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中顶岗实习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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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成为高职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大有裨益。然而,由于当前相应的法律法规缺乏,高职院校与实习接收单位、实习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命题就是如何有效维护顶岗实习阶段大学生合法权利。本文着重讨论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探析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高职院校 顶岗实习 法律风险
  一、顶岗实习概述
  本文所研究的“高职院校大学生”指的是具有一般高中文凭,通过专门的职业教育来完成他们的培训,成为在中学教育知识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学校基本学制一般为三年。实习:顾名思义,在实践中学习。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之后,或者说当学习告一段落的时候,我们需要了解自己的所学需要或应当如何应用在实践中。因为任何知识源于实践,归于实践,所以要付诸实践来检验所学。实习一般包括大学里的学生的精工实习和公司里安排员工实习。换言之,实习是学生把已学的书本知识与实际工作有机结合,在实践工作中运用理论知识,以使自己的理论水平提高、实践经验增加、工作能力得到键炼。高职院校组织在校学生到接收实习生单位进行“顶岗实习”和教学实习,这是专业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要求,也是高职院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顶岗实习,是指在基本上完成教学实习和学过大部分基础技术课之后,到专业对口的现场直接参与生产过程,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的知识和技能,以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并进一步获得感性认识,掌握操作技能,学习企业管理,养成正确劳动态度的一种实践性教学形式。
  二、顶岗实习与其他实习的区别
  不同于普通实习实训,顶岗实习需要完全履行其岗位的全部职责。顶岗实习一般安排在学生在校学习的最后一年,这是符合教育规律的。学生在校经过一个理论知识准备的阶段之后,顶岗实习才会有意义。为了安排集体顶岗实习而压缩必要的课程,必然会影响学生的前期知识储备。一个对岗位懵然无知的学生,不仅不能很快适应实习岗位,在一些机械操作性的岗位上,还可能因为缺乏相应理论和知识,危及人身安全。而企业在接收这样的学生实习时,也必须投入更多资源,不但会提高成本,甚至自身的生产也会被拖累。这样的实习生,企业当然不愿意接收。
  现如今,很多用人单位优先录选大学生的重要标准之一是是否具有丰富的实习实践经验,同时衡量一个大学生的综合素养的重要尺度是是否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因此,“顶岗实习”能够提高实习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升华专业理论水平,对于打破“没有工作经验难就业,而不能就业也就没有工作经验”的遮她局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高职院校学生实习伤害事故的类型
  首先,我国《教育法》规定,学生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有权接受学校安排的教育,学校应对学生在活动中设施提供安全保障,学校与学生之间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这种关系并不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而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第二,高职院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劳动)合同,合同应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而对在校生在实习期间,双方通常不会签订协议,更多体现的是口头上对应当做的事与注意事项进行约定。但实习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学习生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第三,高职院校和实习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并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仍是一种平等上的民事有关系。因此对责任的认定就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两者为连带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学校对学生受到的伤害应承担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当直接责任人出现不能赔偿的情况时,承担补充责任人享有追偿权。
  从上可知,由于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属于法律上劳动者,学生与实习单位并没有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受到的伤害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只能通过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来获得赔偿。按照《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对于高职院校学生实习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因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第一、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的过错而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主要表现为教师或其他学校员工在履职过程的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比如说,由于教师强行安排学生从事危险活动。第二、学校未尽有关义务而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主要表现为:学校未对实习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没有对实习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实习设备潜在的安全隐患,或者学校在学生实习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2.因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主要表现为:学生由于自己身体、心理上疾病,并且没有告知学校、实习单位致使自己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生不服从学校、实习单位的管理或者不按照实习单位的操作规程而盲目操作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如学习在实习单位夜间违反规定翻墙而出所造成的伤害。
  3.因第三人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主要表现为:在实习过程中其他实习学生的主动伤害或重大过致使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如对实习生进行殴打所造成的伤害,再如社会人员在校内或实习单位所实施的故意伤害、杀人案件等。
  4.因实习单位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主要表现为:实习单位设施或设备缺陷所造成的学生伤害,如生产过程中电灯的掉落砸伤实习学生,实习单位的师傅或指导老师没有按照规程而盲目指导所造成的实习学生伤害。
  5.因多方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学生、实习单位或第三人存在过错而致学生造成伤害事故,按照过错原则,对此类事故,一般按过错的程度来确定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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