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龙股东大会对抗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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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5日世龙实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现场多次发生激烈争吵、对骂,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也存疑。
  目前世龙实业董事主要分成两派,此前双方势力的董事席位占比为4: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五个事项全为有关董事的选任或罢免。按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表决结果将让原来少数派一方只剩两个董事席位。
  会议产生争执的地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程序方面。有股东对计票结果提出异议,但相关方拒不接受重新点票要求,直接宣布会议结束。
  二是股东大会接受被法院限制投票权股东的投票。据其中一方提供的资料,乐平市法院在会议之前向世龙实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指出民事裁定书禁止任何人、任何机构以龙强投资(有限合伙)名义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行为,限制龙强投资行使其持有的世龙实业股份(持股比例6.37%)的表决权。目前对方已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委托表决有效。
  此次股东大会开得比较混乱,由于部分股东在网络投票后,又参与现场投票,公司出现重复计票的现象,为此公司披露了股东大会决议更正公告、不过总体表决结果未变。另外,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虽认为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但上面既无律所单位盖章、也无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
  显然,没有盖章和签字的法律意见书应属无效,要不谁都可制作法律意见书。也就是说,律所以及律师对该次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并无实质性意见,或者律师自己对此也存疑。
  律师见证,主要作用是证明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2016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要求,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不过,对于出具无效法律意见的、股东大会是否有效并无明文规定。
  在笔者看来,若股东认为该次股东大会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章程,可按规定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而盖章、签字空白的法律意见书,正可作为证据一并向法院提交。
  本案还有一个法律问题需要深入探讨,即法院有权限制股东表决权吗?什么情形才可限制?事实上,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条“表决权能否受限”指出,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这是法院判决的遵循。另外新《證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规收购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限制股东表决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不在此列)的情形,除了上述出资瑕疵股东、违规收购股东情形外,笔者并未找到还有其它情形。应该说,本案并不属于上述限制股东表决权的情形,法院禁止龙强投资行使其世龙实业股东表决权,值得商榷。
  表决权是股东固有的权利,股东权利总得有人行使、不可能凭空消失,除了特殊情形,股东表决权不得随意剥夺。在目前法律框架下,甚至多数违法违规股东仍可继续行使其表决权。此前有法律界人士认为,“限制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应属证监部门针对违规收购人等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归结来看,对相关股东是否可以正常行使其股东权利,此前已经出现多个案例,争斗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本案在法院出具限制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民事裁定书情况下,双方对此同样有不同理解,这导致不少纠纷。
  要解决这个问题,投服中心、交易所、监管部门等可及时介入调解,调解不成证监部门可作出倾向性意见,如果当事方仍不认可,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除了目前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明文规定法院可以判决限制股东表决权情形之外,其它情形法院不宜对限制股东表决权作出判决,但可对谁有权行使股东权利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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