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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源于社会,由国家进行创制,社会、国家与法律之间三位一体,在这个意义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就是各类规则的制定与实施的关系,国家角色转换与社会历史变迁共同影响着法律的发展。按照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东方社会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形成了个人依附于村社的村社制度,使个人失去了人格的独立和自由,从而必然产生东方专制,这种政治上的专利和经济上的自给自足就使得法律——这一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存在于人们相互交往过程之中的国家社会规范——成为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更多地表现为刑罚),进而导致民众在心理上多尊崇习俗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