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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党委书记作为一个地区的最高领导者,决策是其职责的重要内容。
依“法”决策,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才能实现规范的决策机制、制度与人民群众要求、意愿的真正统一。
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的基层领导热衷于长官意志,不自觉地“以党代法”或“以政代法”,这是依“法”决策必须翻越的一道“坎”。
区县党委书记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党章意识,自觉按党章办事,把执政党的活动置于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切实推进决策的程序化,使决策不因领导者个人的好恶而改变,不因领导者的变动而改变。目的是保证决策权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行使,防止决策权失控,确保决策的科学化。
依“法”决策,要求区县党委书记在观念、行动和制度建设上遵循法律的本质要求。一是尊重法律。法律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是党的主张、人民的意愿和国家意志的有机统一和充分体现,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法”决策,意味着区县党委书记须自觉用法律规范和约束权力,通过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来维护党的权威。二是增强在法律范围内决策的自觉性。各项决策活动都应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区县党委书记应把自己置于宪法和法律的监督之下,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三是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决策的关键在于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邓小平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要建立健全党内决策的规章、制度,实现党内生活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组织形式、工作规则等;要完善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决策活动,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作机制,保证区县党委决策活动的高效运转和地区事业健康发展。
依“法”决策,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才能实现规范的决策机制、制度与人民群众要求、意愿的真正统一。
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的基层领导热衷于长官意志,不自觉地“以党代法”或“以政代法”,这是依“法”决策必须翻越的一道“坎”。
区县党委书记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党章意识,自觉按党章办事,把执政党的活动置于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切实推进决策的程序化,使决策不因领导者个人的好恶而改变,不因领导者的变动而改变。目的是保证决策权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行使,防止决策权失控,确保决策的科学化。
依“法”决策,要求区县党委书记在观念、行动和制度建设上遵循法律的本质要求。一是尊重法律。法律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是党的主张、人民的意愿和国家意志的有机统一和充分体现,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法”决策,意味着区县党委书记须自觉用法律规范和约束权力,通过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来维护党的权威。二是增强在法律范围内决策的自觉性。各项决策活动都应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区县党委书记应把自己置于宪法和法律的监督之下,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三是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决策的关键在于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邓小平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要建立健全党内决策的规章、制度,实现党内生活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组织形式、工作规则等;要完善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决策活动,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作机制,保证区县党委决策活动的高效运转和地区事业健康发展。