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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对维护我国农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农民的合作行为却体现出既具有合作倾向又是有限合作的矛盾的两面性,其原因可能与专业合作组织大多由地方政府推动、合作组织自身建设的不足、农村社区契约精神的缺位以夏家族联系纽带对合作组织功能的替代等社区性因素相关联,而农民个体性特征对其合作行为的影响并不显著。对农民合作行为的分析,应将其置于具体的独特的“农村社区”中,作为一种地域性的社区参与行动来进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