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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今国际贸易中,提单欺诈活动猖獗,对提单的正常流转产生了重大威胁,严重地影响国际贸易秩序的安定,预防与控制提单欺诈已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可以从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当事人层面上对提单欺诈进行防范。
关键词:提单;提单欺诈;防范对策
提单(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把货物装船之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提单的出现带来了国际海运的繁荣,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作为一种物权凭证,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它“与名画同样价值不菲,但要伪造提单却比伪造蒙娜丽莎像容易得多”。所以,总有人铤而走险,提单欺诈也屡屡发生。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提单欺诈有伪造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形式。
一、提单欺诈产生的原因
(一)提单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的重要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货款收付一般采用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交易完全是一种单据交易,只要卖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各项单据,银行就必须付款。由于银行的介入,买方不付款的商业风险被银行信用所取代,卖方的利益得到了保障,风险降到较低水平。同时,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信用证的受益人只有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各项单据才能取得货款,开证行对这些单据负有审核责任。但是,银行审核单据是以表面相符为原则。只要卖方提供的单证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便放款,而不过问货物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要求。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信用证方式下的交易要求卖方提交的单据主要是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三种。由于在国际贸易中运输一般采用海洋运输,因此运输单据主要是提单。提单既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又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唯一凭证。它代表着货物的权利,在结算阶段是信用证所要求的最重要的单据。正因为如此,利用提单进行欺诈的活动屡见不鲜。
(二)提单没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对空白提单管理不严格
各国法律对提单的格式都没有严格的要求,这就给违法分子提伪造提单提供了可能性。从技术上讲,提单没有固定的格式,伪造提单要比伪造同等价值的名画容易的多。另外,对空白提单的盗用,法律上也没有规定惩罚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提单欺诈行为。
(三)在防范和打击提单欺诈方面缺乏国际合作
虽然提单欺诈较多发生,但在打击提单欺诈方面,国际社会仍然缺乏协调一致的行动和有力措施。
另外,提单欺诈人的贪利心理与被欺诈人的反欺诈警惕性不高、防范意识不强也是发生提单欺诈不可忽视的原因。海商法专家杨良宜先生在其《提单骗案例释》一书中说道:“想一朝致富,投机欺诈是门路……,欺诈成功和随之而来的荣华富贵”使得欺诈人不计后果进行一次又一次的欺诈活动。同时,被欺诈人的防范意识的薄弱也变相地助长了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使欺诈人有恃无恐,屡屡进行提单欺诈活动。
二、提单欺诈的危害
由于以上原因,提单欺诈行为经常发生,其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
(一)使提单受让人遭受到巨大损失
因为提单欺诈本身难以被证实,即使证实,欺诈者也已经逃之夭夭,损失难以追回。而且被欺诈人还不能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赔偿,因为欺诈不是保险人一般承保的商业风险。在英国Georage kallis(Manufactures)Ltd.V.Success Insreance Ltd.一案中,卖方用预借提单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并得到银行结汇。提单上记载的载货船名和装船日期等都是虚构的,货物后来装在另一船上并因火灾而遭受了全损。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法院认为,保险单下的航程是提单注明的航程,该航程并未发生,因此承保的风险从未开始,货物不在保险范围内。
