关法规也对合营(或称联营——只是名词的翻译问题)问题作了各种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