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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度开始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赋予了我国A股上市公司对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和长期投资四项资产提取减值准备的选择权,而1999年度的《补充规定》则要求A股上市公司必须对上述四项资产提取减值准备。本文通过对A股上市公司在1998年度和1999年度资产减值情况的考察,发现当上市公司面临是否提取减值准备的会计选择权时,一般是选择不予计提,即使提了,其提取比例也显著偏低。而当被强制要求执行资产减值政策时,具有扭亏动机、配股动机和临界动机的上市公司一般会选择增加(或不减少)当期收益的资产减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