(二)严重损害了提单的信誉,影响提单的流通性,破坏国际贸易和航运的正常秩序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虽然有权拒绝不真实的提单,但如果提单表面无瑕疵,买方就无权因货物瑕疵拒收提单。假如在途货物买卖中的买方发现货物一开始就没按合同装船,他就可以拒收单据,那么损失显然不会落在原始卖方身上,而是落在直接买方(即在途货物买卖中的卖方)的身上,因为他接受了相同的单据并付了款。这就显失公平,因为直接买方也许不知道货物有瑕疵。由于提单欺诈行为的出现,给提单的流通性造成了破坏性的影响,而提单的流通性又是提单制度的核心,这也进一步影响到了国际贸易和国际海运的正常发展。
三、提单欺诈的防范对策
提单欺诈的危害性是有目共睹,因此如何防范提单欺诈已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层面上的防范
1、制定防止提单欺诈的国际公约加强国际合作是防止提单欺诈的一种必要手段,制定国际公约是实现国际合作的法律保证。提单欺诈具有跨国性质,远远超出某个国家可以控制的范围。因此,各国在加强本国监控手段的同时,应加大合作力度,联手打击提单欺诈者。各国应在总结国际社会互相合作、共同对付跨国犯罪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反提单欺诈的国际公约,从法律上谋求对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保护。
2、设立专门的机构。建立健全的专门机构是落实防范措施,开展反提单欺诈的组织保证。当前,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成立了一些专门机构研究分析提单欺诈等国际海事欺诈。这些组织的成立,对防止提单欺诈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总的说来,到目前为止,防止提单欺诈组织尚未普遍建立,已有的类似组织也还不健全,发挥的作用有限,因而有必要建立健全这类专门机构。
3、完善和制定国内相关法律。我国现有法律中没有专门针对提单欺诈的法律,在审理相关的案件时,只能参照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一部专门性的针对欺诈犯罪的法规,具体对提单欺诈、信用证欺诈、保险单欺诈等海事方面的欺诈进行规定。对欺诈者、参与欺诈者及对此负有责任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并且与现有的相关法律保持一致,从而使欺诈者在法律上无漏洞可钻。
4、完善提单制度,改革银行的单向保证制度。必须改变目前银行只为卖方提供担保的商业习惯,建立一种双向的、公平的、以银行信誉为基础、为买卖双方担保的商业法律制度。
(二)当事人层面上的防范
1、积极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对交易方的资信调查。资金和信誉是进行国际经贸活动的经济基础和履行合同义务的道德保证。掌握和了解交易方的资信情况是防止上当受骗的根本保证。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前,必须详细调查交易方的名称、责任形式、资本状况、经营范围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情况、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开户银行和商业信誉、经营业绩甚至签约的授权委托书等。同时,根据国际惯例,还可向其索取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2、选择合适的贸易条件,保护己方利益。首先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持谨慎态度,如有可疑情况可拒绝成立贸易合同。对于初次往来的客户,且交易金额巨大,或货物性质特殊,一般公证人无法查验其品质或规格(如精密仪器)时,可要求卖方向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或保证书,以保证卖方将交付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品质和规格的货物。在采取此种方法时,事前可在买卖合同上标注清楚,并在信用证上规定只有买方接到这种备用信用证或保证书,且经由开证行通知银行,信用证才发生效力。其次在出口贸易中,尽量争取采用CIF和CFR术语;在进口贸易中,争取采用FOB术语,从而掌握租船订舱的主动权。这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出现预借、倒签提单的行为。在争取不到租船订舱权时,也应在合同中严格制订租船标准,增加相应的保障条款。在委托卖方租船订舱时,规定要向信誉好、财力雄厚、船舶先进的船运公司租船订舱。
3、提高反欺诈意识,仔细审核结汇单据,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大都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因此,买方应同开证行密切配合,在开证行收到结汇单据后,立即会同银行对以提单为主的全套单据进行审核,找出单证中可能存在的疑点。在许多提单欺诈案中,由于欺诈行为人的专业缺陷或在前后配合的某个环节上失误,往往会在提单上留下痕迹,只要当事人加以足够的谨慎,并不难发现。因此如果收货人能在单据审核上谨慎行事,及时堵住漏洞,许多损失都可避免。
4、重视装船监督,把握船舶动向。防范提单欺诈的又一关键环节是充分做好装船监督。在船舶航行过程中,及时与船舶代理保持联系,全天候地掌握船舶的航行情况。对船舶代理转告的有关船舶因故延误,船舶因故障需中途挂靠修理等通知,更应保持警惕,尽量核实其真伪,做好应变准备。
参考文献:
1、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蔡磊,刘波.国际贸易欺诈及其防范[M].法律出版社,1997.
3、彭礼堂,项益才.提单危机的原因与对策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3(7).
4、张湘兰.国际海事欺诈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2000(1).
5、张湘兰,王怀宇.预防与控制国际海事欺诈法律机制研究[J].现代法学,2000(4).
