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企业法人因解散原因不同,其清算的强制性亦不相同,破产清算因属准司法程序,其有很大的强制性,而普通清算因没有司法机关的介入,其任意性突出.这就使同是法人的债权人的权利在不同的清算程序中受到保护的程度明显不同.一些企业法人即借普通清算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企业法人进入普通清算后其法人资格并未消失,债权人在这一阶段仍可通过申请破产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