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责任制度之我见

来源 :湘潮(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uture_007_007_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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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解法人责任制度的历史发展,分析世界范围内法人责任制度的多种形态,我们会发现法人独立人格与法人独立责任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受立法当时特殊社会背景的影响,但是到了今天,还是一概地规定法人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将合伙排除在法人制度之外,不符合现实需要,也不利于法人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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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事立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不仅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还维护了市场的交易安全、稳定了经济秩序、维护了公共利益,也为促进物尽其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善意;取得;公示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含义与历史沿革  1、 善意取得制度的含义  善意,是行为人的一种内在心理活动状况。作为法律概念,善意(拉丁语Bona fides)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占有之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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