6、柳向阳.提单危机及其解决方法[J].中国三峡建设,2005(5).
(作者单位:漳州师范学院经济学系)
关键词:提单;提单欺诈;防范对策
提单(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把货物装船之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提单的出现带来了国际海运的繁荣,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作为一种物权凭证,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它“与名画同样价值不菲,但要伪造提单却比伪造蒙娜丽莎像容易得多”。所以,总有人铤而走险,提单欺诈也屡屡发生。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提单欺诈有伪造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形式。
一、提单欺诈产生的原因
(一)提单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的重要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货款收付一般采用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交易完全是一种单据交易,只要卖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各项单据,银行就必须付款。由于银行的介入,买方不付款的商业风险被银行信用所取代,卖方的利益得到了保障,风险降到较低水平。同时,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信用证的受益人只有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各项单据才能取得货款,开证行对这些单据负有审核责任。但是,银行审核单据是以表面相符为原则。只要卖方提供的单证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便放款,而不过问货物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要求。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信用证方式下的交易要求卖方提交的单据主要是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三种。由于在国际贸易中运输一般采用海洋运输,因此运输单据主要是提单。提单既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又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唯一凭证。它代表着货物的权利,在结算阶段是信用证所要求的最重要的单据。正因为如此,利用提单进行欺诈的活动屡见不鲜。
(二)提单没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对空白提单管理不严格
各国法律对提单的格式都没有严格的要求,这就给违法分子提伪造提单提供了可能性。从技术上讲,提单没有固定的格式,伪造提单要比伪造同等价值的名画容易的多。另外,对空白提单的盗用,法律上也没有规定惩罚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提单欺诈行为。
(三)在防范和打击提单欺诈方面缺乏国际合作
虽然提单欺诈较多发生,但在打击提单欺诈方面,国际社会仍然缺乏协调一致的行动和有力措施。
另外,提单欺诈人的贪利心理与被欺诈人的反欺诈警惕性不高、防范意识不强也是发生提单欺诈不可忽视的原因。海商法专家杨良宜先生在其《提单骗案例释》一书中说道:“想一朝致富,投机欺诈是门路……,欺诈成功和随之而来的荣华富贵”使得欺诈人不计后果进行一次又一次的欺诈活动。同时,被欺诈人的防范意识的薄弱也变相地助长了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使欺诈人有恃无恐,屡屡进行提单欺诈活动。
二、提单欺诈的危害
由于以上原因,提单欺诈行为经常发生,其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
(一)使提单受让人遭受到巨大损失
因为提单欺诈本身难以被证实,即使证实,欺诈者也已经逃之夭夭,损失难以追回。而且被欺诈人还不能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赔偿,因为欺诈不是保险人一般承保的商业风险。在英国Georage kallis(Manufactures)Ltd.V.Success Insreance Ltd.一案中,卖方用预借提单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并得到银行结汇。提单上记载的载货船名和装船日期等都是虚构的,货物后来装在另一船上并因火灾而遭受了全损。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法院认为,保险单下的航程是提单注明的航程,该航程并未发生,因此承保的风险从未开始,货物不在保险范围内。
(二)严重损害了提单的信誉,影响提单的流通性,破坏国际贸易和航运的正常秩序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虽然有权拒绝不真实的提单,但如果提单表面无瑕疵,买方就无权因货物瑕疵拒收提单。假如在途货物买卖中的买方发现货物一开始就没按合同装船,他就可以拒收单据,那么损失显然不会落在原始卖方身上,而是落在直接买方(即在途货物买卖中的卖方)的身上,因为他接受了相同的单据并付了款。这就显失公平,因为直接买方也许不知道货物有瑕疵。由于提单欺诈行为的出现,给提单的流通性造成了破坏性的影响,而提单的流通性又是提单制度的核心,这也进一步影响到了国际贸易和国际海运的正常发展。
