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及公证的效力

来源 :科技致富向导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cepuwad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主要阐述了赠与合同的性质是诺成合同,赠与人有法律赋予的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条件和范围条件。
  【关键词】赠与合同;诺成性;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是当事人将财产无偿赠与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贈与物应为赠与人合法的并为法律允许的财产。赠与人的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依不动产权利转移方式转移。如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1.赠与合同的性质是诺成合同
  民法通则对赠与合同并未做出确认,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其第186条,认为我国立法对赠与合同之性质采诺成性应无任何异议。在现代社会,民事合同以诺成为原则,以实践为例外。反映在立法上,除非法律对某合同之实践性有特别规定,否则该合同即视为诺成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对合同诺成性规则的立法确认。在合同法第十一章,立法并未对赠与合同之实践性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关于赠与合同之性质自应适用合同法总则之规定,即赠与合同具有诺成性。
  2.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及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
  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条件:须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转登记。《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进行了规定,即只能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体而言,对于动产,需在交付之前撤销:对于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需在登记之前撤销。若赠与标的物已为交付或登记,不得撤销;若标的物一部已交付或登记,则仅得就未交付或登记部分为撤销,已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对赠与物须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始得移转所有权者,如赠与人已为交付但未为登记或已为登记但未为实际交付赠与物时,赠与人可否任意撤销,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分歧,我国合同法上对此的规定也不尽明确。作者认为,对于所有权变更须办理登记的标的物,一般以登记为其所有权变更之生效要件,而不以交付为所有权变更的生效要件。故对于此类所有权变更需办理登记的赠与物,若已为登记,不论其实际交付与否,均不得撤销;若已为交付而未为登记,则可以撤销。
  任意撤销权行使的范围条件:须非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来说,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而且负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为了维护这类赠与法律关系的稳定,完成道德义务,本条款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法》之所以规定不得撤销,一方面主要是考虑到赠与人若采取此种方式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人员的解释和说明,则应当已经考虑周详,如果再授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既有失合同的严肃性,也使受赠人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从公证的效力来说,具有债权内容的合同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这类合同不得撤销。这对于严肃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力,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财产权利关系的相对稳定是必要的。
  3.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方式及效力
  近几年,办理房产赠与公证的数量上升,主要是证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赠与合同的真实、合法。赠与人赠与,受赠人接受赠与,房产赠与合同就成立。在赠与中,第一步产生赠与关系,第二步交付实物,第三步产权登记。就此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7条规定,房产赠与行为的成立,一般情况下,以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为准;特殊情况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也应有书面赠与合同,并实际交付房屋,赠与方算成立。据此,书面赠与合同是房产赠与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那种认为赠与是实践性法律行为,而在办理房产赠与公证时只需证明赠与人单方制成的赠与书真实、合法的公证方式是不妥的,应该采取证明房产赠与双方达成的赠与合同(协议)的真实、合法的公证方式,从而确定赠与人与受赠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真实手续。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支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受赠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显然,房屋赠与,一般情况下,只有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方为有效,也就是说,房产赠与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应以房管机关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赠人领取了房产证之时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该时间即为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公证机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证明赠与人与受赠人签署赠与合同的行为真实、合法性。不过在办理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告之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经公证赠与合同特殊性,成立条件,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及未办理登记手续不能产生物权效力等,并将告之内容记录存档。
其他文献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重在制度建设,加强制度建设,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现象的发生,也是建设文明矿区、廉洁矿区、服务矿区的重要内容.近两年国投新集一矿根据公司统一安排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部份造价工程师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淡漠、遗忘职业道德,职业道德缺失、沦丧的现象,从职业道德教育及培训、创造良好环境、建立诚信档案、惩处力度提
“十二五”是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倍增期”。构建加快龙江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至关重要。我认为:  政府的有为、作为、善为、能为是促进我省科学发展的一个内生动力,核心任务是构建有利于龙江加快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所谓长效机制,就是政府通过制度建设、体制重构、机制优化、监管创新,使政府履职行为及效果,真正成为科学发展的战略支撑、竞争优势、稀缺资源和制胜法宝。  为此,我建议:  1.明确两个层次的发展主体 
财政审计大格局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审计机关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以维护财政安全和促进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完善为目标,以全部政府性资金运行为纽带,以揭示和
【摘 要】对于一项建筑工程而言,档案的管理是对工程施工过程的见证,也是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验收的保障。建设工程的档案关系着这项工程从规划到实施,从竣工到验收的各项环节、流程,在整个工程结束之前都是十分重要的。本文基于建筑工程的施工特点,简单阐述了工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分析了当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弊端,并根绝这些问题提出了几点优化策略,旨在帮助提高建筑工程档案管理的有效性。  【关键词】建设工程;档案管
应用型本科院校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是我国大力提倡的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的有效途径. 本文指出了应用型本科院校英语专业在现有实践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提
【摘 要】笔者对椰子粉类固体饮料生产过程的有过数年生产实践跟踪,根据自己观察的经验,归纳出此类产品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并提出可行的品质控制措施。  【关键词】椰子粉固体饮料;质量问题;品质控制  0.前言  品质控制是指为达到品质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深入地说,品质控制是为了通过监视质量形成过程,消除质量环上所有阶段引起不合格或不满意效果的因素,以达到质量要求获取经济效益而采用的各种质量作业技
音乐是一种艺术形式,可以陶冶人的情操,美化人的心灵,抒发人的情感。随着社会的发展,音乐逐渐成为了一门教育学科,而音乐教育也是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之一。通过音乐教学,不仅
養老保险业务档案是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具体经办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历史保存以备考查的文件资料,是全面系统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保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计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凭据。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实现对参保对象服务一生、保障一生、记录一生、跟踪一生的目标,加强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势在必行。因此,了解当前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
随笔文写作是学生反思自我,建构自我的平台,是学校叙事辅导中的一种方便而有效的方式.实验结果表明,在教学活动中以学生随笔本为辅导媒介,通过师生平等对话、交流和相互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