三、提单欺诈的防范对策
提单欺诈的危害性是有目共睹,因此如何防范提单欺诈已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层面上的防范
1、制定防止提单欺诈的国际公约加强国际合作是防止提单欺诈的一种必要手段,制定国际公约是实现国际合作的法律保证。提单欺诈具有跨国性质,远远超出某个国家可以控制的范围。因此,各国在加强本国监控手段的同时,应加大合作力度,联手打击提单欺诈者。各国应在总结国际社会互相合作、共同对付跨国犯罪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反提单欺诈的国际公约,从法律上谋求对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保护。
2、设立专门的机构。建立健全的专门机构是落实防范措施,开展反提单欺诈的组织保证。当前,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成立了一些专门机构研究分析提单欺诈等国际海事欺诈。这些组织的成立,对防止提单欺诈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总的说来,到目前为止,防止提单欺诈组织尚未普遍建立,已有的类似组织也还不健全,发挥的作用有限,因而有必要建立健全这类专门机构。
3、完善和制定国内相关法律。我国现有法律中没有专门针对提单欺诈的法律,在审理相关的案件时,只能参照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一部专门性的针对欺诈犯罪的法规,具体对提单欺诈、信用证欺诈、保险单欺诈等海事方面的欺诈进行规定。对欺诈者、参与欺诈者及对此负有责任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并且与现有的相关法律保持一致,从而使欺诈者在法律上无漏洞可钻。
4、完善提单制度,改革银行的单向保证制度。必须改变目前银行只为卖方提供担保的商业习惯,建立一种双向的、公平的、以银行信誉为基础、为买卖双方担保的商业法律制度。
(二)当事人层面上的防范
1、积极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对交易方的资信调查。资金和信誉是进行国际经贸活动的经济基础和履行合同义务的道德保证。掌握和了解交易方的资信情况是防止上当受骗的根本保证。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前,必须详细调查交易方的名称、责任形式、资本状况、经营范围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情况、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开户银行和商业信誉、经营业绩甚至签约的授权委托书等。同时,根据国际惯例,还可向其索取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2、选择合适的贸易条件,保护己方利益。首先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持谨慎态度,如有可疑情况可拒绝成立贸易合同。对于初次往来的客户,且交易金额巨大,或货物性质特殊,一般公证人无法查验其品质或规格(如精密仪器)时,可要求卖方向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或保证书,以保证卖方将交付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品质和规格的货物。在采取此种方法时,事前可在买卖合同上标注清楚,并在信用证上规定只有买方接到这种备用信用证或保证书,且经由开证行通知银行,信用证才发生效力。其次在出口贸易中,尽量争取采用CIF和CFR术语;在进口贸易中,争取采用FOB术语,从而掌握租船订舱的主动权。这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出现预借、倒签提单的行为。在争取不到租船订舱权时,也应在合同中严格制订租船标准,增加相应的保障条款。在委托卖方租船订舱时,规定要向信誉好、财力雄厚、船舶先进的船运公司租船订舱。
3、提高反欺诈意识,仔细审核结汇单据,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大都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因此,买方应同开证行密切配合,在开证行收到结汇单据后,立即会同银行对以提单为主的全套单据进行审核,找出单证中可能存在的疑点。在许多提单欺诈案中,由于欺诈行为人的专业缺陷或在前后配合的某个环节上失误,往往会在提单上留下痕迹,只要当事人加以足够的谨慎,并不难发现。因此如果收货人能在单据审核上谨慎行事,及时堵住漏洞,许多损失都可避免。
4、重视装船监督,把握船舶动向。防范提单欺诈的又一关键环节是充分做好装船监督。在船舶航行过程中,及时与船舶代理保持联系,全天候地掌握船舶的航行情况。对船舶代理转告的有关船舶因故延误,船舶因故障需中途挂靠修理等通知,更应保持警惕,尽量核实其真伪,做好应变准备。
参考文献:
1、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蔡磊,刘波.国际贸易欺诈及其防范[M].法律出版社,1997.
3、彭礼堂,项益才.提单危机的原因与对策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3(7).
4、张湘兰.国际海事欺诈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2000(1).
5、张湘兰,王怀宇.预防与控制国际海事欺诈法律机制研究[J].现代法学,2000(4).
6、柳向阳.提单危机及其解决方法[J].中国三峡建设,2005(5).
(作者单位:漳州师范学院经济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